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看来,这项权利不仅是保护公民的身体不受他人侵害、不被他人非法拘禁,还应包括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随意安排、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权利。因此,性权利是人身自由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公民的性权利应当包括所有出于公民自愿的性行为,其前提是不能伤害他人。女性是公民,女性权利中当然也包括上述性权利。
时至21世纪,大多数中国人已经可以认同上述原则,觉得自己是应当拥有上述公民权、女权和性权利的了。然而,就在三十年前,对上述权利的侵犯还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仅以一个记录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集中的案件为例。这个案件被记录在案例集的一个小分类中,标题是“勾引男性多人,与之搞两性关系”:“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系。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
这个案例的判决有明显的荒唐之处。法律在这个案件中惩罚的是婚姻关系之外的性行为。按照这个判例的逻辑,只要性行为发生在没有婚姻关系的人们之间就要受到刑事惩罚。如果严格执行这一法律,大多数公民都应受惩罚——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调查统计,仅仅婚外性行为就可以达到40%之多,加上不在婚而有性活动(婚前性活动和单身人群的性活动)的人群,当超过人口半数。目前,在我们的社会中,婚前性活动和非婚同居者越来越多,任何严格执行只要不结婚就不能有性关系的原则的企图,都是极为不现实的。在北欧一些国家,婚前性行为能够达到人口的95%,中国虽然没有这么高的比例,这一比例越来越高已呈不可阻挡之势。因此,用刑法来惩治婚姻关系之外的性行为的做法会显得越来越荒唐。
此类法律不仅从个人有权利处置自己身体的公民权角度看是错误的,而且从女权角度也是不可容忍的。案例的罪名是“勾引多名男性与其乱搞两性关系”。首先,怎么能够确切知道是女性勾引了男性,而不是男性勾引了女性?在两性的非婚性行为中,双方负有同等的责任,为什么要单方面判女方的罪?如果说这样判决的理由在于这个女人是一个人同多个男性发生性关系,从而获罪,那么又有什么证据证明和她发生性关系的那些男性全都是只有她一个性伴?如果其中的男性有除她之外的性伴,是否也应当按同罪处理?其次,一个女性有没有权利同“多名男子”发生两性关系?这是一个女性的基本权利问题。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惩罚。
一个三十年前在我们的社会中实际发生的事件,在今天的人看来已经像荒诞剧中的情节那样令人不可思议,一项三十年前十分庄严的法庭判决,在今天看来已经如此滑稽可笑,这就说明:我们的社会的确是改变了,进步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观念已经改变了,人们的权利意识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一个权利意识空前高涨的时代。在我们这样一个几千年来只有王权、没有个人权利意识的国度,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时代,是一个令人感到欢欣鼓舞的时代,是一个令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中国人感到庆幸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