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是一团火,撒向满天星。自2014年以来,在国务院侨办和中国海外交流协会的推动下,由海外华侨华人优秀文化社团和杰出人才组成的“华星艺术团”在全球各地陆续成立。华星艺术团的发展越来越受到海外关注,团歌是集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华星特色、凝聚人心、传承中华文化精髓的载体。为激发海外文化社团传播中华文化的热情,进一步提升华星艺术团文化内涵。现面向全球举办“华星之歌”原创歌曲征集评选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海外交流协会
支持单位:中国音乐家协会(拟请)
二、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
三、奖项设置
中选歌词奖:1名,奖金10000元(人民币),颁发荣誉证书;
中选作曲奖:1名,奖金10000元(人民币),颁发荣誉证书;
入围歌词奖:8名,奖金5000元(人民币),颁发荣誉证书;
入围作曲奖:8名,奖金5000元(人民币),颁发荣誉证书;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办单位组成专家评委会对作品进行评选,最终评出1首团歌、8首获奖作品,在中国侨网等官方网站公布入选作品名单,并适时举办部分获奖作品汇演。
四、参评对象
1.关心、支持“华星艺术团”的发展,海内外不分年龄、民族、国籍的音乐爱好者均可以个人名义参加。
2.词曲创作应为原创,参评者必须是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词曲作者为不同作者的,可共同投稿。
五、作品要求
1.征集作品分为词、词曲两种形式,作品风格与题材不限,建议以易于传唱的歌曲为主,将时代性与艺术性相结合,时长3-5分钟以内。
2.作品内容符合活动主题,以特色鲜明、立意高远、语言优美、富于艺术感召力为主旋律,传播积极向上、时代感强的正能量。
3.报送作品需要提交如下资料:报名表;词稿、曲谱;录制小样和授权书。
4.每个作者报送作品数量不限、形式不限,自由参加投稿。
5.所有报送的作品均不存在版权纠纷,主办单位拥有参加此次活动所有作品的使用权。作者投稿参与此次活动,即视为已同意主办方对其报送的所有作品拥有非商业性使用权(包括复制、剪辑等权利,通过电视、电台、网络等任何媒体、载体进行推广使用),作者享有著作权与署名权。
六、投稿要求
(一)申报表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投稿作品需报送词曲作者和演唱者姓名的歌谱一份,简谱或五线谱均可,要求谱面清晰,标明速度、时间长度,同时提供电子版曲谱。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请提供音频资料一份,以CD或U盘形式提供。
(四)申报单位或个人(指词曲作者)的作品不得违反著作权有关规定。
(五)词、曲作者有效证件扫描件(复印件)1份。
七、其他事项
1.获采用的作品除署名权归作者所有外,版权及使用权等归中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海外交流协会所有,且可根据需要宣传或修订。参与投稿即视为同意此项约定。
2.中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宣传司、中国海外交流协会宣传部拥有对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3.联系人:王培远、蔡勇,电话:86-10-88387941、883876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宣传司
中国海外交流协会宣传部
附件:“文化中国·华星艺术团”团歌征集报名表
附件1
“文化中国·华星艺术团”团歌征集报名表
作品名称 |
|
推荐单位 |
(如无可填无) |
作品创作时间 |
|
类型 |
(词/曲) |
作者信息 |
姓 名 |
|
联系方式 |
|
通信地址 |
|
个人艺术简历 |
(可附页) |
该作品发表、
获奖情况 |
(可附页)
|
作品简介 |
(可附页)
|
备 注 |
|
|
|
|
|
|
附件2
作品版权承诺书
为参加“文化中国·华星艺术团歌曲征集活动”(以下简称“华星之歌活动”),本人在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征集活动通知和评选规则的前提下,向主办方承诺如下:
第一条 承诺人保证,作为提交至华星之歌征集活动组委会的参选作品的原创著作权人,或者因组织进行作品创作并承担责任的原创单位著作权人,或者是以委托创作、转让等方式成为作品的受让著作权人,承诺人对将参选作品提交华星之歌征集活动拥有充分权利。
第二条 承诺人保证按照华星之歌征集活动的要求填写作品的有关信息,并向华星之歌活动主办方出示自身对参选作品具有充分、合法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 承诺人自将参选作品送交科华星之歌征集活动之日起,即视为已同意主办方对其报送作品的任何形式(通过电视、电台、网络等任何媒体、载体进行使用,包括词稿、曲谱、录音小样等资料)拥有非商业性使用权(包括复制、剪辑等权利),作者享有著作权与署名权。
第四条 承诺人保证:
(1)承诺人为申请参加华星之歌征集活动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完整、真实、准确。
(2)参选作品及资料的任何部分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著作权、商标权、其他知识产权或专有权利,不含有任何诽谤、淫秽或非法材料,也未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
(3)因承诺人原因造成选送作品存在著作权纠纷而影响华星之歌征集活动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同意华星之歌征集活动组委会采取撤换作品或节目等必要措施,并保证由本承诺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承诺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以做出解释。
参选作品标题:
承诺人法定全称:
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
签字或盖章:
授权人(签名):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