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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蓬莱市2016年“仙境英才”引进计划
山东省蓬莱市2016年“仙境英才”引进计划
2016/6/29 21:39:21 | 浏览:1954 | 评论:0
“仙境英才”引进计划主要任务是用5年时间完成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552”目标,即重点引进培育5名“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或相应层次的海内外国家级顶尖人才;50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积极引进200名硕士学位或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紧缺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蓬莱市“仙境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蓬莱市2016年“仙境英才”引进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力度,根据《中共蓬莱市委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的意见》(蓬发〔2016〕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仙境英才”引进计划主要任务是用5年时间完成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552”目标,即重点引进培育5名“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或相应层次的海内外国家级顶尖人才;50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积极引进200名硕士学位或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紧缺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须符合我市旅游、葡萄与葡萄酒、造船重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和航空、精细化工、智能装备、生物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需要,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带动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优势产业转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蓬莱市外引进到我市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分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三类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原则上每年在我市创(领)办的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与创业领域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
2.有海内外相关创业经验,或曾任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
3.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已完成前期开发,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具有市场潜力并可产业化生产;
4.创业领军人才须为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5%,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成立时间为1—3年。
第七条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能够领衔开展项目研发、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引进受聘于我市各类企业或人才科技创新载体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主要分为全职创新领军人才和兼职创新领军人才。
(一)全职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全职在蓬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应层次的国外科学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获得者;“国家友谊奖”获得者;相应层次的海外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层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省级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国内外公认的著名专家学者、金融家、企业家、设计大师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本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或卓越业绩,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荣誉称号的人员;相应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层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以及世界著名金融、会计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地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完成人;地市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本领域做出重要成就或突出业绩,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并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荣誉称号的人员;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且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人才。
(二)兼职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是指经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以柔性引进的方式,来蓬兼职工作的高端人才。须符合全职创新人才第二层次以上条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务合同、工作协议或服务协议,每年累计在蓬工作3个月以上;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够做出实质性贡献;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拥有创新平台、人才团队等良好基础条件。
第八条  紧缺人才是指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通过人社部门办理人事关系正式调入手续,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全职在蓬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须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资助扶持政策
第九条  确定为“仙境英才”引进对象的可享受以下资助和扶持政策:
(一)创业领军人才
1.项目初创扶持。根据评审推荐意见,分特别推荐(A类)、重点推荐(B类)、优先推荐(C类)、一般推荐(D类)四个类别,由市财政给予初创扶持资金:
(1)特别推荐项目(A类)。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重点推荐项目(B类)。按实际投入资金的4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优先推荐项目(C类)。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一般推荐项目(D类)。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技术成果国际一流或国内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创业团队给予重点支持,扶持资金可不受最高数额限制。
扶持资金实行分期拨付,申报认定3个月内,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1个月,拨付30%;项目结题验收后,拨付30%。
2.产业化生产扶持。对企业发展势头良好的,自签订《引进计划项目实施目标责任书》之日起5年内,企业年纳税额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时,市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产业化配套资金扶持,用于扩大再生产。
3.贷款贴息扶持。提供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年贴息总额为年贷款利息总额的30%,特别推荐项目(A类)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点推荐项目(B类)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优先推荐项目(C类)和一般推荐项目(D类)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2年。
4.办公场所支持。根据企业规模和发展需要,提供2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自行租用场所的,给予相应租金补贴,支持期为3年。
(二)创新领军人才
创新领军人才与我市引进单位共同承担烟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的,市财政按照获得立项支持经费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或课题获各级多部门立项的,不重复计算,按单项最高额认定,且只享受一次。资助根据项目周期、立项资金使用进度等分期拨付。资助须在所在单位监督下由高层次人才统筹支配,主要用于完成项目任务的支出,主要包括材料和仪器设备、差旅培训等费用。
(三)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同时享受以下政策
1.按以下标准享受安家补助和生活补贴:
(1)对首次在蓬购房用于自住的第一、二、三层次的全职创新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安家补助;对通过项目中期评估的创业领军人才,按全职创新领军人才相应层次标准发放。安家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支付20%,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与用人单位各负担50%。
实际购房支出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高于资助标准的,按资助标准给予补贴。
(2)对第一、二、三层次的全职创新领军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10000元/月、4000元/月、2000元/月的生活补贴;创业领军人才,按全职创新领军人才相应层次标准发放。兼职创新领军人才,根据实际在蓬工作时间,给予1000元/月的生活补贴。
2.经我市申报入选上级人才工程或获得相关荣誉奖励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两院”院士,100万元;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获得者,“国家友谊奖”获得者,80万元;“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省级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50万元。
3.妥善安置引进领军人才的随迁配偶。其配偶原有工作的,可安排进性质相同的本地单位工作。随迁子女,入托或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蓬莱范围内可按有关政策优先就读。
4.所办企业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和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同等条件下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5.鼓励领军人才以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入股参与股权分配,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低于30%作价入股。完成职务科技成果并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所创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人员;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可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6.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和休养考察。
7.发放“生活绿卡”,持卡可享受涉外协调、文化阅览、学术交流、休闲观光等便捷服务。
8.可破格或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紧缺人才
对新引进的紧缺人才,首次在蓬购房用于自住,由市财政给予4万元安家补助,分两年发放,每年支付50%;管理期内,给予500元/月的生活补贴。
第十条  企业自主培育“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及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获得者、“国家友谊奖”获得者,或全职引进上述创新领军人才的,每有一人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自主培育或全职引进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和“泰山学者”的,每有一人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仙境英才”引进计划原则上每年6月、11月进行集中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填报“仙境英才”申报表、创业创新计划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申报人选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关系,逐级申报至市委组织部。
2.资格审查。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交的知识产权等资料进行审核评估,确定候选人选。
3.综合评审。聘请技术、风险投资、行业管理、知识产权、财务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选进行面试答辩、综合评分,确定考察人选。其中,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分为项目路演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项目路演由潜在客户、投资人、企业家对其市场竞争力进行评估。路演结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4.考察公示。组织有关人员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复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审定公布。将拟定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出台文件,公布入选人才名单。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仙境英才”引进计划自签订任务书起正式实施,管理期为5年。
第十四条  立项资助通知下达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入选人才签订《“仙境英才”引进计划项目实施目标责任书》,明确实施内容、完成目标、资助金额等。
第十五条  任务书签订后12—18个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人社、科技、财政等部门开展中期评估,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查。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终止计划。
第十六条  管理期内,对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考核评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可视情况终止计划。管理期满后,组织结题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后参加次年度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调整出“仙境英才”计划名单,视情况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发生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因在市内工作变动影响计划实施的,按有关规定对经费进行调整;离开本市的,终止计划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镇街区、引进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通报,5年内不再接受申报。


第六章  工作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仙境英才”引进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专项资金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共同做好“仙境英才”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1.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工作,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汇报计划执行情况,抓好各项任务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市人社局负责发布年度人才需求目录和公告。配合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年龄、学历和业绩等申报材料。制定实施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为引进人才提供“保姆式”贴心服务。定期开展在外优秀人才调查摸底工作,积极组织柔性引智、人才招聘等相关活动。
3.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高层次人才实施项目评审细则,组织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落实人才创业创新项目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等政策。
4.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引才计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年度人才引进资助资金,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对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经济效益指标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
5.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方面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区、市直部门切实履行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相应的目标计划,强化工作措施,推动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高效推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只能申报本办法所列人才类别其中一项。入选后,在管理期内不能申报本办法所列其他人才类别。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在“仙境英才”管理期内,若入选
国家、省、烟台市人才工程,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或奖励政策,但其中由蓬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已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超出本办法规定部分,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5年。凡在5年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办法执行至管理期满。本办法发布后,原有相关人才政策不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15717143602
电子邮箱:15717143602@163.com
cliu@1000thinkt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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