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些新闻报道、领导讲话以及学术研究中,常常出现将华人等同于华侨、用“海外侨胞”指称华侨华人,将“海外中国公民”与华侨华人混淆,用华裔指称华人特别是移民代,以及指代不明的“海内外侨胞”等概念不清、使用混乱的现象。这种随意使用不同概念的做法,曲解了政府的侨务政策,误导了公众,特别是在国外引起了误解甚至忧虑。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主要分析四个因素。
首先,有些新闻从业人员不了解华侨华人这个群体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不了解华侨华人问题的敏感性,不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因此,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随意使用概念,造成了不良影响。此类报道很多,不一一例举。
其次,中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的血统主义观念,使不少国人认为,只要具有中国血统,就是中国人,而不区分他们的法律身份。比如,网络上和生活中,经常有人从血统主义观念出发,将著名的华人科学家、企业家等看作是中国人。这种观念有深厚的土壤,成为对华侨、华人概念不加辨析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侨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是中国的宝贵资源,这支队伍越庞大,可资动员的力量就越大,也就越有利于助力中国的发展。因此,出现了扩大工作对象、有意无意模糊相关概念的想法和做法。以侨眷为例。
资料来源:1.20世纪50-90年代数据参见卢海云、权好胜主编:《归侨侨眷概述》,中国华侨出版社,2001年,第6页;2.2005年数据参见《中国侨联五十年》(1956-2006),中国华侨出版社,2006年,第419页;3. 2012年数据参见《国内归侨侨眷概况》,曹云华主编:《2013年世界侨情报告》,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52页。
表1可见,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老归侨年事渐高以及一批归侨再次出境,归侨的人数在不断减少。虽然有新归侨的补充,但整体而言,归侨的队伍在日渐缩小。但是,侨眷的人数却在不断增长。其原因除了华侨华人规模扩大故而引起侨眷人口增长外,还有一个因素是对“侨眷”的界定范围在不断扩大。如1957年《关于华侨、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解释》规定的侨眷的范围主要是华侨的眷属;归侨的眷属是否是侨眷,则有一定的条件限制。1984年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则明确规定:“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视为侨眷。”此外,“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将侨眷的范畴扩大到了归侨以及外籍华人的眷属。这种范围的扩大虽然有当时落实侨务政策的现实需要,但是,多一个工作对象就多一份力量的观点也是重要因素。《保护法》虽然没有将华人的眷属纳入侨眷的范围,但侨办的身份解释仍然沿续了1984年的政策解释,将华人眷属纳入侨眷范围之中。
此外,目前各地的侨情调查和统计,也都扩大了范围。以上海为例。据上海市政府侨办、上海市侨联和上海市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11年上海市基本侨情调查结果,上海归侨、侨眷、港澳居民眷属、归国留学人员和留学生眷属共有108万人,沪籍华侨华人、港澳居民和留学生共有102万人。具体比例如下表。
表2可见,上海市的侨情调查包括国内与境外两个场域,对象不仅包括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而且也包括归国留学人员、留学生及其眷属、港澳居民及其眷属。其他地方也有类似做法。如2013年浙江省进行的基本侨情调查显示,浙江籍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202.04万人,居住在浙江省内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112.42万人,归国留学人员5.67万人,海外留学人员8.96万人。[i]同样是将港澳同胞及其眷属、海外留学人员及其眷属、归国留学人员纳入侨情调查范围。
这种做法之所以通行,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是海外留学人员是潜在的移民群体。通过留学实现留居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国也不例外。有不少人通过留学成为华侨,部分归国留学人员具有归侨身份。如一份针对身份状况进行的海归群体样本分析显示,这些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拿到长期居留权的占9.8%,拿到永久居留权的占10.4%,加入外国国籍的占10.9%。如前所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国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或毕业后就业的是华侨,他们回国后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其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国内有些优待华侨的政策也适用于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如199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就将华侨和港澳投资者同等对待。再如福建、云南、浙江、广东、上海、江苏、天津、四川、新疆、海南等省的华侨捐赠条例都规定,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等人士在当地的捐赠,参照华侨捐赠办法执行。2015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华侨投资者本人国籍发生变化的,其在本省原投资的企业仍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因国内有关华侨优惠及权益保护的政策一般适用于外籍华人,因此,容易使人忽略华侨、华人在法律身份上的不同。
四是侨情发生了深刻变化,而我们的认知相对滞后,不能客观准确反映这些变化。
以华侨华人的构成为例。二战后,特别是1955年中国放弃双重国籍政策后,海外华侨特别是东南亚华侨纷纷加入所在国国籍,成为当地公民,华侨社会转变为华人社会。虽然仍有一部分人保留中国国籍,但所占比例不大。此后几十年中,在当地国出生、成长的中国移民后代,一出生就是当地公民,而不是中国的“侨民”。改革开放后,虽然出现了新移民,但其规模不到1000万人,而且这一群体并不都是“华侨”。几千万华侨华人中,大多数具有所在国国籍,是外籍华人,保留或持有中国国籍的华侨是少数。举一个例子。
根据外交部公布的数据,2006年,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达3200万人次,其中主要是以商务、旅游、留学和探亲访友为目的。中国公民和企业积极参与境外经济活动,海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日益扩大,每年向境外输出劳务人员65万人次;从事远洋渔业的人员达4万余人,外派船员约15万人;外派医疗队人数约1200人;在海外设立的中资企业有1000余家,海外中资机构1900多个。中国驻外使领馆共有220多个馆,2000多名常驻外交领事机构人员。上述人员不包括常住各国的300多万名华侨。[vii]解读上述数据可以发现:
一是中国公民出境规模虽然越来越大,但多以短期逗留为目的,出境并不等于移民;
二是中国公民在海外从事各种活动的越来越多,但海外中国公民不等于华侨;
三是常居世界各国的华侨只有300多万的规模。外交部统计还显示,截至2010年,中国在外中资企业累计达到1.6万余家。此外还有在外劳务人员、留学人员,以及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共数百万人。“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也就是“华侨”,人数只有几百万人。
因此,在泛指或统称时,可以说有“几千万华侨华人”,但不应该说“几千万海外侨胞”或者“几千万海外华侨”。用“海外侨胞”或“海外华侨”,一定要有具体的语境,不能用华人指代华侨。
此外,随着中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华侨华人的认同也越来越多元化。可以说,既不完全是落叶归根,也不完全是落地生根,而是融合、跨国、循环、回归等多种形式并存的认同状态。特别是新移民不像改革开放之初那样,一心想寻求入籍当地,而是出现了认同的多元化,其中,选择回归的越来越多,“海鸥”现象也越来越多。2013年,国务院侨办、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目前,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各自办理华侨回国定居事宜的实施办法。反映了华侨回国定居的需求越来越多。但是,这种回归与以前的归侨不完全是相同的情况。有很多人虽然长期在国内生活、创业,但并没有放弃国外的居留身份,因此,他们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归侨”,也不是传统观念中“长期定居国外的华侨”。如何界定这种新情况,需要进一步调研思考,但是不能因此简单地用“海内外侨胞”来指称这种现象,因为“侨”最基本的含义是离开本国居留他国,在本国居留的公民,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侨”。
以上根据《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侨办的政策解释,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等法律概念,以及国际移民、华裔等非法律概念进行了初步界定,并简单分析了混淆相关概念、随意使用不规范概念等现象产生的原因。由于华侨华人这一群体构成的多元性、复杂性,由于华侨华人问题的涉外性、敏感性,概念的使用不是小事,它会引发公众对政府侨务政策的误读,不利于正确的侨务政策的宣传落实,不利于华侨华人在当地的长期生存和发展,不利于中外友好。应该引起各方面关注。
就政府层面而言,一是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让新闻媒体、社会各界更好地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减少不必要的错读和误解。以往不少政策都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不易为公众所了解。如有关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概念,国务院侨办多次进行了政策规定,特别是2009年下发了《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但这一政策一直是内部文件,笔者所知,该文件公开发表是在2014年。之前,只能在个别网站上查阅到此文件。二是对一些不规范、不正确的概念和说法进行跟踪探讨,及早出台对策给予纠正。比如,“海内外侨胞”的说法是否贴切?这一概念究竟指代什么?是指海外华侨华人与国内归侨侨眷?还是指海外华侨华人与长期居留国内的华侨?再如,用海外侨胞指代华侨华人,实际上是把华人当作华侨。这都是错误的观念和做法,不符合已有的政策法规。应该予以重视并纠正。
此外,就新闻媒体而言,应该充分了解华侨华人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相关报道要严谨、慎重,避免随意性。就学界而言,华侨华人学科研究的对象是一个构成多元、变动不居的群体,对这一群体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应密切关注侨情的变化和动态,加强侨情现状研究,适时提出对策建议,充分发挥学术研究的智库作用。
总之,有关华侨、华人的相关概念不只是术语而已,概念的不同意味着内涵的本质差异,意味着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同适用范围,因此,不应该有意无意地混淆相关概念,也不应该随意“创造”和使用不科学、不规范的术语。政府部门、新闻媒体以及学术界应该普遍重视这一现象,并且共同探讨纠正这种现象的可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