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可见,上海市的侨情调查包括国内与境外两个场域,对象不仅包括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而且也包括归国留学人员、留学生及其眷属、港澳居民及其眷属。其他地方也有类似做法。如2013年浙江省进行的基本侨情调查显示,浙江籍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202.04万人,居住在浙江省内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112.42万人,归国留学人员5.67万人,海外留学人员8.96万人。[i]同样是将港澳同胞及其眷属、海外留学人员及其眷属、归国留学人员纳入侨情调查范围。这种做法之所以通行,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是海外留学人员是潜在的移民群体。通过留学实现留居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国也不例外。有不少人通过留学成为华侨,部分归国留学人员具有归侨身份。如一份针对身份状况进行的海归群体样本分析显示,这些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拿到长期居留权的占9.8%,拿到永久居留权的占10.4%,加入外国国籍的占10.9%。如前所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国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或毕业后就业的是华侨,他们回国后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其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国内有些优待华侨的政策也适用于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如199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就将华侨和港澳投资者同等对待。再如福建、云南、浙江、广东、上海、江苏、天津、四川、新疆、海南等省的华侨捐赠条例都规定,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等人士在当地的捐赠,参照华侨捐赠办法执行。2015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华侨投资者本人国籍发生变化的,其在本省原投资的企业仍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因国内有关华侨优惠及权益保护的政策一般适用于外籍华人,因此,容易使人忽略华侨、华人在法律身份上的不同。
四是侨情发生了深刻变化,而我们的认知相对滞后,不能客观准确反映这些变化。以华侨华人的构成为例。二战后,特别是1955年中国放弃双重国籍政策后,海外华侨特别是东南亚华侨纷纷加入所在国国籍,成为当地公民,华侨社会转变为华人社会。虽然仍有一部分人保留中国国籍,但所占比例不大。此后几十年中,在当地国出生、成长的中国移民后代,一出生就是当地公民,而不是中国的“侨民”。改革开放后,虽然出现了新移民,但其规模不到1000万人,而且这一群体并不都是“华侨”。几千万华侨华人中,大多数具有所在国国籍,是外籍华人,保留或持有中国国籍的华侨是少数。举一个例子。
根据外交部公布的数据,2006年,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达3200万人次,其中主要是以商务、旅游、留学和探亲访友为目的。中国公民和企业积极参与境外经济活动,海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日益扩大,每年向境外输出劳务人员65万人次;从事远洋渔业的人员达4万余人,外派船员约15万人;外派医疗队人数约1200人;在海外设立的中资企业有1000余家,海外中资机构1900多个。中国驻外使领馆共有220多个馆,2000多名常驻外交领事机构人员。上述人员不包括常住各国的300多万名华侨。[vii]解读上述数据可以发现:
一是中国公民出境规模虽然越来越大,但多以短期逗留为目的,出境并不等于移民;
二是中国公民在海外从事各种活动的越来越多,但海外中国公民不等于华侨;
三是常居世界各国的华侨只有300多万的规模。外交部统计还显示,截至2010年,中国在外中资企业累计达到1.6万余家。此外还有在外劳务人员、留学人员,以及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共数百万人。“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也就是“华侨”,人数只有几百万人。
因此,在泛指或统称时,可以说有“几千万华侨华人”,但不应该说“几千万海外侨胞”或者“几千万海外华侨”。用“海外侨胞”或“海外华侨”,一定要有具体的语境,不能用华人指代华侨。
此外,随着中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华侨华人的认同也越来越多元化。可以说,既不完全是落叶归根,也不完全是落地生根,而是融合、跨国、循环、回归等多种形式并存的认同状态。特别是新移民不像改革开放之初那样,一心想寻求入籍当地,而是出现了认同的多元化,其中,选择回归的越来越多,“海鸥”现象也越来越多。2013年,国务院侨办、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目前,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各自办理华侨回国定居事宜的实施办法。反映了华侨回国定居的需求越来越多。但是,这种回归与以前的归侨不完全是相同的情况。有很多人虽然长期在国内生活、创业,但并没有放弃国外的居留身份,因此,他们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归侨”,也不是传统观念中“长期定居国外的华侨”。如何界定这种新情况,需要进一步调研思考,但是不能因此简单地用“海内外侨胞”来指称这种现象,因为“侨”最基本的含义是离开本国居留他国,在本国居留的公民,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