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人以B1/B2簽證於2013年12月入境,2014年5月轉為F-1至今,現在想和人合資在美國開公司可行嗎,何種形式的公司較好,F1有收益要交稅給美國政府嗎?跨國公司經理人才移民EB1C中,母公司的規模及資本有何要求﹐是否三年內至少有一年擔任經理?本人來美差不多三年,符合要求嗎,如果回去任經理一年再申請如何?另外,EB-5移民一類是通過自己經營公司為美國創造十個職位後,能以F1或B1/B2在美境內申請嗎?EB-5另一類是投資區域中心,得到的有條件綠卡若兩年後轉不了正式綠卡要不要離境?申請EB1C或EB5若不成功,對F1有影響嗎?
柯自明律師答:你可以作為公司的合夥人之一擁有所有權,但是你不能工作,除非你獲授權可以工作。你也可以獲得公司的利潤、比如你投資公司所獲得的股息,但你必須就公司收益繳稅。至於公司的種類,這個問題取決於很多因素,你需要與律師或者會計師仔細討論。如果你是中國大陸的公民,你不能申請E-1或E-2簽證,因為中國和美國之間沒有相關協定,你或許可以考慮申請L-1類的簽證。
你也可以通過B-1簽證申請EB-5投資移民,只要你一直使用B-1簽證、而非B-2簽證往返旅行,就不會對你造成不好的影響。如果你是F1身分,你只要住在美國就沒有問題。如果你離開美國,然後想再次更新你的F1簽證,你可能需要證明你是學生、而非投資者。也許你可以通過投資區域中心來申請,但是你自己投資的話,你管理公司的責任可能會與你作為學生學習的目的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