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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引进高层次人才 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引一促”奖励招才引智
临沂市引进高层次人才 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引一促”奖励招才引智
2016/8/20 14:16:04 | 浏览:6050 | 评论:0

 

临沂市引进高层次人才 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引一促”奖励招才引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临沂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理念,抢抓人才流动机遇期,围绕临沂市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规范整合完善各项人才政策,建立健全符合临沂实际、有较强吸引力的政策体系,激发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努力打造人才生态优良城市,为社会主义“大美新”临沂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2.基本原则。

  ——服务发展大局。坚持把围绕发展、促进发展、服务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临沂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健全完善人才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使人才发展成为临沂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锐意改革创新。把深化改革作为推动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制度障碍,推动人才资源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造活力。

  ——坚持高端引领。统筹国内国外两种资源,重点保障国内外高端人才引进培养,建立健全以能力优先和注重业绩为导向科学规范的人才认定评价机制,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注重整体开发。坚持引进与培养相结合,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切实加强现有人才培养开发,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人才发挥聪明才智、干事创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3.主要目标。全面提高人才整体水平,努力做大增量、做优存量,突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人才队伍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打造区域性人才高地。到2020年,全市人才总量达到160万人左右,引进和培育省级以上领军人才300名左右,引进带资金、技术、项目的创新创业人才1500人左右,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15000名左右,评选“临沂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100名左右。人才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处于全省前列,人才所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高于GDP增长速度,建设一批集聚承载人才项目的平台。

  4.人才分类界定。本意见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经认定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具体分类目录附后)。本意见所指的创新人才须拥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创新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创业人才须为创办或领办企业的控股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二、创优机制,加大各类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5.大力引进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坚持国内与海外并重,围绕新能源、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现代新兴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大力引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实施临沂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程,每年评选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20名左右。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20万元岗位津贴,连续4年每人每年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给予100-5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对国内外顶尖人才、人才团队和重大创新创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项目资助。创业领军人才由受益县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需要创业孵化的,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场所,免收3年租金。

  6.加大国外智力引进力度。开展高端外国专家评估工作,对来临沂工作的高端外国专家择优资助,一次性给予6万元工薪补助。每两年评审一次“沂蒙友谊奖”,给予获奖专家2万元奖励。短期组织类高层次外国专家根据国家、省标准进行资助,每年支持项目不超过40人次,每人次资助不超过4.5万元。

  7.大力引进急需紧缺和高学历人才。围绕机关事业单位和骨干企业需求,着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加快商城国际化建设,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学历人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高干部队伍学历层次,改善专业知识结构。引进到企业的博士研究生,签订正式合同并缴纳社保,连续3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给予2000元人才津贴。引进到企业的硕士研究生,由所在县区结合实际给予人才津贴。

  8.强化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培养。对在推进临沂市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予以奖励,充分激发创新创业热情。新入选两院院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省“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类)”,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以上人选,授予“临沂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二等奖和省级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入选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类),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选拔10名临沂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管理期5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每年评选临沂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次1名,奖励20万元。

  9.激发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实施企业家培育工程,重点抓好骨干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抓好“创二代”、新生代企业家培训,每年培训200名左右,打造具备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队伍。年纳税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市外新聘用年薪100万元(税前)以上的职业经理人和技术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企业每人10万元的奖励用于人才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加大高技能人才开发培养。开展“沂蒙首席技师”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不超过20人,管理期4年,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津贴。开展“金蓝领”培训项目,立足为企业一线培养技师、高级技师,按1000元标准对技师培训给予补助。定期开展“劳动之星”系列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得各职业工种前6名的选手给予300—1500元的奖励。依托大型企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快建设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11.突出抓好教育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实施优秀名师和名医引进战略,根据人才的水平、层次,经评估,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6—20万元。从重点师范类高校引进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实施“教育领军人才”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每次30名,管理期4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新入选省级以上特级教师、教学能手,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连续补助4年。实施“卫生领军人才”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管理期4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12.统筹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服务、评价、激励机制。完善“沂蒙乡村之星”(含乡土艺术人才)选拔管理制度,每年选拔一次,每次50人左右,管理期4年,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专、兼职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开发制度。每年选拔10名“沂蒙和谐使者”,管理期4年,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13.做优做强各类人才平台。着力提升各类人才平台和产业平台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承载能力,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引领,积极探索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大力推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建设,积极吸引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开展成果转化。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每名新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完成开题报告后,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认定和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行业排他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14.探索市场化引才机制。充分发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引才用才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支持人才中介服务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通过中介引才、以才引才、亲情引才,努力提高引才精准度。在国内人才集聚地区和欧美、日韩、印度、澳大利亚等地设立招才引智工作(联络)站,每站每年给予5—10万元工作经费。建立实施引才激励制度,对引进A、B、C类人才来我市创业的个人或中介组织,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2—10万元引才奖励。

  三、完善政策,加大各类人才创业扶持

  15.支持人才创业和项目研发。鼓励人才申请专利,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专利项目申报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临沂市专利奖,对重大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给予20万、2万、1万、5000元奖金,对获奖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级、省级各类重大科技专项,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16.加大人才创业融资扶持。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转贷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风险池资金等融资扶持资金总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才项目和企业,逐步提高财政资金间接扶持比例。充分发挥4亿元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扶持。加大担保融资扶持,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对人才创业企业和项目,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信贷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股改、挂牌、上市,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17.鼓励人才成果转化。鼓励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临沂市企业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其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鼓励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按不少于70%、不超出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团队负责人有内部受益分配权。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国家、省、市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资助,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服务,推广科技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人才创办企业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按照相关规定在采购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18.落实人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全面落实加速折旧政策。支持企业引进高端技术装备。通过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相关新产品销售收入当年或次年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规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9.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市本级在创业引导基金中逐步设立总规模为5000万元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子基金,并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发展。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在临沂创办企业,经评审可给予2-10万元资金扶持。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可在创业园区申请三年内50平方米以下的免费经营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额度内由财政全额贴息,超过10万元部分的贷款利息由个人承担;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为基准利率的一半。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并在所办企业缴纳社保满12个月的大学生创业者,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在我市范围内创办小微企业,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可按照申领补贴时创造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在我市范围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各类群体(含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我市创业大学及其分支机构参加SYB创业培训,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提升服务,打造拴心留人的优良环境

  20.妥善解决人才居留落户问题。对中组部和公安部审核确认的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中的外籍人员,为其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永久居留证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多次出入境有效的访问(F)或人才(R)签证。简化引进人才落户手续,对经认定的各类人才申请落户,根据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实行灵活的落户政策。在临沂市有固定住所(含租房居住)的,可以在固定住所处落户;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工作单位、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等设立的集体户或人才专户落户;有亲属的,可以投靠亲属。引进人才在固定住所处落户的,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引进人才未在临沂市落户的,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居住证。

  21.妥善解决人才住房保障问题。按照“保高端、保无房”的基本要求,为我市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住房保障。对我市引进的A、B、C类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由财政按购房款的50%给予购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放弃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500元,可视情调整,期限最长为5年。

  22.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加快国际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建设,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更好满足高层次人才子女的教育需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外国籍子女,可自主选择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就读;选择市外学校就读的,市级教育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中国籍子女,按照个人意愿,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或幼儿园就读,转入或报考我市各类高中。A、B、C类人才子女在市区就读,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妥善安排。

  23.提高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大力推进医疗卫生城市国际化行动计划,扩大与国外医疗机构联合办医、联合科研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在市属医院逐步建立国际医疗合作专病中心、国际远程会诊中心,加快市级医疗保险与国外医疗保险体系衔接,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体检、健康评估、疾病预警、动态监测、追踪服务等机制。建立全市高层次人才保健信息库,对获得“人才金卡”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查体和保健服务。

  24.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认真落实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

  25.优化人才公共服务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人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高层次人才的高端引领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落实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健全人才服务专窗和服务人才专项例会等制度。继续实施“人才金卡”制度,凭卡享受优质服务。遴选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专家休假考察、专家服务等活动。建立我市专家休假考察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休假考察活动。积极探索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逐步在基层或一线单位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服务基层活动。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在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人才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妥善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家属就业问题,配偶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对口安置原则,安排到有空余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博士研究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引进我市后,配偶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且毕业不足2年的,根据个人意愿,由组织、编办、人社部门统一协调妥善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事业单位凡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核准的岗位限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强化领导,形成招才引智的强大合力

  26.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机制。

  27.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有关政策并抓好督促检查落实,牵头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重要人才平台建设、市场化引才、人才服务保障等工作。市编办负责牵头制定并落实高层次人才事业编制保障实施办法。市人社局负责牵头建立人才评价认定办法,制定人才分类目录,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国外智力和海外留学人员引进、大学生创业资助、高技能人才培养、人才公共服务等政策,抓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人才载体建设等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创新领军人才培养,为引进人才提供项目、融资和培训等服务。市教育局负责推进国际学校建设和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工作,实施教育人才引进培养工程,落实人才子女就学有关政策。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和人才平台建设,落实人才科技创新项目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扶持等政策。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负责社会工作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乡土艺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落实人才居留落户有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政策保障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市金融办负责落实人才创业融资服务等政策。市卫计委负责卫生人才引进培养,落实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政策及有关服务工作。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落实人才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兑现人才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科协、市工商联、市政府研究室、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外侨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28.建立制约退出机制。强化人才发挥作用的考核,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规范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的契约行为,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评价、激励人才,支持各级各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通过考核约束激励人才。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人才,可由其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政策牵头部门取消对其相关激励政策。对存在品行不端、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人才,取消其有关待遇。

  29.加大评估考核力度。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不断提高人才工作在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权重,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

  30.保障人才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按照适度增长的原则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扎口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和载体建设。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审计制度,完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大市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避免对同一项目、企业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意见所列各项人才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31.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类媒介宣传人才政策,提高政策影响力,做好政策兑现落实工作。加大对人才工作品牌和优秀人才事迹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爱才尊才重才的良好氛围,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各县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我市其他相关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临沂市引进高层次人才 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引一促”奖励招才引智
临沂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doc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引一促”招才引智奖励办法

  临经开管发〔2015〕28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引一促”招才引智工作,加快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才引进有关政策文件,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三引一促”招才引智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金来源。人才奖励资金按照每年人才引进数量按照比例制定经费预算,经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列入开发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由开发区财政承担奖励等费用。

  第二条 奖励人才范围。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2015年以来引进的从事生产、研发、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高学历人才,以及其他形式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一)A类人才。一般是指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或相当层次的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拥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创新创业项目符合临沂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1、创业领军人才。来开发区创办或领办企业,并为所办企业的控股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并入选“临沂市创业领军人才”。

  2、创新领军人才。与引进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临沂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所在企业一般应有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并入选“临沂市创新领军人才”。

  (二)B类人才。一般是指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拥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创新创业项目符合临沂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1、创业领军人才。来开发区创办或领办企业,并为所办企业的控股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并入选“临沂市创业领军人才”。

  2、创新领军人才。与引进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临沂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所在企业一般应有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并入选“临沂市创新领军人才”。

  (三)C类人才。一般是指拥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人员,到开发区全职工作并与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三条 人才奖励政策。来开发区创新创业高学历人才,在享受国家、省、市人才政策的同时,同时享受开发区人才奖励措施。

  1、符合A类创业人才相应条件,并成功申报“临沂市创业领军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建议开发区财政给予50-350万元“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免费使用3年;在临沂市内购房或租房居住的,开发区将在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住房补贴。

  2、符合A类创新人才相应条件的,并成功申报“临沂市创新领军人才”开发区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人才创新扶持资金”,其中10万元作为岗位津贴一次性奖励人才,其他40万元作为企业创新研发经费分4年拨付;在临沂市内购房或租房居住的,开发区将在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住房补贴。

  3、符合B类创业人才相应条件,并成功申报“临沂市创业领军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开发区财政将给予相应配套资金50-350万元;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免费使用3年;在临沂市内购房或租房居住的,开发区将在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住房补贴。

  4、符合B类创新人才相应条件,并成功申报“临沂市创新领军人才”,开发区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人才创新配套资金”,其中10万元作为岗位津贴一次性奖励人才,其他40万元作为企业创新研发经费分4年拨付。

  5、符合C类人才相应条件,开发区财政给予高学历人才津贴,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500元人才津贴,连续奖励3年。

  6、在开发区内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相应层次专家人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根据人才需求及意愿,妥善安置A类人才和B类博士以上学历人才随迁配偶,对原属事业单位身份的人选家属,将面向事业单位刚性安置。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按照个人意愿由开发区负责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第四条 开辟“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实行限时办理和服务承诺制度,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工商注册、税务办理、项目立项、生产经营、科技研发、技术改造、融资担保、高端人才申报、平台载体建设、引进调动、职称评聘、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社会保险、户籍办理、出入境、海关及日常服务的咨询及办理。

  第五条 政策评审兑现。在开发区工作的创新创业高学历人才在申请相关政策时,需要向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企业及个人相关材料,由组织部、经发局、财政局、科技局等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做好相关政策兑现等工作。

  本办法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执行,本办法由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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