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研资金反腐日前又爆新料。被称为“中国性学第一人”的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因“科研资金使用不明”遭行政降级处分,退休年龄也降为60岁,导致他于前年退休。细节披露之后,有人斥之为腐败,有人为其惋惜,还有人鸣不平,辩论持续升温。
性学教授科研经费违规引发讨论
10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了《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其中提到审计署2012年4月审计发现5所大学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的问题,包括潘绥铭承担的“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专项有关子课题。通报说,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科技部立即组织对所通报人员是否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情况进行了清查,其他几位教授被依法批捕,潘绥铭仅被“行政处分”。这似乎暗示,潘绥铭的违规程度并不像其他人那么严重。
针对潘绥铭弄虚作假套取科研经费的通报,多位大学教师都觉得“不好评价”,但同时表示仅根据新闻报道内容和了解到的情况推测,“潘绥铭的调研报销走正常程序肯定是有困难的。”
广州学者林俊说,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常常需要做访谈和调查,劳务费是研究中最重要的支出之一,对个人受访者,一般要给误工报酬,请对方签劳务单,填上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但是潘教授团队所研究的“性工作者”对个人信息高度敏感,因此从伦理的角度看,尊重受访者的选择,保护其个人隐私更是应有之义,让她们出发票或者填劳务单是一道不可能完成的程序。
制度设计是防止犯错还是逼迫犯错?
“我不是无原则支持顶替发票报销的问题,只是不认同我们的课题经费设置认定智力劳动是无价值的。”华中地区一位副教授的说法代表了不少高校教师的共同观点。
在国家下拨的课题经费中,包括有设备费、发表论文费、出差费、会议费和劳务费等,其中只有劳务费的发放针对智力劳动的贡献,但劳务费规定只能发给研究生等不领工资的工作人员,不能发放给有工资的高校教师。清华大学一位教授说,一个500万元的项目,经费用来买设备、发论文、出国交流、付研究生劳务费等。“自己付出的劳动最多,却一分钱都拿不到。”
但另外一些高校教师则持不同观点。北京大学一位教授说,课题经费不包含教师的收入,课题经费就是做课题的,而课题成果就是教师智力获得,教师可通过课题成果获得教职、工资、津贴收入的提升,从而体现对其科研的经济补偿。还有一些人认为,法规制度本来旨在尽可能让人不能犯错,但目前部分研究者却因为制度原因而拆东拆西贴补研究费用,导致最后违规,变成制度“逼人非犯错不可”,说明制度设计本身需要反思和纠正。
由于实名火车票报销、真人身份证领取劳务费等核实困难等原因,一些学校为了提高教师收入,默认只要教师能提供有效发票就可以领取设备费、只凭身份证就可以领取劳务费等做法。
科研经费应该怎么花?
通报提到,今后科技部将积极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对在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方面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进行警示教育。
一些科研人员提出,科研经费的分配应该体现科研工作者的贡献,比如一些发达国家科研经费中人员费用占比超过40%。但也有专家认为,不应将科研经费“按比例提取”,而需要通过改革薪酬分配体系提高科研人员的合理收入。“研究人员的智力付出是科研项目的必要与重要成本,但智力补偿应通过合理薪酬来体现,不能通过科研经费直接提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说。
那么,该如何优化体制机制,既保证科研项目的有效运行,又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不少专家认为,科研人员薪酬应该是按技能付酬、按劳付酬和按绩效付酬的结合,这样既符合科研工作规律,也能体现正向激励,多劳者多得。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加快科研机构转制,实行市场化薪酬;保留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实行真正的绩效工资;少量直接服务政府决策的核心研究机构,需要保留体制内身份的,实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同时也要突破绩效工资的限制,保证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高质量的研究服务。
“人力资本价值的另一个体现是让科研人员享有科技成果收益权。”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教授王宏广说,要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我希望科研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能够切实了解研究的特殊性,而不是一味按照偏离实际所需的相关规定来执行标准,那样只会给学术研究设置了障碍。”北京大学一位人类学教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