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严乙铭发文呼吁高校应明令禁止师生恋的观点,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对于高校“师生恋”的话题,观点各方不一。其中,给予感情自由的同时如何保障彼此权益、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逐渐成为争论的焦点。
正方观点:师德和恋爱是两码事 自由恋爱权不应被剥夺
有网友指出,大学生已经成年,能够明辨是非,也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高校对“师生恋”出台“禁令”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明显已经超出了其该有的管束权限范围。
【正方观点(一)】不少持正方观点的人认为,师德和恋爱是两码事。师德沦丧者只占教师队伍的一小部分,还是有很多的教师扮演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角色。因此,对待“师生恋”问题不能以偏概全、一刀切,高校不该用各种校规来约束身为成年人的师生之间的真情表达、恋爱自由。
【正方观点(二)】另有网友认为,在现行法律中,并无禁止师生谈恋爱的条款。法无禁止皆可为,师生之间既有恋爱自由,也有婚姻自由,只要双方你未娶她未嫁,奔着忠诚的爱情去,他人便无权干涉。
有网友说,婚姻自由是现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所以“师生恋”属合法行为。另外,若是双方具备恋爱的基础而真心相恋,也不存在道德范畴的问题,但师生恋中的为师者,更应该把这场恋情引向婚姻和幸福。
【正方论据】即使在当代社会,也不乏“师生恋”修成正果的例子。
甘肃某高校一位女学生小郑在读研期间与同学院的一位辅导员谈恋爱,女方毕业后不久,二人便举行了婚礼。据女方同学介绍,对于这段“师生恋”,同学们大都持赞成态度。因为双方年龄差距不大,男方只比女方大三四岁,不能单纯因为是师生关系就阻止他们自由恋爱,否则对当事人来说不公平。
反方观点:“师生恋”损害双方权益应明令禁止
【反方观点(一)】大学应该明确禁止“师生恋”。大学教师掌握很多公权力,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恋爱关系极容易让学生变成特殊的受益群体,也极容易伤害其他学生的权益。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部分教师便认为,“师生恋”涉及太多个人情绪、个人利益,主观情感导致难以公正、正常对待对方,对其他同学和学校都有影响。“师生恋”应该是禁忌,即使都是成年人,老师可以辞职后再确定恋爱关系,前提是无直接利益关系。
【反方论据(一)】近几年部分高校频传导师利用学术权力和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如厦门某大学女教授色诱其博士生、上海某大学副院长长期性侵女学生等,其中就有权力的因素。在哈尔滨一所理工类院校读大三的邹莹告诉记者,现在很多课程的分数都是老师来定,即便有客观因素,但是主观影响力还是很大,“师生恋”一旦出现老师就会偏心,“不用说恋爱,就是长得好看的女孩子老师都会给高分。”
这几年见诸报端的案例表明,由于老师在学生心中的形象比较强势,主动仰慕加被动强迫,导致学生或是因“爱”走了学术捷径,或是因“恨”失去自由与公平,无论结果如何都往往会成为舆论浪尖上的唏嘘对象。
【反方观点(二)】“师生恋”因利益纠葛易产生丑闻,对高校及教师名誉造成恶劣影响,不利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任务。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严乙铭撰文指出,师生桃色丑闻等事件一定程度上成为建设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难题。
严乙铭认为,“师生恋”多因利益纠葛、感情欺骗、家庭纠纷等矛盾,最终以爆料、举报和性丑闻等形式公之于众。这类现象,对高校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极大地恶化了大众对高校教师这一群体的观感。此外,黑龙江大学社会学教授曲文勇等教师也认为,“师生恋”中老师往往也会因被曝光而断送职业前程,成为受害者。
【反方论据(二)】北京某艺术院校一教师的妻子在校内跳楼,因该教师与多名学生发生性关系。事件一出不仅教师名誉扫地,学校也不得不背上管理不力、学术腐败等多方标签。
专家:提升“师生恋”双方权利意识 夯实制度保护根基
显然,不正当的恋爱关系无论是对何种社会成员都应禁止,但保障师生之间正常感情自由与损害教育公平公正之间的矛盾,也是社会各界对“师生恋”说“不”的重要原因。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对于正当的“师生恋”和高校师生“桃色丑闻”需进行区分。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高校师生“桃色丑闻”,对师德和高校校风造成恶劣影响。对于此类情况,高校应加大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等丑陋现象的打击惩处力度,将师德沦丧者清理出教师队伍。
“而另一方面,对于师生间正当的恋爱,高校要从动机方面来进行约束比较难,不妨尝试从言行方面进行规范。”储朝晖建议,须对师生间的言行接触有所界定和规范,同时在当事学生的学业考核评价方面应制定更大范围内的公开程序,并严格按流程执行,从而杜绝部分学生希望通过与老师发展恋爱关系来谋取学业方面的优待或其他利益,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
目前,部分国外高校已有设立维权中心的先例,对于老师或是学生,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时都可以进行维权监督机制。因此,与其激烈地讨论禁止与否,不如切实地思考如何提高学生与教师的权利意识,将制度保护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