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四条
2015年奖励对象为正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报名截止日期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4年9月30日以后出生)的自费留学人员。
第五条 不受理曾获得该奖学金;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2015年1月1日前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2015年实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8月24日至9月30日通过“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平台”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申请人同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两份纸质申请材料,洛杉矶教育组地址:443 SHATTO PLACE, LOS ANGELES, CA90020 提交时请注明申请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截止日期9月30日。
第七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并将推荐人选名单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
第八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将公示后的推荐人选名单及初审情况总结于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寄送纸质申请材料。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国家留学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四章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奖学金数额为每人6000美元,特别优秀奖为每人10000美元。
第十二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
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四条
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鼓励或支持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附件2-2015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管理系统使用指南.doc
附件3-2015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注意事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