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创新人才集聚举措,建立健全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形成人才辈出的新局面,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各类优秀人才集聚
坚持以创业创新型人才为引领、以急需紧缺型人才为重点、以高校毕业生为基础,广泛吸引和集聚各类优秀人才到盘锦就业创业。
(一)薪酬补贴
1.用人单位全职引进且签订5年以上(含5年)劳动合同的创业创新型人才,经审核认定后给予5年期的薪酬补贴。补贴标准为:国际级顶尖人才10万元/年;国家级领军人才6万元/年;地方级领军人才4万元/年。
2.用人单位全职引进且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或来盘自主创业经认定为我市急需紧缺型人才,给予3年期的薪酬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人才5万元/年;专门人才3万元/年;实用人才1万元/年。
3.首次在盘就业创业且具有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给予3年期2000元/月的薪酬补贴。
(二)购(租)房补贴
1.首次引进的创业创新型人才,直接奖励住房或给予货币化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国际级顶尖人才奖励产权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房一套或100万元购房补贴;国家级领军人才奖励产权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住房或80万元购房补贴;地方级领军人才奖励产权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住房或60万元的购房补贴。
2.首次引进的非盘锦籍急需紧缺型人才,在盘就业创业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给予3年期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人才1500元/月;专门人才1000元/月;实用人才600元/月。
3.首次引进的非盘锦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在盘就业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给予3年期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本科生400元/月。
(三)个人所得税奖励
首次引进的创业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来盘领办或创办企业、研发中心或研究院的,经审核认定后,硕士以上学历或相当层次的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四)项目资助与奖励
1.对创业创新型人才研发(拥有)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自主研发的创新产品,按照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相关政策,给予科技项目经费补贴。
2.对列入国家、省外专局引智项目的海外研发团队和专家,享受国家或省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列入市级国外智力项目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外专千人计划”的专家,给予专家本人所获一次性补助金额的10%作为生活补贴。
3.对创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海外人才创业项目,在创业初始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4.对来盘创业的急需紧缺型人才,经评估认证,可按其项目状况、投资金额、吸纳就业人数等综合情况给予最高50万的项目资助。
5.对年税收额达到5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创业奖励。
(五)柔性引进人才资助与奖励
1.高校、科研院所中的创业创新型人才通过兼职、短期服务、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在我市就业创业并取得成果或解决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大技术难题的,可参照(一)至(四)条款享受相关待遇。
2.对柔性引进创业创新型人才的用人单位给予资金资助。创业创新型人才年薪20—40万元的,按照年薪的30%给予用人单位资助;年薪在40万元以上至60万元的,按照年薪的40%给予用人单位资助;年薪在60万元以上的,资助金额统一为30万元。
二、促进本地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建立健全本地人才开发、培养、使用及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本地人才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建设盘锦的主力军作用。
(六)推动本地人才素质提升
1.扶持本地人才成长,培养一批有能力跻身创业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行列的本土人才,经审核认定,按照本政策享受相应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
2.鼓励各类人才进修深造,对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并获得学历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含3年)服务期协议(劳动合同)的,其学费由本人、用人单位和本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担。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培养潜力的领导干部赴国内先进地区参加各类专项培训。支持企业选送高级人才赴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深造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七)拓宽本地人才成长渠道
1.根据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空余情况及人才需求情况,每年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市级政府机关急需专业技术岗位探索试行政府雇员制,重点解决专门人才短缺问题。
2.积极推荐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参与“百千万人才”、突出贡献专家等评选。积极争取成为“全省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改革试点市”,放宽晋级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畅通申报渠道。
3.积极支持各类人才参与学术交流活动,对我市承办的各类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年会,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2万元—10万元的会议补贴。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来我市作学术报告,按主讲专家级别分别给予3000元—20000元的补贴。
三、促进育才引才载体平台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科研单位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及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县区(经济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培训力量建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鼓励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搭建引才服务平台。
(八)支持科技创新型载体建设
1.对获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资助;对优秀院士工作站,另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3.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每进站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九)支持创业型载体建设
1.对经认定为市级建设标准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60万元补贴。对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市级标准的“众创空间”,给予每个建设单位50万元的奖励。
2.对评为省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的,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
3.对在盘落户的专业创业运营管理团队,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十)支持培养培训平台建设
1.鼓励企业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对其培训项目开发、实训设备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等,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费资助。
2.鼓励开展名师带徒活动,对认定为优秀等级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资助,被评为省级以上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1配套资金奖励。
(十一)支持揽才引智平台建设
1.对为我市引进优秀人才的中介组织和个人,视引才数量与人才层次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对在市外、省外、国外设立的人才工作联络窗口,按政府购买服务原则给予一定数额的启动经费。工作成效突出的,可按引进人才层次与数量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与高校开展优势智力资源整合,对与高校联办的具有一定规模且引才作用显著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经评审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四、优化人才综合发展环境
建立更加开放和更加灵活的工作机制,全力创造引才、育才、用才的环境,着力营造有利于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氛围。
(十二)优化各类人才服务方式
1.完善落实各类人才出入境、落户、安居、社会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家属随迁等政策措施。
2.进一步精简劳动用工、社保缴费、档案保管、税收缴纳、金融借贷、出入境管理、项目申报审批等环节的审批手续,创造方便快捷的创业创新环境。
(十三)建立高端人才联络机制
1.实行专员服务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创业创新型人才在盘锦工作、生活的实际问题。
2.建立市县区(经济区)领导班子联系人才的工作机制,通过与创业创新型人才结对子、交朋友,及时破解制约人才发展的各类瓶颈问题。
(十四)营造人才安居环境
1.支持各级政府建设人才周转公寓,让各类人才低(免)租金使用。
2.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购买、租住公寓或临时周转房,为人才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十五)设立专项荣誉奖励
1.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奖励机制。
2.建立人才选拔机制,开展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优秀人才评选推荐活动,定期推选“盘锦市杰出人才和突出贡献人才”。继续做好省领军人才、省级优秀专家、国家“千人计划”的推荐选拔及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高技能人才等评选活动。
五、建立政策保障机制
(十六)专项投入保障
市、县区(经济区)分别设立一定规模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及人才工作经费支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市级人才专项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经济区)人才专项支出由县区(经济区)财政承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
(十七)编制调剂保障
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实行编制在总量内调剂使用制度。对于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引进的各类人才,由主管部门提出编制计划,经批准后,可在全市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使用,解决引进人员的编制问题。
(十八)工作协调保障
建立健全人才集聚工作专项协调机制,建立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人才集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同各相关部门、县区(经济区)按照《盘锦市优秀人才分类标准与认定办法》等辅助政策开展优秀人才的分类认定与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六、政策适用对象与范围
(十九)适用对象
1.创业创新型人才。指在科学技术领域或者工程科学技术方面自主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的创新型高端人才,以及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创业型高端人才。具体分为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
2.急需紧缺型人才。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熟练掌握某一领域技术、技能的人才。具体分为高级人才、专门人才、实用人才。
3.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指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经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生。具体分为拥有学历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4.本地人才。指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盘锦市的各类人才。
(二十)适用范围
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指盘锦市各级党政机关及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七、政策的解释和执行
(二十一)本政策由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照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创新管理机制
(一)推行“基层点菜式”放权模式,强化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权力运行标准化、程序化、公开化。深入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制度。
(二)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5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
(三)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在利用市财政资金设立的驻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70%。
(四)实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期权激励、优先购买股份等方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五)加大分红奖励力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35%用于有关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成果登记后本单位一年内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有权在域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转化收益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归其所有。
(六)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科技型企业向辽宁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二、加强创新创业科技支撑
(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项目攻关。对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对盘锦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新产品开发等,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研发或引进新技术并实施成果转化,经评审认定,给予30—100万元资金支持。
(八)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相关研发机构及企业参与共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集合科技、产业资源,围绕主导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协同创新,对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自建、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支持建设大学研究院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已建成的大学研究院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按照运营情况,经评审认定,给予50—200万元的运营补助,期限为3—5年。
(十一)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当年每件补贴2000元;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科技型企业当年给予奖励1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激发创新创业主体活力
(十二)鼓励大学生创业,对入驻政府设立的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创业园在3年内免收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第4年、第5年减半收取。
(十三)鼓励妇女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及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由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而获得小额贷款的,由国家、省、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照75%、15%、5%、5%的比例予以全额贷款贴息。
(十四)支持大众创业,免费为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对创业者创办企业新招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对首次创业且经营满一年、依法正常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给予补助,按属地原则,市、县(区)财政按7:3配比,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十五)每年举行全市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企业和团队给予0.5—5万元奖励;积极组织企业和团队参加全省和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全省或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和团队给予10—40万元奖励。
(十六)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用于高科技研发或生产经营的孵化场地,前3年内免征租金。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在我市各孵化器和标准厂房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三年内由所在县区或经济区给予房租价格50%以上补助,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吸引领军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来盘创业,对于行业领军人才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100—500万元创业补助;在我市创办研发中心的,经评审认定,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拥有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科技人才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专家评估认定其项目成熟、市场前景好、且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给予50—100万元创业补助。上述补助,由县区(经济区)财政补助50%后,市财政按1:1比例配备。
(十八)首次引进的创业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来盘领办或创办企业、研发中心或研究院的,经审核认定后,享受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具体情况按照推进人才集聚相关政策执行。
四、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十九)鼓励众创空间发展,对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运营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给予8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市、县区(经济区)按1:1的比例配备。
(二十)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可一次性获得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可一次性获得总投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孵化器运营期间,被评为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50万元奖励。
(二十一)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于各县区(经济区)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每年补贴60万元,市、县区(经济区)按2:1的比例配备。
五、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适当参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投资本地区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对于初创期小巨人企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可给予10—50万元免息借款支持,使用期限2—3年。对于成长期和壮大期小巨人企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可给予100—500万元低息借款支持,使用期限2—3年。
(二十三)支持各县区(经济区)建立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对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对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入驻各园区及开发区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3年内免征租金。对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成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十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十六)对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知识产权并获得成功的企业,给予法律服务费用50%的补贴,原则上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政策的解释和执行
(二十七)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