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海外之窗”是四川省海外交流协会授予在海外积极宣传推介四川,支持四川对外开放合作的重点社团的荣誉,也是扩大四川在海外影响与服务海外侨胞自身事业发展的平台。根据《四川省海外交流协会章程》,现就“四川海外之窗”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川海外之窗”,是指经四川省海外交流协会或受协会委托授予“四川海外之窗”的海外华侨华人社团或企业,有效期四年。
第三条 四川省海外交流协会办公室负责明确“四川海外之窗”授予的资格条件、职能职责、申请审核、管理考核、支持保障等。具体工作由协会办公室或由协会办公室委托相关部门实施完成。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四川海外之窗”主要依托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知名商协会、企业和中资机构等设立。
第五条 申请“四川海外之窗”的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知名商协会、企业和中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政治、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对我友好,关心支持四川发展,积极帮助宣传四川,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二)在住在国正式注册备案,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和设施,能通过官方网站及社交媒介开展宣传推介,具备承办海外大型活动的能力;
(三)与当地政府、主流媒体、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关系良好,愿意帮助四川与住在国政府发展友好关系,开展交流合作;
(四)能为有需求的四川相关部门或企业提供海外政策咨询、市场调研、投资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讲解等服务。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遵守住在国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当地侨胞提供关爱帮扶。
第七条 积极搭建平台,利用交流联谊、学术研讨、行业论坛、大型活动等多形式、多渠道,向所在国家和地区主流社会宣传四川省特色旅游资源、巴蜀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机遇、科技及商贸合作信息和创新创业政策环境等。
第八条 发挥在海外社会人脉网络,行业的资源优势,促进四川相关政府部门或企业与住在国当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宣传并参与四川省举办的重大涉侨活动。
第九条 发挥社团凝聚力,汇聚侨爱,扶贫济困,自发自愿为四川民生改善和慈善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做好协会委托的其他交流合作事务。
第四章 申请审核
第十一条 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知名企业均可向协会申请设立“四川海外之窗”,也可由协会办公室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意见后直接提名,并经协会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四川海外之窗”的社团,应向协会办公室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社团成立时间、宗旨、历任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
(二)社团成立后发挥作用的简介;
(三)与四川交流合作事项的简介或意向。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四川海外之窗”的时间一般在协会换届大会前1—6个月,换届大会时正式授予“四川海外之窗”牌匾。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 协会支持“四川海外之窗”在海外以协会名义开展与四川有关的宣传和推介活动。对积极与四川合作,协助、支持并高质量完成四川在海外的各种宣传、推介、引才引智活动的社团:
(一)优先向国务院侨办等国家部委推荐为“华社之光”等荣誉称号候选社团;
(二)优先邀请来川参加各类重大经贸、涉侨活动;
(三)优先推荐负责人列席省政协全会。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四川海外之窗”应及时向协会办公室通报海外侨情变化,及时发布协会办公室提供的宣传、推介四川的信息。
第十六条 协会办公室根据实地调研及日常交流和各种渠道汇集的信息对“四川海外之窗”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设立“四川海外之窗”的社团或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协会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宣传四川、服务四川和与四川开展交流合作的情况报告,以及下一年度围绕“四川海外之窗”开展工作的计划。由协会办公室分析评估,结果报会领导决定是否取消或保留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社团内部制造不和谐因素的,经沟通仍不纠正的,将通过各种渠道通报,并取消社团设立“四川海外之窗”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海外交流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