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宁波北翼国际化新城区”、“产业转型新基地”的产城联动新区域,抓住“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高性能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的重大发展机遇,加快创业型“人才特区”建设,现就宁波杭州湾新区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
符合新区“2+3+1”产业发展导向,具有国际国内领先学术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化发展潜力的科研成果或项目,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等领域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人才及其团队。重点引进汽车整车制造及关键零部件、通用航空、智能终端、新材料、高端装备及文化健康等领域,以及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我区整体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
二、引进类型
引进人才的类型分为创业和创新两类。创业型人才是指在我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创新型人才是指在我区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人才。
三、引进条件
(一)创业型人才和团队引进的具体条件:
1、创业个人或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自主创业经验或在海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职务2年以上,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状况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2016年1月1日以后已在我区创办企业或意向在我区自行创办企业或与区内企业以成果转让、合作开发、技术入股等形式合作成立企业的;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国际国内先进,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具备进行产业化条件的项目;
5、创业人才及团队需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注册创办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0万元,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或创业人才个人投入的实收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二)创新型人才和团队引进的具体条件:
1、一般应在海内外取得博士学位;
2、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或在国际知名企业、高端服务业、金融业等机构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2年以上,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3、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研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学术成果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4、有意来我区从事科技创新工作或2017年1月1日后已在新区企业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上述两类人才年龄一般要求不超过55周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引进后每年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特别优秀的,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破格。
四、引进程序
(一)申报受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30日,符合引进条件的个人和团队可向新区科创中心书面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创业人才和团队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杭州湾新区创业人才申报书》。
2. 宁波杭州湾新区创业创新申报人选情况简表。
3. 附件证明材料。包括:海外学习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4)海内外相关机构任职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5)已创办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目前实际到位资金情况、股权构成材料等)、公司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6)商业计划书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创新人才和团队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杭州湾新区创新人才申报书》。
2.宁波杭州湾新区创业创新申报人选情况简表。
3.附件证明材料。包括:(1)海内外学习证明,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4)海内外相关机构任职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5)已落实工作单位或有意向单位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6)领导和参与过的主要科技研究项目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由科创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针对申请个人和团队的申报书、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资质证明(证书)等,进行材料审核、资格审查、技术审查和初步遴选,并确认是作为创业团队还是创新团队参加评审。对已在其他地方享受类似政策又在新区重复申报的申报人或同个项目多处申报的申报人,要严格审查,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三)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邀请相关行业的权威专家、企业家、科技风险投资管理专家和政府经济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评审专家组,就申报人才和团队带头人及其团队架构、学术及研究水平、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等方面,采取申报人才和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专家打分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入选项目分类推荐意见。创业人才项目分A、B、C三类推荐,A类为重点推荐,B类为优先推荐,C类为一般推荐。创新人才项目分A、B两类推荐,A类为特别推荐,B类为一般推荐。
(四)项目审定。专家评审推荐意见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定并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5天。
(五)签订协议。依据审定和公示结果,确定最终分类资助名单,通知入选的个人和团队与管委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扶持政策
(一)入选创业人才分类资助的个人和团队在收到入选通知后三个月内完成公司注册相关手续,从公司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给予创业人才个人和团队A类资助项目最高500万元、B类资助项目最高300万元、C类资助项目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创业项目落户新区的,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扶持资金上不封顶。
2.按实际需要,免费提供创业人才个人和团队A类资助项目最高400平方米、B类资助项目最高200平方米、C类资助项目最高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3.创业资助项目入选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可向科技银行申请贷款,并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进行贴息,贴息期24个月。
4.创业资助项目自注册之日起,其创办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经营利润形成的新区留成10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其研发新项目。
5.列入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和国家级、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携带参评项目来新区创业的,原则给予优先推荐。由新区申报入选的国家级、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在享受上级资金资助的基础上,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
6.鼓励创业项目和孵化成熟项目在新区落户建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给予优惠地价。
(二)入选创新人才分类资助的个人和团队按照A类最高120万元、B类最高60万元的额度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对已入选国家级、省级“千人计划”人才来新区从事创新工作的,可参照A类项目资助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三)对列入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智力项目落户新区发展的,其项目免予评审,按入选类别直接给予500-2000万元的配套资金扶持。
(四)符合引进条件来新区创业创新的所有人才,同时享受新区出台的有关工业、科技、人才(安居房)等方面的激励扶持政策,给予优先申报国家、省、市重大计划项目的资格待遇。继续对年薪超过15万元、当年度有创新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专项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对新区财政贡献。对来新区创业创新的“两院”院士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政策;对来新区创业创新的浙江省和国家级“千人计划”人才给予安家费和购房补贴。
六、管理与考核
(一)管理考核内容。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一经入选资助项目,新区管委会与其在新区注册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创业项目相关要求和相应的资助政策,并与创新人才和团队及其工作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创新项目内容和预期目标,一并作为项目管理考核依据。
(二)管理具体办法。实行资助经费兑现与项目考核评估挂钩的办法,经审定的资助经费分三年按比例拨付,其中:人才资助经费占25%,人才和团队落户后予以一次性安排,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安置等方面;科研资助经费占75%,分三年安排,第一年安排40%,第二、三年根据团队考核评估情况分别安排30%,主要用于科研设备购置费、测试费、差旅费、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方面。
(三)管理考核实施。科创中心会同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入选资助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和最终项目验收。对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延期或终止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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