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福
随着中外人员交往的逐年递增,中国公民、外国人为“亲属关系”办理公证和领事认证(简称公证认证)的数量亦日益增多。 那么,什么是亲属关系、为“亲属关系”办理公证和领事认证主要用于哪些方面、又该如何办理呢?我们请外交部领事司有关人士予以解答。
——编者
“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按照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和国内法律规章,一国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如欲送往境外使用,通常须办理领事认证方可在另一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
为“亲属关系”办理公证和领事认证主要用于中外人员办理签证及其赴对方国家定居、探亲、旅游、留学、购房、继承遗产、申请劳工伤亡赔偿、领取抚恤金等事项。
办理公证和领事认证的法律依据
“亲属关系”办理公证和领事认证的依据主要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或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简称《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
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公约第5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2、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或国际惯例。迄今为止,中国同外国签订了49个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其中多数有“公证和认证”条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对未缔结领事条约国家而言,领事认证属于国际惯例。
3、《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比较具体。如《公证法》第11条第6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等事项。
在国内,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认证手续
1、在国内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手续:
《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向其住所地涉外公证机构提出亲属关系公证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现住中国内地自然人而言,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对现住境外自然人而言,须提交护照及有效签证,或台胞证和户籍誊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已注销户口的,还须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目前,由于中国内地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当事人在申请亲属关系公证时,应以接受申请的公证机构的要求为准。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中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当使用中国法定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在国内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领事认证手续:
领事认证相对公证而言,是证明一国送往另一国使用的文书上最后一个印章或者签名属实的活动。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被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于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或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该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
《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因此,如国内“亲属关系”公证书的使用国要求办理认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双认证”。即:外交部和公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馆的双重认证,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办和公证书使用国驻华领馆的双重认证。日本、美国等国单方面全部或部分免除中国文书的领事认证除外。
在国外,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认证
1、在国外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手续:
《公证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但实践中,中国驻外使领馆因调查或核实当事人亲属关系的手段和条件有限,一般不为当事人办理“亲属关系”等实体公证(即直接证明法律事实、行为或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现行做法是,由当事人向居住国主管机关或中国境内公证机构申办“亲属关系”公证。
2、在国外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领事认证手续:
根据国际惯例和现行做法,凡欲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书,包括“亲属关系”公证书,均须经当地主管机关办妥认证手续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方可在中国境内产生法律效力。中外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