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人才兴教战略,提升苏州教育水平,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关于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府〔2013〕200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和分层培养两大类,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二条 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目标是在5年内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师范院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引进100名教育特聘人才,分层次培养10名教育名家、100名教育领军人才、500名青年拔尖人才。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着力面向全国,从苏州大市外引进一批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或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特聘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教学和科研能力较强,富有创新精神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引进人才的聪明才智和引领作用。
第四条 特聘人才分A、B、C三类,需符合以下认定标准或参评条件之一:
(一)A类特聘人才采取直接认定制,认定标准如下:
1.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2.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
3.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4.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二)B类特聘人才采取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认定标准与参评条件如下:
1.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一等奖核心成员)(直接认定);
2.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直接认定);
3.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直接认定);
4.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直接认定);
5.省级以上名师工作室(或同级别)领衔者,且教育教学实绩得到同行高度认可(需评审);
6.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的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需评审)。
(三)C类特聘人才采取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认定标准与参评条件如下:
1.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直接认定);
2.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直接认定);
3.省特级教师(直接认定);
4.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需评审);
5.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需评审);
6.四十五周岁以下的省教学名师、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地级市名教师、名校长(需评审);
7.四十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全国教学基本功大赛获奖者、省教育厅青蓝工程等培养对象(需评审);
8.三十五周岁以下的县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获奖者(需评审);
9.三十五周岁以下的博士(需评审):
10.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学科奥赛教练、职业技能大赛金牌教练,取得2项专利以上的“双师型”教师等(需评审)。
第五条 引进特聘人才所需编制,市本级在市属中小学教师总编制内统筹解决,各县级市、区在本级事业总编制内统筹解决。经主管部门、人社、财政批准和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可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为特聘人才设立特聘岗位,并可根据相关佐证材料建立特聘人才档案,由用人单位直接考核录用。
第六条 允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特聘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创业导师。
第七条 特聘人才通过特聘岗位和流动岗位引进的,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八条 特聘人才引进程序如下:
(一)直接予以认定的特聘人才
1.用人单位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单位内外专家对拟引进的特聘人才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专业方向、研究兴趣、影响力、知名度和发展潜力、学科建设契合度等。经考察拟引进的,形成综合材料报所属地教育主管部门。
2.主管单位审核。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提供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同意引进的,报当地人才办审核后,报苏州市教育局。
3.市级复核认定。苏州市教育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特聘人才进行复核并报市人才办同意后,将复核结果反馈属地教育部门,由所属地人社、编制部门按照特聘人才有关政策,协助办理录用、调动等手续。
4.落实相关待遇。特聘人才办理录用手续到岗后,用人单位属地教育局将相关聘用合同及考核管理办法报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教育局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启动相关奖励政策。
(二)需评审的特聘人才,录用到岗后由用人单位属地教育局经当地人才办同意后,报苏州市教育局。由苏州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后,报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特聘人才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根据评审结果,启动相关奖励政策。
第九条 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特聘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A类、B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配偶、子女随迁居住需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
第三章 分层培养
第十条 实施教育人才分层培养计划,分为教育名家、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三个层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引进的教育特聘人才全职到岗满两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鼓励创新、激发活力、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二条 教育人才分层培养计划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教育名家
教育名家分学科类和管理类两类,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二十年(或担任校长满十年),拥有崇高教育理想和抱负,具有深厚教育教学功底(管理)和卓越的教科研能力,取得十分显著的业绩,形成特色鲜明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论,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申报对象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获评江苏省特级教师、苏州市教育领军人才、市级以上名校长称号;
2.教育教学或办学业绩突出,得到学生、教师、家长、社会高度认同,满意度在85%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3.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引领和指导团队方面做出显著贡献,或主动参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建设且实绩突出;
4.获得江苏省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或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主持一项省级规划、教研、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并结题。有教育教学思想并出版学术(管理)专著,学术价值和推广价值得到认可或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
申报管理类人才,须为正职校长,在符合以上1、2、3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培养青年教师、加强科学管理、引进人才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被同类学校推崇,具有一定美誉度;
2.任校长前,获评所任教学科的优秀骨干教师,并为同行公认;
3.担任校长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数的1/3,或每年听课在40节以上。
(二)领军人才
申报对象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十五年,具有较深厚的教育教学功底或较强教科研能力,取得良好业绩,形成一定教学特色和教学风格,在学科教学、课题研究、青年教师培养或教育教学管理中发挥一定示范作用。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高级教师职称,同时获得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以上荣誉;
2.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得到学生、家长、社会高度认同,满意度在85%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3.发挥学科示范作用,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做出显著贡献或主动参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建设,实绩突出;
4.获得地级市以上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规划、教研、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并结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反映自己教育教学思想或教学(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具有学术价值与推广价值。
(三)青年拔尖人才
申报对象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十年,具有扎实教育教学功底,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科水平,为学科发展和学校(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高级职称、获得苏州市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以上称号;
2.教育教学业绩较好,得到学生、同事的认同,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3.教学功底扎实,获得苏州市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称号以来,开设过至少三节县级及以上(其中至少一节大市级)公开课并获得好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承担至少五次县级及以上公开课、专题讲座并获得好评(其中至少两节大市级公开课);
4.教科研能力强,近五年来,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国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学术水平较高且具有指导性和应用性。
第十三条 申报培养计划的教育人才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其中申报教育名家的可以放宽到55周岁,且均需在苏州工作满两年。
第十四条 对列入教育名家、教育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 列入教育名家、教育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在5年培养周期内(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计),可分别享受不多于50万元、40万元、30万元项目资助额度。重点资助教育教学科研、教育教学成果推广、教育平台发展创新、教科研团队发展、服务基层、学术论著撰写等项目,且不得与已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项目重复,禁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凭项目计划书和详细预算申报资助,经教育主管部门评审立项后,按预算先期拨付50%的启动经费。项目结束并经考察达到预期目标的,按实际支出拨付资助。5年内,单个人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项目资助经费按规定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教育人才和项目申报按属地化原则,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各县级市、区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市直属学校(单位)向苏州市教育局申报。一般情况下,须经单位推荐、资格审查、遴选上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社会公示等程序。申报教育名家、领军人才层次培养计划的,还需进行讲学答辩。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后拨付奖励和资助。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教育局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考核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获评的各类教育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人才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用人单位在申报人才和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取消该单位设置特聘人才引进岗位和推荐分层培养对象的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考核,并定期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钩。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全额承担。安家补贴和项目资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和项目资助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直属学校(单位)的涉及相关人员补贴由市人才开发资金统一安排,项目资助经费由主管部门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特聘人才仅认定一次,安家补贴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分层培养的教育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滚动培养,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和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民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办发〔2013〕63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