溧水县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好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和县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县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办)负责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县专项办设在县人社局。一区七镇、县级机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县人社局根据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申报工作安排,及时通过溧水政府网、溧水党建网、溧水人事人才网、溧水科技网、溧水114网等网站以及溧水县电视台、都市文化报(秦淮源周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第四条 召开由镇区、部门人才工作分管负责人参加的申报工作会议,进一步宣传动员,明确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
第五条 申报人登陆“南京321计划”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县人社局负责对提交申报材料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准备评审材料。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六条 县人社局(县专项办)负责组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服务中心(专项服务窗口),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牵头协调落实领军型人才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入选计划的重点扶持项目,由县财政局协调落实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县发改局(金融办)牵头协调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300万元的融资担保。对入选计划的扶持项目,由县财政局协调落实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县发改局(金融办)牵头协调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150万元的融资担保。
对入选计划的重点扶持或扶持项目,由县财政局另外追加20-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要,给予2-10万元的首次贷款贴息。
入选者所在镇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且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八条 县工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可相对分离事项。
第九条 从国内高校院所离岗来(在)溧创业的入选者,由县人社局协调落实“原单位保留三年原有身份,或按市事业身份集中托管档案;三年后,可协调回原单位工作”等市政策。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市委组织部为符合条件的入选者落实在宁高校院所教授、研究员岗位的工作安排,负责做好组织申请工作;县科技局根据市科委公布的开放在宁高校院所研发资源情况,负责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协调落实入选者创新创业导师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相关规定,由县发改局(金融办)协调落实激励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相关政策;协调落实对社会担保机构的补贴、对入选者创办企业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以及金融机构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政策。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协调落实入选项目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入选者在我县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时,享受溧水户籍市民购房政策,由县财政局协调落实入选者入选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作为购房补贴的政策。
入选者在我县工作三年以上,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时,另外享受4000元/平米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由县财政局协调落实发放。
第十四条 入选者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境内能够生产、但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县人社局协调落实市有关免税政策;没有免税政策的,由县财政局协调落实市、县财政各按实际纳税额50%给予补贴的政策。
入选者自正式入选或落户的次月起,享受2000元/月的生活补贴,连续享受三年,由县财政局协调落实发放。
第十五条 县人社局协调办理入选者及其配偶、子女 “南京蓝卡”,落实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县公安局协调办理入选者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注、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境外驾照换领;县卫生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免费健康体检及疗养,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县人社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补充医疗保险;县教育局负责协调落实入选者子女进入优质公办学校就读事项;县编办、人社局负责对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条件的家属,协调安排相应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人社局负责制定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进入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并加以落实;对其家属子女愿意在本县就业的提供特殊照顾;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 入选者正式确认公布后,一般在30日内兑现相关政策。本县其他政策与本细则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县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落实的总协调工作,并按照《溧水县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镇区、部门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县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县、镇区、部门负责人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
第二十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事项按《溧水县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镇区、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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