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
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
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
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
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报送渠道
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网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发卡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
五、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六、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七、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八、对于发卡行报送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九、发卡行应及时完成本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做好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准备工作。关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发卡行应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见附件3),各外汇分局汇总后于2017年6月14日前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
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2017年6月5日前将工作组联系人信息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内发卡行的银行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计划时间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内发卡行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联调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进行均匀分配,制定辖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见附件4),2017年6月14日前报外汇局科技司(app@ic.safe)。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按计划表时间要求收集并审核辖内发卡行相关申请表并报送外汇局科技司,督促和协调发卡行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外汇局科技司。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中涉及银行卡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数据(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汇发〔2016〕22号)停止报送。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022、2043(网络专线接入)
010-68402424(MTS接入)
010-68402417、2674(采集规范、数据报送联调)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相关评论:境外消费1000元需上报信息 出境游客将裸奔?
以前出台一项新规,都是以年为单位,比如在次年元月1日生效,或者隔年年初生效。如今,各项规定的出台,都是以月为单位。不管是去年出台的限制银联卡境外购香港保险、外汇新规的实施,还是银联卡境外取现总额不超过10万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在3-6个月之后生效。
令行禁止,风风火火,从规定制定到出台的速度明显加快,“效率”也明显提升,一反慵懒拖拉的常态,背后反映出的急躁和焦虑耐人寻味。
6月2日,关于境外消费的又一爆炸性的新闻被爆出:外汇局发布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采集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单笔1000元以上消费交易信息。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外管局的规定,此举是为了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那我们反向来理解,就是说当前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混乱,有失控的风险,这样的出发点当然无可厚非。如果进一步提问,为什么担心银行卡境外交易失控?
因为境外刷的看起来是人民币,但是境外的金融机构和商家,和国内银行结算的是美元等国际货币,境外大额刷卡、提现,消耗的实际上是中国的美元等外汇储备。如不加以管理,必然导致外汇在无形中大幅流失,必须及时堵上这一漏洞,才当务之急。这也是冷眼曾经预言的。
此项规定,无疑是针对持有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现、消费的留学、旅游人员。冷眼乍一看,以为是1000美元,觉得设置此额度为信息申报点,也情有可原;后来仔细一瞅,发现是1000人民币,顿时虎躯一震,这要是家底多空,多么没底,才会出台如此规定。
对于今该规定,很多媒体只解读出了一层意思:就是境外刷卡消费1000元以内,其消费信息将由发卡银行上报外管局。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很多媒体没有解读出来,那就是:境内的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外提现的,全部的提现信息都要报送,哪怕只提现了1元钱。
这意味着,每人1年10万元的提现额度,如果你每次提现1000元,你的信息就会上报100次;如果你每次提现1元,你的信息就会被上报10万次……
虽然外管局反复强调,信息采集由境内的发卡机构(包括境内的中资和外资及合资机构,境外及港澳的发卡机构不受影响)报送,个人无需申报,不会增加个人负担,但是,按照中国人胆小、怕事的特点,此项规定的潜在威慑力是不言而喻的。
没有此项规定时,大家境外刷卡可以随意刷爆,没有后顾之忧;规定之后,刷卡的时候超过1000元你就得掂量下,本次刷卡信息及购买物品,如果被银行报送到外管局,是否会有什么负面影响?
特别是,如果你有什么违规的用汇小秘密行为,或者你是官家家属,奸商家属的时候,在购买奢侈品时,多少心里会有点发虚,会有所顾忌,低调、少买点东西为妙。如果真有这种现象出现,那说明本规定的目的已经达到了,最大限度节约了外汇储备。
就像CRS全球征税一样,大老虎小苍蝇没着急,小屌丝反而急得团团转,整天提心吊胆。如果你海外资产在600万以下,如果你的收入是合法的,经得起清查的,根本不用担心CRS征税对你造成损害。更何况,全中国14亿人,拥有海外资产的何止千万,就算全国税务人员再增加一倍,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彻底清查。所以,这样的规定,象征意义比实际意义更大,震慑的成分居多。
此政策出台,从金融消费领域让海外的旅行者“无处藏身”,出境游人员的信息将疯狂裸奔。
这几个月,外储继续回升,人民币也在7天内暴涨2000点,很多媒体也在大幅宣传人民币跌势已经出现了逆转。如果真如此,作为人民币下的国民,应该更能享受货币升值的好处,在境外更加从容潇洒消费。
但是,今天这一规定的出台,总让人感觉家里没有余粮、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感觉,让人提不起劲,惴惴不安!希望是自己想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