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天津大学张浩等6位中国专家教授被美国诱捕后,近日,联邦检方又将世界级著名超导专家、美国天普大学华裔物理系主任郗小星告上法庭。只是,郗小星的被起诉理由显得分外奇怪。
据中国官媒新华社报道,与美国司法部前两天公开的张浩案相似,郗小星案也是早早“备案起诉”。调查人员援引私人邮件获得“证据”,把原本是郗教授与那家美国企业的民事纠纷同样变成了美国政府起诉的刑事案件,而“泄密受益者”的矛头依然指向中国。
起诉书指出,郗小星大约在2002年加入中国政府的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2004年至2012年前后,郗小星策划并实施从美国某公司骗取技术的阴谋,向中国实体提供技术并协助它们进一步发掘和使用这种技术,为他本人和中国实体牟取“经济利益”。
检察官援引他们截获的电子邮件指称,郗小星提出帮助中方实体建造一座世界水平的超导薄膜实验室。作为交换,郗小星反复寻求在中国获得一些“名利双收的职位”。
据网上公开信息显示,郗小星曾受聘上海交通大学理学院物理系兼职教授、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客座教授。
但中国媒体24日报道称,蹊跷的是美国检方实际上既没有像指控华裔水利专家Sherry Chen一样,冠以“窃密罪”,也没有像指控天津大学教授一样,冠以“商业间谍罪”。
该案的起诉书显示,检方指控郗小星犯竟是这两项罪名:1,利用电信手段欺诈罪;2,协助、教唆欺诈美国政府罪。
该案起诉书文件
起诉书还显示,2002年至2003年前后,郗小星利用学术休假,与美国“某公司”合作时,得以接触到一种给二镚化镁超导薄膜制备领域带来革命性发展的设备;2004年,郗小星利用美国国防部科研资金购买了美国“某公司”的“某设备”,然后试图将技术输送到中国。
而郗小星与“美国公司”的协议规定,不得将这一“设备”复制、出售、转交或转移、复制给任何第三方。
北京观察者网分析称,未具名的该“设备”或“技术”如果涉及商业机密或军事机密,为何不以窃密或间谍罪起诉?如果未涉及机密,为何不公布涉事美国公司名字或设备?
宾州当地媒体6ABC电视台报道称,费城检方发言人拒绝交代涉事“设备”名称,甚至也不愿意郗小星具体向哪个中国单位输送了技术。
费城媒体Philly.com网站指出,“商业间谍罪”要求检方拿出证据,证明被告窃取技术的目的是帮助外国政府,而控告郗小星“电信欺诈罪”,则省去了检方证明被告“犯罪意图”的麻烦。
另外,Philly.com发现,郗小星2002年学术休假期间,与其共事的美国公司是Conductus,地址位于加州。Conductus后来并入Superconductor Technologies Inc(STI)。STI在纳斯达克上市。根据该公司2015年一季度财报,该公司称其在高温超导材料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 STI拒绝向Philly.com做出回应。
6ABC电视台报道称,由于官司缠身,天普大学现在已经暂停了郗小星的物理系主任职位,由他人代理执行——虽然他的教学工作不会受案件影响。
据悉,在美国,电信欺诈罪最高可判刑20年,郗小星的4次犯罪行为最高可判80年。目前,他交付了1.5万美元(约合10万元人民币)保释金,暂时获得释放。
曾著书讲述李文和窃密案经过的美国记者Helen Zia周五表示,李文和等一系列案件,目的都是为了“敲打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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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网翻译检方起诉书内容如下:
“超导体”是指可以无电阻传输电力的高科技材料,因此,它可以极大地帮助提升其他技术的效果。实现超导的方法之一是,在基板上培育薄膜超导体。
被告郗小星出生于中国,后归化美国,现居宾夕法尼亚州,是一名大学物理系教授,也是享誉世界的二硼化镁薄膜超导技术专家。
2002年(左右),被告郗小星参与中国“863”计划,担任超导体领域的评审。863计划是中国政府促进高科技创新和研发的一项长期项目。
从2002年(左右),到2012年(左右),被告郗小星屡次与中国境内的多家单位合作研发超导体,其中包括政府机构。在这些合作中,郗小星屡次提出帮助中国机构成为该领域的佼佼者。
从2002年(左右)到2003年(左右),被告郗小星学术休假,与一家公司(起诉书原文未注明名字,仅以“美国公司”【U.S. COMPANY】指称——观察者网注)共同进行薄膜超导体研究。在此期间,“美国公司”的几名员工发明了一种技术(起诉书原文未注明名字,仅以“设备”【Device】指称——观察者网注),对二硼化镁薄膜超导体培育技术实现了革新。
从2002年(左右)到2012年(左右),郗小星屡次试图策划获取“美国公司”的技术和信息,输送给中国境内的单位。
自2004年1月(左右),被告郗小星试图购买“美国公司”的定制“设备”。为此,他成功申请了美国国防部科研经费,以资助其购买“设备”以及该科研项目的其他设备。
出于知识产权方面的顾虑,“美国公司”一开始拒绝了郗小星购买“设备”的请求。不过,2006年1月(左右),“美国公司”最终同意向郗小星提供“设备”,为其12个月,其交换条件是,郗小星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其“用途仅为实验,不得复制、出售、转交或转移、复制给第三方”。协议该规定,郗小星“不得拆解、拆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逆向解析(‘设备’)”,“提供(‘设备’)不等于(‘设备’)商业化,而仅仅是为实验用途”。
犯罪企图
自2004年(左右)到2012年(左右),被告郗小星策划、并企图策划欺诈“美国公司”,获取其技术,诉讼给中国境内单位,并协助这些单位进一步利用该技术,通过捏造的虚假借口、陈述和许诺,为自己和中国境内单位获取金钱和财物。
犯罪手段
自2006年1月(左右),被告郗小星与“美国公司”签署协议,主观上知道、希望协议上的虚假材料文字误导“美国公司”向其提供“设备”。
被告郗小星屡次复制、出售、转移、分发、分享“设备”及其技术,利用它帮助中国境内第三方,包括政府单位。其主观上是故意的,通过本人及来自中国的博士后学生,帮助中国单位成为超导体领域的世界领先者。
被告郗小星努力推动中国超导体研究,作为交换,他在中国屡次获得收入丰厚、声望颇高的职位。
在下述时间段,被告郗小星在费城、宾州东区等地,为了执行、协助、教唆实施上述计划,通过电信交流手段,在美国州际、与外国的交往过程中,传输下述信号和声音资料。每次输送均单独构成罪名:
上述行为均违反《美国法典》第18卷1343节和第2节。
(起诉书最后一部分,检方要求没收财产部分的陈述无涉案情曲直,略——观察者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