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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到期” 法律不能“装糊涂”- 70年很短,产权问题应早日明晰
土地“到期” 法律不能“装糊涂”- 70年很短,产权问题应早日明晰
作者:钟海之 | 2016/4/19 8:59:27 | 浏览:1671 | 评论:0

在制度设计与民心出现背离时,改革就势在必行。

温州近期出现2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到期的情况,居民需再缴纳数十万元(人民币,下同)(占房产交易价1/3到一半左右)才能“续期”。虽然温州市国土局回应,大陆尚未对住宅用地期满如何续期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报道是误读,但这仍无法缓解民众焦虑。

对于房子问题,大陆民众向来敏感。在快速城镇化的推动下,一块块使用权只有20年、40年、50年或70年的土地,拍出让很多土地永久产权国家都瞠目结舌的天价,高地价推动的高房价压得民众喘不过气。一栋房子可能是很多民众透支后半生财富、背负巨大债务换来的财产,可土地到期后,还可能要续一笔不小的费用,“我们是房东还是长期租户?”每次讨论到这个问题,民众都受一次精神折磨。

事实上,大陆《物权法》已有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然而,对于续期是否有偿却无明确规定。不过,从此次温州以及此前青岛、深圳的案例看,地方政府收费的意愿很强烈。

大陆财政部近日公布2015年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双降”,降幅为近五年最大。很多地方政府赖以生存的“卖地财政”快走到拐点,怎么办?显然,在已卖过的土地上做文章是最省力的解决办法,收土地租金就是一种表现,而且该行为看上去符合当初设定的制度规则。

政府需求自认有理,却与民众诉求背道而驰,两者存在尖锐矛盾。政府一直把土地当做国家公产,民众却早已把房子当做个人私产。公产与私产的碰撞,不但关系经济大局稳定、现有制度运行,甚至可能影响民心走向,各界政府都不想直接触碰。这也是物权法未明确土地如何续期、房产税迟迟未落地等问题被拖延解决的原因。

然而,有年限的土地总会到期,若到“撞限”之时再灭火,为时已晚,更何况,一些问题已摆在面前。在制度与民心出现背离时,改革就势在必行。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法律不能“拖延”,也不能“慵懒”,必须实事求是、直面问题、智慧解决。不管是考虑改为永久产权还是有偿续期,政府都要给一个明确合理的解释,才能打消公众焦虑。

土地“到期” 法律不能“装糊涂”- 70年很短,产权问题应早日明晰

萧冬: 70年很短,产权到期问题应早日明晰

近日来,温州部分市民因土地使用年限到期,面临要花费数十万元土地出让金“买地”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的遭遇,在中国社会各界引发热议和关注。

最新的消息是,温州国土局有关人士称,此前有关报道系误读——“之前媒体报道有一些内容存在偏差,关于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当于房价的三分之一,或者是一半房价,我们始终都没有这个说法,因为政策还没出。”不过该人士也坦言:“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处理过一起类似的土地续期事件,所以我们无法证实到底该怎么计算,也没有确切的政策可循。”

这一事件之所以引起普遍关注,是因为大家都不清楚自己所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因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当中,存在明显的模糊地带。温州事件的发生,使得潜在问题“提前”摆上了台面。

1990年5月19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彼时,浙江民营经济已开始蓬勃发展,敢为天下先的温州人在《条例》框架内进行了大胆尝试,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也正是由于这种尝试,使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不明的问题提前暴露在公众面前。

《物权法》中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是否有偿以及如何续期并没有明确规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指出,当初在起草制定《物权法》时,对于住宅用地期满后如何操作相关部门就有过争议,这也导致并未在《物权法》上作明确规定。

中国的改革进程是从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变革的过程。在改革过程中,虽然触及产权制度并不算晚,但由于理论认识上把所有制与产权制度等同起来,结果使产权制度改革明显落后。在改革实践中,实践又总是走在理论的前面。温州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就是如此。

国土部不动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认为,对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操作还需要中央的顶层设计,需要法律层面的规范。“个人认为,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是一个好方法,可以改收房产税。因为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之间的关系本来就存在争议,对于现在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显然也不太合理,因此可以考虑针对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房子征收。”

产权到期的问题并不是温州独有。早在2001年,深圳罗湖的国际商业大厦就有业主产权到期,因为同一幢楼有20、30、40、50年等4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而根据《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土地期满,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35%补缴续期,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于是,国商大厦的大部分业主,都通过这种补缴的方式,将产权延期。

相比于深圳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尹飞所主张的针对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房子征收房产税的思路,得到了舆论更多支持。有舆论认为,中国应该以温州部分住宅产权到期为契机,适时推出房产税。由房产税代替土地出让金的模式,在国际上也更为通行。

不过,如果真要开征房产税,更应严密论证,科学评估,慎重推行,因为其影响遍及政府、开发商和每一个民众。无论是开征房产税还是出台续期补缴土地出让金细则,都应该超越90年颁布的《条例》,使中国在房地产市场上的产权关系更为明晰,站在这个角度看,温州事件作为个别案例及早暴露,反而是一件好事。

深圳官方发文解读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全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今日晚间通过其官方微博发文对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深圳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表示,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这也是深圳目前已经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

  以下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的说明】全文:

  一、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市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这也是我市目前已经到期土地需要续期的主要原因。

  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目前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

  (一)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

  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据市人大决定,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该公告之日(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二)深府【2004】73号文件解决的对象特指在深圳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问题。

  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的陆续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为妥善解决该问题,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深府【2004】73号)发布施行。

  该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在我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

  《若干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三、1995年9月18日后出让的用地到期问题

  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我市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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