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特聘教授
1.特聘教授A类(院士量级)
(1)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社科院学部委员。
(2)来校工作不少于1个聘期,一般为3-5年。
2.特聘教授B类(863、973首席专家量级)
(1)除院士以外的863、973项目首席专家、国家委托的重大社会科学项目首席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或具有相当水平的海外知名学者。
(2)来校工作不少于1个聘期,一般为3-5年。
3.特聘教授C类(长江学者量级)
(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社科基金委学科评审组成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或具有相当水平的海外学者。
(2)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3)来校工作不少于1个聘期,一般为3-5年。
4.特聘教授D类(江苏特聘教授量级)
(1)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江苏特聘教授,或者具有相当水平的海外学者。
(2)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来校工作不少于1个聘期,一般为5年。
5.特聘教授E类(省杰青量级)
(1)江苏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境外学者。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3)来校工作不少于1个聘期,一般为5年。
6.特聘教授F类
(1)A—E类之外的其他境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2)国内人才一般是具有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导师、教授,多次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过高水平系列学术论文;获具有相当水平的境外学者。
(3)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4)来校工作不少于1个聘期,一般为5年。
(二)教授
1.一般应是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过国家级以上科研奖励,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过高水平系列学术论文,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应保证全职到岗。
(三)博士
1.A类博士
(1)国内优秀博士一般应毕业于中科院、社科院、“985”高校、“211”高校或排名前三的专业类院校的优势学科专业,境外优秀博士应毕业于世界一流大学。
(2)导师应为同行公认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3)文科博士一般至少应在我校认定的特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理工科博士一般至少应在本学科SCI一区发表论文1篇或在二区发表论文2篇;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优秀博士论文。
工科和艺术、体育类实践能力突出的博士,如理论成果不符合上述规定,但经学科专家组审议,认定其综合水平已达到相同或相近水平。
(4)年龄文科一般不超过40周岁,理工科一般不超过35周岁,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应保证全职到岗。
(5)具有海外学习经历者优先。
2.B类博士
(1)原则上应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2)年龄文科一般不超过40周岁,理工科一般不超过35周岁,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应保证全职到岗。
(3)具有海外学习经历者优先。
(四)硕士
1.一般应毕业于高水平专业院校。
2.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应保证全职到岗。
3.具有海外学习经历者优先。
二、引进待遇
(一)特聘教授:待遇面议
(二)教授、博士
待遇
人员 |
过渡住房 |
安家费及
购房补贴
(万元) |
科研费(万元) |
配偶
安置 |
备注 |
实验
学科 |
非实验
学科 |
教授 |
130 ㎡ |
20 |
20 |
10 |
酌情考虑 |
过渡房免收5年房租,科研费分两次划拨 |
A类博士 |
过渡住房90㎡或租房补贴,服务满10年赠送100㎡左右住房 |
20 |
20 |
10 |
酌情考虑 |
过渡房免收房租;科研费实行立项和申报管理 |
B类博士 |
60 ㎡ |
10 |
8-10 |
4-6 |
|
过渡房免收2年房租,科研费实行立项和申报管理 |
(三)硕士
提供30平米左右过渡住房,过渡期为2年。
三、简历投递及联系方式
(一)简历投递方式
1.请使用IE浏览器登陆:http://rczp.jsnu.edu.cn/投递简历。
2.将简历发送至学院(实验室)电子邮箱。
(二)人事处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铜山新区上海路101号
2.邮编:221116
3.电话:0516-83500203
4.联系人:徐二荣
5.Email:rsk@jsnu.edu.cn
附件:江苏师范大学2017年教学科研岗位需求一览表.xls
备注:人才类别及待遇根据学科和人才具体情况认定,最终招聘岗位以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