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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起中国将对非居民账户展开调查
2017年起中国将对非居民账户展开调查
2016/10/22 0:49:29 | 浏览:3357 | 评论:0

2017年起中国将对非居民账户展开调查

近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从2017年1月1日起识别非居民账户,收集账户信息。

据中国税务总局网站消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G20委托,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标准”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

2010年,美国颁布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标准”与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处罚措施等。

2014年9月,中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这之后,中国开始着手将“标准”落实。

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获得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中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中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中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根据《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开始,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将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根据《管理办法》,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给税收居民国主管当局。《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根据中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据悉,此次收集信息不仅包括存款账户,还包括证券经纪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集合理财产品等在内的托管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等其他账户。

对于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属于《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非居民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将被中国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

如果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其境外账户信息。

社科院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每年的移民人数保持在19万人左右,并且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中国居民大量移民海外。来自美国移民局的数据显示:2016财年(2015年10月~2016年9月)美国政府共签发9947张EB-5签证,其中7512张发放给了来自中国的申请者,占比达到75.52%。

中国税务总局称,实施“标准”不会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个人和企业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依法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则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而产生额外税负。

对于此次管理办法出台的影响,《中国经营报》援引普华永道金融行业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总监钱江涛的观点认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实施最主要的作用是威慑力。因为信息交换的时间虽然确定,但各国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打击逃避税行为尚需要各国探索。

普华永道金融行业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合伙人康杰认为,征求意见稿实际是中国签署国际条约的国内执行版,规范的是中国金融机构搜集外国企业和个人在华开立金融账户的信息。实际上,由于法制环境和外汇管制等诸多原因,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开设离岸账户用于避税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征求意见稿所规范的领域并不是全球打击逃税的关键区域。

“但征求意见稿传递的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信息非常关键,全球范围内金融账户信息的透明度会对纳税人税务合规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康杰说。

 

海外追稅 中國將清查銀行帳戶

中國即將從明年1月1日起,要求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非居民個人和企業帳戶作識別,收集並報送帳戶相關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交換信息。

中國媒體解讀指出,「如果你是在中國繳稅的稅收居民,但你的收入儲存在海外帳戶裡,以前中國稅務部門無法知悉,完成不了稅收程序。但現在,你能被海外銀行識別為中國的稅收居民了,它將會把你的信息轉交給了中國稅務部門,你就必須得按照中國方面的規定向中國上繳稅收。」

同樣,「如果你是外籍華人、外國永久居留權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的華僑,根據所在國(地區)法律已經構成當地稅收的居民,你儲存在中國的收入也會被中國方面告知當地稅務機構,並要求繳納稅收」。

報導指出,中國首次對外交換涉稅信息的時間確定為2018年9月。與此同時,參與信息交換標準的104個國家和地區,也會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中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國家和地區開立的帳戶,也會收集這些人的帳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帳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並與中方交換。在這樣互通信息的情況下,偷稅漏稅、資本外流就不再可能了。

中國對居民海外帳戶和海外華人在中國的帳戶收入徵稅,不會一步到位。按照中國簽署此標準的時間表,明年1月1日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始按照標準履行盡職調查程序;明年12月31日前,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帳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帳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人民幣,合88萬8000美元)的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和全部存量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2018年9月,中國進行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

 

涉外稅收信息 如何交換

中國稅務部門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交換信息,到底怎麼交換?

首先將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帳戶;第二,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帳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帳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第三,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帳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第四,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那具體到每個人,首先,對於目標群體來說,如果你是外籍華人、外國永久居留權取得者,或在境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的華僑,如果根據所在國(地區)法律已構成當地稅收居民,你須按時向當地繳納稅款。

如果你仍是中國稅收居民,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與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取得你的境外帳戶信息,你須回國繳納那部分稅款。

其次,從明年1月1日起在中國金融機構開立新帳戶的個人和企業,在開戶時僅需額外填寫一份聲明文件,聲明其稅收居民身分。對個人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或者非居民。這意味中國稅收居民也應配合金融機構完成稅收居民身分確認,但僅需在聲明文件上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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