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上月底就公布了造福全美數百萬非法入境者和逾期居留者的I-601A臨時豁免擴大版實施細則,並決定於本月29日正式開始實施,但更新的申請表格和指南卻姍姍來遲,直至29日晚間才公布。移民律師30日解讀新表格和指南,特別釐清之前細則中未說明的被法官判自動離境者和被批准A10卡的人這兩類,都可放心申請I-601A,且即日起就可提交申請。
I-601A在2013年開始實施時,僅允許非法入境的美國公民直系親屬在境內申請調整身分,使移民家庭免遭分離之苦。而擴大版規定申請人只要有綠卡或公民身分的配偶或父母,能夠證明親人分離可能造成極端困難(extreme hardship)即可申請,給更多合法入境後逾期居留者和背負遞解令的人帶來希望。
移民律師鄭毅30日指出,7月29日細則公布之後,有兩個問題說得並不是很清楚,第一個就是被法官判自動離境的人是否可以申請I-601A。根據新表格和指南的說明,如果法官規定的自動離境時間還未到,則不可以申請I-601A。一旦過了自動離境的時間,自動離境的命令就會自動轉為遞解令,那種情況下即可先申請I-212豁免,批准之後便可申請I-601A。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經被法官判了自動離境、但在新政策下又想要申請I-601A,切勿擅自不離境而把自動離境命令拖成遞解令,一旦I-212或I-601A最終未獲批准,十年之內都不能在美國境內申請任何移民法上的福利,就算未來有機會開案,被判自動離境但卻沒有離境的人都難以開案成功,給自己帶來難以挽回的後果。正確的做法是向法官提出撤銷自動離境的請求,再申請I-601A。
至於被批准A10卡的人是否可以申請I-601A,鄭毅30日表示,7月29日細則以及新表格和指南都沒有禁止A10卡持有者申請I-601A,也就是說,被批准A10卡的人完全享有申請資格。所謂被批准A10卡,法律歸屬是指被批准停止遞解出境(withholding or removal),那種情況下申請人是有遞解令的,只是法官判暫時停止執行遞解。也因為申請人有最終的遞解令,所以可以申請I-212。但並不是說I-212獲批之後遞解令就取消了,僅代表同意申請人一旦離境不受十年禁止回美的限制,可以再次申請來美國。
鄭毅指出,新公布的表格和指南相較之前的細則都更具體化,有意申請者可登錄網站https://www.uscis.gov/i-601a查看,若符合條件即可盡快著手準備、盡早申請。因為I-601A是基於I-130親屬移民等移民類的申請,所以不少申請人早就提前開始了I-130等手續,以節省I-601A的整個申請時間。
I-601A豁免非大赦 子女不是合格親屬
布碌崙鄭女士問:我和我先生在美國都沒有身分,我們有兩個美國出生的孩子,一個15歲,一個12歲。我先生的哥哥是美國公民,三年前為他遞交過移民申請。我們聽說最近有個I-601A大赦政策,不知道我們是否符合條件,可以申請綠卡?
鄭毅律師答:許多人對7月29日國內安全部公布並於8月29日實施的I-601A擴大版臨時豁免政策有誤解,以為是大赦。其實臨時豁免政策不是大赦,它只是行政命令,不可以違背或超越國會通過的移民法。移民法裡已經規定了什麼樣的人有資格申請豁免,臨時豁免政策唯一改變的,只是根據法律的授權,把過去離境以後再申請豁免,改為人尚在美國的時候就提前申請豁免,豁免批准以後再離境。
申請臨時豁免,必須是移民的受益人(beneficiary),而且有資格移民。任何移民申請,必須有一個美國申請人(petitioner)向移民局遞交一個移民申請(petition),這個移民申請已被批准並且在排期中,受益人才有資格申請移民。這個移民申請,可以是基於親屬申請的(I-130),也可以是基於勞工的(I-140)。有需要排期的,也有不需要排期的(如公民的父母)。只有當移民申請被批准,排期也排到,受益人有資格移民的時候,才能有申請臨時豁免的資格。
根據你提供的情況,你先生的哥哥三年前才為他遞交了移民申請,目前排期沒有排到,所以尚無資格移民,就沒有資格申請臨時豁免。你的孩子雖是美國公民,但因為尚未滿21歲,因此也不可以遞交I-130表格,申請父母移民。
法律規定,申請豁免須有合資格的親屬(qualifying relatives)在美國,並證明如豁免不批准,將對合資格的親屬造成極端困難。移民法明確規定,合資格的親屬只包括簽證申請人的有永久居民或公民身分的配偶和父母。也就是說,不包括子女;這一點臨時豁免的政策也不能超越。如果簽證申請人的配偶或父母沒有綠卡或公民身分,則此人也無資格申請臨時豁免。
根據你們的情況,除非你先生的父母有綠卡或公民身分,否則就算他哥哥為他遞交的I-130排期排到,也不能申請臨時豁免,因為他沒有合資格的親屬。
(劉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