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结婚登记,通常是指一国驻外的外交、领事机构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派遣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相应证书的活动。中国领事结婚登记,就是指中国驻外使领馆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情况下,应双方均居住于接受国的中国公民的申请,依中国法律规章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之初,本着“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另起炉灶”“一边倒”的外交方针政策,中外领事关系有待重新建立。在这种情形下,自195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没有“领事婚姻登记”的条款。此时,《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草案)正在酝酿中,新中国尚未同外国缔结任何双边领事条约。尽管如此,准备就近办理结婚手续的海外华侨却热切地期待着获得新中国颁发的结婚证书。
可以说,海外华侨对祖国的这种情怀,促成了新中国领事婚姻制度的萌芽。
驻缅使馆先行一步
1955年之前,新中国外交部尚未设立领事司,领事工作主要由办公厅护照科、交际科及苏联东欧司、亚洲司、西欧非洲司、美洲澳洲司等4个地区司共同承担。护照科主要负责护照和货单签证业务;交际科主要负责外国在华领事机构的设立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地区司则负责指导中国驻该地区各国使领馆的侨务等工作,处理该地区各国驻华使馆(团)有关领事等交涉事项。
新中国驻外使领馆率先为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是中国驻缅甸使馆,这主要源于海外华侨长期养成的风俗习惯。
1951年年底,中国驻缅甸使馆向中国外交部反映华侨要求申办结婚登记手续时描述:“此间华侨结婚习惯,一向极其铺张浪费,一般贫苦侨民苦于无法负担,又不能不循社会之风俗习惯,因此,有的为结婚负债累累,有的则根本无法结婚。有些侨民为了提倡节约费用,简化结婚仪式,要求领事部予以办理结婚登记,一方面可节省费用,另一方面取得我政府驻外机关合法手续……经考虑后认为如予办理与当地法律并无抵触,亦符合我国新婚姻法之原则……至于办理结婚登记是有意义的,第一可以借此联系群众,宣传新婚姻法,第二可以转变铺张浪费的风气,对贫苦侨民甚有帮助。”
1952年年初,中国外交部办公厅为此致函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办公厅征求意见;同时,外交部亚洲司召开了由内务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及外交部苏联东欧司、西欧非洲司、美洲澳洲司、政策委员会、办公厅签证处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讨论具体处理办法。
讨论的结果是,外交部同意使馆依当地具体情况为海外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原则做法是:
其一,如对驻在国法律确无抵触,使馆人力亦能顾及时,对于自愿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可予受理;
其二,因各国情况不一,结婚登记表和结婚证书暂由使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其三,凡加盖领事部印章者,在国内一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