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指出,商业欺诈、合同违法、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学术不端等等诚信缺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中国经济社会持续有序健康稳定发展的顽症。相关数据显示,中国企业每年因不诚信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人民币。
报告认为,各种各类失信事件所以屡禁不止、频发不绝,主要原因是失信成本低、地方保护主义、监管缺位等因素。报告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应加强三方面工作:构建监督网络,让失信者无所遁形;多部门联动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快诚信立法,形成法律约束力。
目前,中国的诚信体系仍处于建设阶段。中国国务院2014年6月发布中国第一部国家级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规划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目前,中国还没有成型的个人信用体系。目前在中国,银行发放贷款查看的信用记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一份信用报告。内容其实主要涉及贷款人信用卡的使用情况,有没有逾期未归还的款项,近几年逾期还款的次数等。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具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一批独立、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主体。
美国信用相关法律体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平法”系列,该部分法律法规构成了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核心,集中规范征信机构操作和金融机构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另一部分是“边缘法”或者“外围法”,该部分法律法规虽不是完全属于信用管理法规,但是也是建立信用体系所必不可少的,其中的规定也影响到信用管理行业的业务操作方式。
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开始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信用相关法律体系,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框架,这期间制定的法律大约有17部,这17部法律在使用的过程中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成为“革新法”,其中《信用控制法》因为其内容为后来制定的法律所概括,于20世纪80年代被废除。因此,现在行之有效的信用管理专用法律共有16项,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披露法》等。
除了集中规范信用问题的“公平法”系列之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虽非集中规范信用相关问题,但是是为整个信用法律管理体系的基础存在的,为其他信用法律的制订和实施扫清外围障碍,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到数据的公开和隐私权的保护。
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的,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严密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及其管理办法。
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一个SSN(social security number),这个号码可以将美国人一生几乎所有的信用记录都串在了一起,银行账号、税号、信用卡号、社会医疗保障号都与之挂钩。通过SSN,任何人均可查到自己的信息资料,比如年龄、性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税务、保险、银行打交道时的信用状况、有无犯罪记录等。
而负责收集、整合、处理个人信用记录的,不是美国政府部门,而是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报告机构。这些机构有偿向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商、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报告。目前美国有提供信用报告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是三家,分别是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和美国收账协会。反过来,银行、用人单位等授信机构也会主动向这些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消费者的信用记录。
美国信用制度对失信者的惩戒也较为严厉。美国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即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而且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依照法律要保留多年,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重代价。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与司法部门紧密配合,对失信行为严重的,根据对应的法律进行量刑,使触犯法律的失信者留下蹲监狱的终生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