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均可申请资助,其中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本公告所指的配套资助不能重复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创业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持有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莞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
(二)聘任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为准),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申报时间
2017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30日。
三、申报办法
本批次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从即日起接受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所属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分局。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企业的人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书》;
(详见附件)
2.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证书;
3.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创业类提供)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社保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等资料。
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四、评审程序
(一)初审。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对申报材料审查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才办。
(二)安全信用审查。市人才办征求公安、人力资源、社保、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三)资格复核。对通过安全信用审查的申请人,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赴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名单。
(四)审批与公示。市人才办将推荐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市人才办发文公布受资助人选名单。
五、资助标准和资金拨付
获得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的人才,按《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配套资助:
1.由我市推荐入选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可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本年度申请审批同意后,配套资助资金于下一年一次性拨付;
2.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创业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本年度申请审批同意后,配套资助资金于下一年一次性拨付;
3.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聘任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本年度申请审批同意后,配套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配套资助审批同意后拨付1/5,一年后拨付2/5,两年后拨付2/5,期间若未达到配套资助条件的将终止配套资助。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所需相关申报表以及实施细则,可登陆“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二)咨询电话: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69-22836762
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0769-22836652
本公告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附件1: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附件2: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