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居留者福音!I-601A擴大豁免(librestock)
國內安全部(DHS)訂於29日公開擴大臨時豁免I-601A的實施細則,所有因為非法居留而無法順利申辦移民的外籍人士,無論移民項目是否需要排期,甚至背負遞解令,只要申請人有綠卡或公民身分的配偶或父母,並能證明親人分離可能造成的極端困難(extreme hardship),8月29日起可正式提交I-601A臨時豁免申請。這一新舉措預計將使數以百萬計的無證移民受益。
歐巴馬總統於2014年11月頒布暫緩無證移民遣返行政令,雖其中放寬「年輕無證移民暫緩遣返」計畫(DACA)及宣布「美國公民父母暫緩遣返」(DAPA)新計畫被阻,但仍持續推動將臨時豁免I-601A申請資格從父母或配偶為公民的範圍放寬為父母或配偶為綠卡即可申請;國內安全部早在去年7月便公告建議細則並開放60天徵詢公眾意見,最終細則終於在29日公布。
擴大臨時豁免I-601A推動之初因為試行,條件限縮配偶或父母為公民、人在美國境內的無證移民,且無證子女需未滿21歲且未婚;放寬後的I-601A範圍包括:所有的申請移民的人,無論是不需要排期的公民配偶、父母或子女,或者需要排期的親屬移民、勞工移民、抽籤移民等,只要申請人有綠卡或公民身分的配偶或父母,能證明親人分離可能造成的極端困難即可申請;其中親屬移民申請與常規移民一樣,父母為綠卡的申請者須未婚才可申請。
擴大I-601A方案對華社而言最重要的是已獲最終遞解令的無證客亦可申請臨時豁免。過去政治庇護申請人經過移民法庭、移民上訴委員會敗訴而獲得遞解令,為了取消遞解令需要法院開案重審,過程複雜而困難;通過擴大臨時豁免I-601A,有遞解令的移民申請人只要有配偶或父母為公民或綠卡,便可先遞交I-212表格申請遞解令豁免,再提交I-601A臨時豁免,批准後即可返回母國的領事館移民面談;倘若申請人於移民法庭的案件仍在審理中,可以提交「行政關閉」(administrative closure)該案的動議,之後再提交I-601A申請,獲批准後再回移民法庭提交關案動議(motion to terminate),往後便沒有遞解令的問題。
I-601A只能豁免因非法居留而導致的一旦離境三年或十年不許入境的禁令,過去移民局可審理I-601A申請人是否違反非法居留以外的移民法規或刑事法,倘若移民局有理由相信(reason to believe)申請人違反其他法律、會遭領事館拒絕,便可先否決申請;擴大臨時豁免I-601A則取消移民局該權限,直接由領事館來決定申請人是否有其他違法。
最後一項寬限是針對第二次非法居留的申請人。二次非法居留現象在西語裔社區較常見,過去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逮捕這類非法移民時可恢復並執行其遞解令,新法則寬限申請人在遞解令尚未恢復前申請I-60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