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5日,民政部表示,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半年共有26个地市启动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改革试点。
民政部办公厅主任 张卫星
持续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开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完成全国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普查,同步推进有关问题整治。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通知,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
对于当前社会上行业协会与行政机构划分不清的现象,已经启动了第三批脱钩试点,并开展清理规范相关涉企服务性收费工作,组建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
同时也出台了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标准。稳步开展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管理工作,规范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管理,出台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基本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公布社会组织管理专项权责清单。
一、医养结合
医养结合是近几年逐渐兴起于各地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由于其将现代医疗服务技术与养老保障模式有效结合,实现了“有病治病、无病疗养”的养老保障模式创新,已经成为政府决策部门及学者们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1、基本内涵
医养结合可以理解为“医养融合”,即超越传统养老理念中只强调单一性的养老服务,而更加注重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的兼得性,注重老年生活保障需求中“养”与“医”的结合,其优势在于整合医疗和养老两方面的资源,提供持续性的老年照顾服务,能够满足未来高龄、失能、空巢、患病老人的多重生活料理需求。
2、与传统养老模式的不同
首先,与传统养老模式相比,两者提供服务内容的差异最为明显。医养结合模式在提供传统养老模式所包含的养老服务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医疗和康复服务,实现了传统养老服务与现代医疗服务的结合。
其次,医养结合模式不同于传统养老模式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比如居家养老的责任主体是家庭,机构养老的责任主体是各类型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没有明确的责任归属主体。在具体实践中,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可以是设有老年病科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医疗机构分设、下属的养老服务单位,也可以是和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的养老院、福利院。
因此,医养结合并不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养老模式而存在,更多意义上,是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而运转。它可以和任何传统养老模式相结合,在任何养老模式中以不同形式实现医养结合的服务供给。
3、主要优势
医疗机构牵手养老机构建立医养联盟,打通了养老机构与医院之间资源割裂的状态,可以形成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养老机构可以整合医院的医疗资源,提高为老人服务的能力,医院可以树立社会公益形象,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及医疗服务的覆盖面;老有所医和老有所养,可以减轻老人亲属及子女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让他们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之中。
4、发展模式
模式一:将社区医院的医疗资源辐射到养老院。比如,上海在中心城区推行全科医生模式,通过巡诊制和签订协议,将社区医院的医疗资源辐射辖区内的养老院,并通过阶梯医保报销比例,实现医疗资源合理利用。
模式二:公立医院外派数名医生和护士组成的“小分队”,长期进驻养老院,这一模式一般只存在于公办养老机构。比如,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中心敬老院的内设医疗机构,通过政府协调,由宝塔区人民医院派驻医生和护士,定期轮换。
模式三:养老机构自行投资医院,由专业医疗团队运营。比如,上海亲和源老年公寓内设的医院由专业的医疗团队运营,不仅对会员开放,也对外提供医疗服务。
模式四:医院团队直接经营养老院。上海闵行区中心医院投资1.2亿元,建设君莲养老服务中心,今年上半年建成后,这将是全国第一家由医院投资、管理的公立养老机构。这一拥有500个床位的养老院由医院专业护理团队提供服务,除了在医疗康复、慢性病防治上具备优势,还提供理疗、补牙、体检等个性服务。
二、放管服改革
一张图读懂“放管服”
三、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新路径
在养老服务中,各级政府承担着“保基本、建机制、强监管”的职责;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应该当好政府的助手,在政府政策扶持、购买服务等支持下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提高参与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1、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仍存在一些政策、体制障碍。
首先,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有待完善。虽然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现有政策仍然存在对基本养老服务的界定不够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没有厘清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对养老机构的税费、土地、融资等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还不理想。
其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及配套法规有待完善。主要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安全监管制度、服务定价和收益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治理机制、对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的分类管理制度等还不够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相关地方法规,包括地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范围、程序、经费保障、争议解决方法以及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税收优惠等有待进一步明确。
最后,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补偿机制有待完善。目前,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成本核算依据、补偿标准、补贴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应的投资回报与经营风险补偿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导致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2、解决的办法
针对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破除政策、体制障碍,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一应完善立法、简化手续,放宽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准入条件;二应进一步规范社会举办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资质认定、优惠政策等,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业;三应加强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在互联网时代,不能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面对“互联网鸿沟”无可奈何,而应推动养老智能化,让现代技术造福老年人生活,形成“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应鼓励社会组织建立智能化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内容,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多样、优质的服务。
探索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对养老服务的质量进行第三方评估,可以保证评估的公正性。而且,第三方评估机构有专业人才储备,能够更加从容地处理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评估工作高质高效完成。在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中,政府部门应把大量事务性工作转交给第三方评估机构,将自己的工作重心转移至优化评估指标、完善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加强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实践中,社会组织可以加强与专业学校的合作,对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养老照料护理水平。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仍是我国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四、社会慈善养老
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依法推进公益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切实保障老人合法权益。大家期待,今年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能再上新台阶,在养老服务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依法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必须要解决的是税收优惠问题。税收是目前制约企业、个人捐赠以及慈善组织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核心问题。首先,目前的税收减免程序复杂,操作起来难度很大,难以被公众理解,挫伤了捐赠人的积极性。其次,慈善组织给捐赠人开具捐赠发票,不仅要具备所得税免税资格,还要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目前深圳同时拥有这两个资格的慈善组织非常少。再次,非营利组织在开展公益项目时,会有一些收费项目,这是他们尝试以自我造血的方式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然而这部分收入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来纳税,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此外,还要规范慈善组织管理标准。稳步开展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管理工作,规范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管理,出台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基本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公布社会组织管理专项权责清单。
更要,积极引入慈善资金,把慈善与养老相结合,探索“慈善式养老”的新模式。把慈善工作导入养老事业,组织动员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到养老事业中来,采取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
社会慈善养老,真正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优良传统,提升了敬老、尊老、孝老的社会正能量!
在“未富先老”的背景下,深度老龄化挑战的巨大压力已经对现有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日益严峻的考验。养老问题是家事也是国事。
深化养老服务改革,满足了老年人群的特殊需求,提高了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了老龄化发展的形势,实现了养老模式的新突破,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应该成为发展中国特色养老事业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