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企业,需要不断增加研发能力和了解市场的能力
大数据有一个最大的悖论是什么?大数据的分析是基于相关性的,但是相关性这个东西,实际上是不靠谱的,你不知道相关性是对的还是错的,比如今天我就不太想讲这个题目。大家知道,最近谷歌的AIphaGO战胜了李世石,它就没有依赖相关性,做的是两套神经原网络,一套做决策,一套做不断纠正决策。利用大数据做相关性分析的,不能单单依赖相关性,还要做人工智能。做这个事很重要的一点是,避免到了一定的阶段再去做“供给侧改革”。
工业4.0是德国人发明出来的,当时德国人发明工业4.0的时候,更多的是针对整个国家所面临的世界竞争的状况,提出了一个兴国战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数字化。把所有的设计过程,包括上下游全部放进里面去,这个过程在机械制造行业非常长,可以长到六个月。这样一来,从有开发设想,到最后产品进入市场,这个开发过程就可以缩短,这是制造业非常重要的竞争力。
第二,全面网络化。
第三,全面自动化。通过自动化,可以把一个产品的生产周期缩短。生产周期短了,库存就少了。库存少了,风险就少了。这对很多行业很重要,比如说服装行业,服装行业三分之一的成本都在库存,如果可以把生产周期压缩到像ZARA那么短,你的库存就少了。
最后,全面智能化。智能化的目的是为了让一个产品,现在可能是硬件花功夫,但是使它的软件越来越多,五到十年以后你可以看到,你买一辆汽车升级的时候,不需要换一辆新车,只需要下载一个软件就可以了,全面智能化使得产品的更新换代时间更短,更可以满足个体用户的需求,包括个性定制的需求。
无非是用这样几个策略达到一定的效果。但是这几个方面,当我们搬到中国来的时候,我们都面临着水土不服的问题。马桶盖的问题现在会发生,我们都要做反省,每个经管学院的学生上课的时候,老师经常说企业最基本的一定要客户导向、市场导向。只要市场导向、客户导向,马桶盖的问题是不会发生的,知道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的需求,怎么可能有二十万的国民跑到日本买马桶盖,这个事情不会发生。但是这个事情通过工业4.0解决不了。
我认为这个事情是企业运行本身的问题,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年,绝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还是过去十几年发展起来的。在十六年前加入WTO,我们国家的经济大规模快速发展,我们的企业都在忙于建厂,并没有花很多的精力很多的财力去研发或者科技方面的投入。到了2008年,经济发展到顶端,那个时候可以进行调整,后来进一步建厂,建厂以后,获利的都是国外的高端生产设备的制造业。我记得2007年和2008年的时候,全世界LED生产的最关键设备,就是MOCVD设备,全世界的产量80%是卖给中国市场的,我们花了很多钱,建了很多过剩的产能。
到现在为止,大家认识到产能过剩,所以国家推出供给侧改革,但市场还是有很多干扰的因素,使得大家不会花主要的精力面对这个问题。例如怎么解决马桶盖的问题,作为一个企业,需要不断增加你的研发能力,你的设计能力,你了解市场的能力。
互联网一来,有它很好的一面,但是也创造了一个捷径,使得很多创业者通过互联网海淘解决中国市场的短期结构性失调,但是到最后当我们用互联网把国外先进的产品,直接进口到中国来,十年以后我们会发现马桶盖的问题照样在中国发生,因为我们自己的企业还是没有相关的设计研发意识与能力。所以工业4.0解决不了马桶盖的问题。
人才问题是工业4.0时代面临的最大问题
现在世界上最先进的四大精密制造国家,德国、日本、瑞士、新加坡。新加坡的精密制造,新加坡政府整整花了四十年培养时间,进入世界四强,最关键就是人才培养。
三年多以前,江苏省有一个企业家朋友,一定要到德国收购一家做机床传动很关键的配件企业,后来找到我,我给他介绍了一家企业,他收购了这家企业以后,这位朋友的姿态很好,这个企业只有五十多个人,做的非常好,工厂在乡下,这位朋友到了企业总部,见了镇长,和镇长说“我一定把企业搞好,再搞一所学校”,就把企业卖给他了。卖给他之后他就想把工厂弄到中国来,弄到中国以后不良品率在5%以上,在德国生产不良品率0.01%,做了几年以后不得不把工厂关掉,这就是人才的问题。
企业一定要解决人才问题,我们不能把工业4.0和互联网的概念看成一个风口,大家扑上去,却完全没搞清楚我们要做什么。
我在厦门、广州、深圳等地和开发区政府沟通的时候,发现地方政府的做法面临同样的问题,当一个企业说要做工业4.0,或者中国制造2025,比如准备投资三千万的时候,地方政府给你配套三千万,像当时我们做LED的时候,你买一台设备五百万美金,政府给你补贴五百万。如果再继续这么干下去,再过五到十年,我们又是不良资产一大堆。当工业4.0出来的时候,我们要思考用这些技术本质性把企业的存量改变,以获得增量,不应该把这个技术实现本身作为目的。
落实中国制造2025,还得让市场来决定
中国制造2025能不能PK德国工业4.0?在当代中国政治社会环境下,当把这个问题提出来的时候,我第一个反应像阶级斗争。但是我觉得,我们的目的不是做工业4.0,我们的目的是做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我们集中了很大一批非常优秀的人马,方案做的非常好。但是最关键的还是在于落实,当我们做工业4.0、中国制造2025,我们绝对不能像做开发区软件,由政府主导做,而是要针对企业的实情,由市场来决定。
今天谈到供给侧改革,供给侧改革在历史上,做的最好最成功的就是八十年代,当时美国总统里根、英国首相撒切尔所做的改革。那个时候所谓的供给侧改革做什么呢?首先政府放松管制。为什么美国把里根奉为四大总统之一,因为他改革政府,政府放手,企业创新力增强。就像现在我们国家号召的一样,政府少管,企业创新能力就强,企业创新能力一强,就可以找到客户的需求。在这个基础上,加上工业4.0,我们的企业就是如虎添翼。
薛兆丰:互联网平台治理的三条规律
规则更主要地是被决定的(determined)
在很多人看来,规则是起决定作用的(determining)。
就是说,规则是由有权力的人制定的,比如家规由家长制定,法规由政府制定等等。而只要用心良苦地制定了规则,就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于是,社会一旦出现了不良现象,就只要严防死守地制定相应的法规,事情就能画上句号。
然而,经济学家——尤其是那些深受进化论影响的经济学家——却认为,规则更主要地是被决定的(determined)。诚然,有权力的人可以制定规则,但规则的实施和效果,却不顺从权力。毕竟,每个人对规则都有其对策。
一套规则能否被大多数人遵守,能否活下来,能否大致达到目标,必须看它能否顺应客观的社会规律和经济规律。
换言之,制定了规则,事情只不过是画上了冒号。
今天,线下生活陆续搬到了线上,网络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网络平台治理和政府监管也随之而来。
平台究竟应该怎么管?网规应该如何制定?我以近年一些网络平台治理的实例为据,谈谈网络平台治理所应该遵循的规律。
平台治理多中心化
规律一,平台治理应该是多中心的。大约五年前,阿里巴巴集团(下称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平台时任阿里巴巴法务部的主管介绍,他们当时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就是要把不同类目下不仅纷繁复杂、而且层出不穷的平台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梳理和整顿,最终使这些规则达到完备、清晰和自洽的标准。
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任务。除非把所有业务停下来,否则平台的规则不可能变得那么美观;相反,动态的、多中心的、因地制宜的、采纳局部信息的、而且是多方共同参与的平台规则体系,才是正常、有效、值得追求的目标。建议重视欧洲条文法系与英美判例法系之间的效率比较,因为英美判例法系是多边、多变以及多目标的电子商务平台治理所应该参考的模范。
所谓法系的效率,或规则的效率,包含两重含义。“法规效率”的第一重含义,是指执行既有法规的效率,指裁决部门要花费多少成本才能决出是非的衡量,指人们要费多少工夫才知道孰是孰非的衡量,也就是“有令即行、有禁即止”的速度;“法规效率”的第二重含义,是指法规能否使得社会收益最大化、或社会成本最小化的衡量,也就是“摒弃恶法、探索良法”的速度。追求前者,更多地倚靠单方的权力;追求后者,主要倚靠多方的智力。
以淘宝平台上的交易纠纷为例。随着交易量的加速膨胀,纠纷就越发不可能由“自上而下”的大一统的机构来解决。更何况,这种解决办法也缺乏公信力。
不同类目的交易,涉及不同的交易规则、不同的信息细节、不同的利益诉求。合理的解决办法,是遵循“自下而上”的思路,招募来自不同阶层和角色的陪审员,对纠纷进行多中心的分布式处理。
根据这个思路,淘宝开始着手推出“市场判定项目”,其核心是请网上的志愿者组成陪审团,对网上的纠纷进行判定。这个项目的规则日臻完善,变成了今天的淘宝判定中心(pan.taobao.com)。
这个判定中心每天处理的纠纷数量,是传统仲裁机构所无法胜任的。诚然,没有任何判定是完美的,但让纠纷以合理的成本得到了断,是解决问题的方向。
凡是复杂群体,多是通过多中心进行治理。
今天的网络平台,也呈现了多中心的治理生态:有以商品交易为核心的阿里和京东;有以社交为核心的微信和微博;有以版权处理为核心的乐视和爱奇艺;有以撮合为核心的滴滴和优步。这些网络平台之上,又还有诸多的聚合点,协调着参与者们的局部信息和利益诉求,它们在动态的条件下不断发展,而这就是平台治理的多中心特征。
有效监管应分层
规律二,政府应该管平台,平台应该管个体,平台应该是政府和个体之间必要的缓冲媒介。
哈耶克(F.A.Hayek)在其名文“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中指出,社会所需要的各种知识,从来就是以分散的方式,由社会不同的角色所掌握。所谓知识,不仅指科学知识,而更主要的是指关于“何人、何时、何地、愿意付出何种代价、换取何种数量、何种质量的服务”的信息。这些知识永远不可能集中起来。
要运用好这些知识,就必须依靠价格体系,由有效的组织来完成局部知识的协调。
从知识协调的角度看,政府直接管理个体,是一种笨拙的、低效的,且容易产生冲突的网络治理模式。
其中一例,是2015年秋天交通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个征求意见稿,网约车司机必须取得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然而,全国网约车司机的规模,已经在百万人以上的数量级,试问那些工资固定、人数不变的政府机关,如何可能应付申请、考试、核准和监督网约车司机资质的重任呢?
很显然,承担着巨额私人投资的滴滴和优步等网络约车平台,具有比政府强烈得多的积极性、比政府详细得多的局部知识、比政府有效得多的管理手段,来确保司机的服务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有一例,是网络电商的工商登记问题。今年初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吹风”,认为“既然商事制度改革已经放宽了对经营场所的要求,注册资本也不用实缴了,注册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程序非常便利,所以应该要求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从而有效地遏制电商平台的假货现象”。
然而,自然人网店是否登记,并不由登记的便利性决定,而是首先应当考虑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打个比方,不能因为婚姻登记的便利性,就要求人们先进行婚姻登记才能谈恋爱。从现实的角度看,如果要求集市的商贩进行工商登记,显然是很荒谬的事情。
互联网上,大量的自然人网店实际上就是线下这类商贩的另一种形态。从市场培育的角度来看,创业也一定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不可能一开始就是一个标准化的商业状态。
同时,以为进行了工商登记,就可以遏制假货的想法,这过于天真。互联网上的假货、侵权、刷单以及犯罪问题的症结,在于找不到干坏事的人,而其根源是因为不能建立身份关系的唯一对应。身份证与手机卡号的大量买卖表明,只要身份证与本人不能建立这种唯一对应关系,只要源头无法把关,后面进行再严格的登记与监管都无济于事。
试图用工商登记来解决假货等问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会把创业创新都给扼杀了。事实上,尽管电商平台也不能肃清假冒伪劣商品,但它对假货等问题的综合治理,肯定要比简单的工商登记有效得多。
在中国,许多法规由主管部门草拟,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主管部门有靠条例来揽权的冲动,而揽权的直接结果就是增加官员的腐败机会、挤压企业的治理优势和创新空间。因此有必要强调:有效的监管应该是分层的。政府直接管个体,不仅抛弃了网络平台这一最有效的知识协调机制,而且还让政府直接面对无数的麻烦和冲突,这不仅会极大地增加财政的负担,而且还会由于不停的监管挫折而损害政府的管治威望。
各方合理分摊责
规律三,平台各参与方的责任,应该按汉德公式(Hand Formula)来界定。
刚才已经解释过,由政府直接管个体,创新的空间会被挤压掉;但如果平台挺身而出,承担无限责任,那平台也会因为不堪重负而被迫退出市场。平台究竟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汉德公式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指南。
汉德公式是美国著名法官汉德(Learned Hand)在1947年判决一宗拖船意外碰撞事故的诉讼案(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拖船公司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中所创立的,今天仍被广泛参照的责任分摊原则,即涉及事故的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与其避免事故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成反比。也就是说,谁越容易避免事故,谁承担的责任就越大;反之,谁避免意外所要付的成本越高,谁的责任就越小。这样来分摊责任,将使得全社会避免意外的总成本是最低的。
例如,酒驾司机和路上行人,都可以通过小心翼翼来避免交通事故,但让酒驾司机自觉不开车的成本,就比让路上行人识别酒驾车辆的成本低得多,所以酒驾司机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于是便有了各国通行的禁止酒驾的法律。
又例如,一家电视台播放了某P2P融资公司的商业广告,后来这家融资公司由于诈骗行为倒闭了,那电视台是否应该负有责任呢?根据汉德公式,由于电视台广告部门的工作人员,去调查、跟踪、监管和检举广告客户的商业模式和经营业绩的成本实在是高不可攀,所以电视台的连带责任就很小,甚至可以免责。
值得指出的是,汉德公式的思路,与不少人认为的“谁赚的钱多,谁的责任就大;电视台的广告费高,所以就有责任”的思路,是不一样的。
同理,一家专门提供侵权视频节目的网站,如果它很容易检测到这种侵权行为,那它就应该负有很大的责任。与此相对照,一家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平台,如果它事前识别不良信息的成本极为高昂,那它的责任就很小。当然,汉德公式的计算是动态的。如果不良信息已经被人发现并举报,那么网络平台删除不良信息的成本就大幅下降了,它应该负有的责任也就随之上升。
还有,如果顾客以20元购买了一块劳力士金表,那责任应该在顾客而不在平台,因为顾客比平台更清楚自己要什么;如果炒栗子的牌子叫“最好吃”、或洗面奶的牌子叫“最美丽”,那卖家就不应该被控广告欺诈罪,因为根据习俗而非字面来理解“最好吃”的责任在顾客而不在卖家或广告商。不管怎样,成本和责任的分摊将根据具体的场景来度量。
汉德公式的理念应该得到重视,它为解决平台治理中的“合理担责”难题投入了一束曙光,它能广泛运用于版权纠纷、假货纠纷、隐私泄露纠纷、虚假广告纠纷,以及金融和投资纠纷等领域,它是法律经济学的一项简单、有效而远未被普及的思维工具。
今天,网络平台普遍面临迫切的内部治理和政府监管的难题,这些网络平台涵盖网络出版、电商工商登记、网络约车、跨境商品商标、网购食品安全、金融服务等领域。
我的推测是,只有那些按“多中心、分层级、合理担责”的原则设计的、由“政府指导、平台主办、多方参与”的平台治理方案,才能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环境中存活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