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应聘移民中,雇主要证明从优先日开始到外籍受益人取得绿卡身份时,公司都有支付受益人薪资的能力,往往比较困难。贺秀娟律师结合最近的一个AAO判例,为读者进行相关解读: 此案中的申请公司是一个油漆承包商,成立于1987年,现有员工30名。雇主希望雇佣该外籍受益人作为会计,并为他申请永久居民身份。
申请人向劳工局提交了ETA750外籍劳工证申请。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NSC)以雇主不能从优先日起照劳工证上承诺的工资持续支付受益人为由,拒绝了雇主的I-140申请。这成为此案的争论焦点。
贺律师指出:根据移民法规定,只要是应聘移民类申请,申请人都必须证明能够持续支付受益人工资直到他/她得到合法永久身份。此项证明必须体现在公司年报、联邦报税单或者审计过的财政报表中。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优先日期即为劳工局接受劳工证申请的那一天。在此案中,ETA750于2001年7月提交,雇主劳工证上承诺的薪资为每年33833美金。
美国移民局确定雇主是否有能力为雇员提供薪资的方法有:
第一,检查雇主在申请时期发放所雇受益人的工资情况。如果受益人的工资比承诺的高,就证明雇主有能力支付薪资。此案中,雇主未能提供在优先日期2001年开始时给受益人发放工资的证据,因为受益人当时可能还没有开始为雇主工作。
第二,如果第一个方式未能确定雇主的支付薪资的能力,那么移民局接着会通过查看雇主的联邦报税,来考察雇主的净收入。通过对净收入的考察,来判断雇主是否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上承诺的薪资。
但根据公司税单显示,雇主的净收入不足以支付该受益人的薪水。另外一个确定雇主支薪能力的方法是审阅雇主的流动净资产。雇主的流动净资产也不足以支付受益人薪水。雇主律师为此提出其他证明雇主支薪能力的方法,但都未被AAO认同。
最后,雇主律师提出:根据之前的判例,如果不能确定企业的支薪能力,移民局可以从企业的整体商业活动的总规模来判定。从整体情况考虑,雇主是有能力支付薪资的能力的。从公司的成立时间、现有员工数量、2001年到2006年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薪水平均超过10万美元/年,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平均超过30万美元/年。并且,公司董事长也表示他愿意放弃自己一部分薪酬,以支付受益人每年33833美元的工资。
最终,AAO认同了这一条,判定雇主确实具备了支付受益人薪水的能力。
贺律师认为,AAO在此案的判定上是宽大的,接受了“整体考察”的证明方式。而在实际中,很多申请在支薪问题上,都是因为未能依照移民法规定的三种证明方式之一提出证明档而被拒绝。因此,在遇到刁难的问题时,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显得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