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有一句諺語:信托就是墳墓中伸出來的一只手,緊緊地抓住自己的錢袋子。這句話聽起來驚悚,卻十分有意義。它能超越我們人類生理和意誌的極限,身後也能牢牢控制住財富,成為人類最安全的保險櫃。
而CRS之下,固若金湯的家族信托服務收到挑戰,人們對於家族財富的管理和傳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家族信托從巨富階層向成功企業家或富裕家族滲透,很多名人身故之後,其設立的家族信托被公眾所知。国人富不过三代的神话要打破!
比如,王永慶於
2005年以多筆資金及股票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設立信托New Mighty USTrust,受托人為Clearbridge LLC,受益人中有NewMightyFoundation。其後王永慶於2008年去世。2010年10月,王永慶長子王文洋代表王永慶的大房太太王月蘭,以王永慶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挑戰信托效力,最終於2016年12月9日被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
再比如梅艷芳於去世前不久的2003年12月3日設立全權信托Karen Trust並訂立遺囑,信托受托人系匯豐國際受托人有限責任公司(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信托的初始財產是1,000元港幣,梅艷芳的遺囑明確規定將其死後的遺產轉入信托。
事實上,除了頂級富豪和巨富明星,過去十多年,隨著國內經濟發展和家庭財富的迅速增長,中國又創造了無數 「新富家族」,還有一些高凈值人士及超高凈值人士,他們對於財富傳承的需求越來越強烈。
成功企業家或富裕家族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比如清償債務、子女繼承、兄弟爭產、重大變故、遺產稅等等,都可能讓家族財富嚴重縮水,家族發展嚴重受挫。未雨綢繆最好的方式就是法律規劃,主要是通過法律架構的有效搭建和守富傳富法律工具【高额寿险+生前信托】的合理運用。(同等保额的前提下,中国、香港、台湾的价格是美国的3-5倍)
而大部分傳統財富管理工具如遺囑、保險、婚姻協議、贈與等,功能比較單一,不確定因素較多。家族信托不僅功能全面,而且穩定可控,可實現對財富全方位、跨時空的保障,所以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設立了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全球通行的財富保護傳承頂級法律工具,在生前可以對債務、婚姻、意外等引起的財富受損風險進行隔離,在身後可以對家人爭產、子女揮霍、富不過三代、家族分裂等傳承問題進行防範。所以家族信托是全球高凈值人士普遍采用的財富管理方式。
CRS之下家族信托的主體合規義務
2017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標誌著中國版CRS正式落地。
很多人認為離岸家族信托在劫難逃,事實卻並沒有那麽簡單。家族信托是否屬於CRS下的合規主體通常只需要看其是否屬於CRS下的投資實體類別。
不論家族信托架構安排多麽復雜,在CRS下所關註的仍然是「受專業管理」和「金融資產」兩項測試,兩項測試任何一項通過不過,家族信托便不屬於CRS下的合規主體。當然,這裏還需要註意家族信托被定性為被動非金融機構的情形。
在CRS新政之下,判斷家族信托是否合規義務時也要看其是否屬於CRS下的金融機構(信托主要涉及「托管實體」或者「投資實體」兩類)。
如果家族信托屬於投資實體,則屬於CRS下的合規主體,需要識別其帳戶持有人(包括信托委托人(Settlor),信托受托人(Trustee),信托受益人(Beneficiary)和信托保護人或監察人(Protector)等)。如果家族信托不能滿足CRS下投資實體的定義,那麽就應該屬於非金融實體,從而沒有CRS下的合規義務。
根據家族信托的具體業務活動,又可以進一步將其分類成積極非金融實體或者消極非金融實體。對於消極非金融實體,如果它在其他金融機構持有金融帳戶(例如在某銀行有存款帳戶),則該其他金融機構會「穿透」消極非金融實體,識別其實際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是否屬於非居民的情形,如果屬於則需要收集信息,進行申報。
幾類屬於「非合規主體」的家族信托
第一類:受托人為個人的家族信托
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一個專業的被其信任的單個自然人(這裏講的個人主要包括專業的律師,投資顧問或者會計師等委托人所信任的個人)去管理,這將無法滿足CRS下判定「投資實體」時所需要通過的「被專業管理」測試,所以沒有合規義務。
第二類:直接持有房產等非金融資產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中只持有房產等非金融資產(例如別墅,豪華遊艇,豪華跑車,珠寶,古玩字畫等等),就無法滿足CRS下判定「投資實體」時所需要通過的「金融資產」測試,因此也就不可能被判定為「投資實體」,所以也沒有合規義務。(需要註意的是直接持有,如果通過中間公司間接持有,那麽情形又會不一樣。)
第三類:受托人為PTC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專門設立的一個Private Trust Company(PTC)(該PTC公司的董事可能由專業信托公司委派或者由專業的律師或者投資顧問擔任)。PTC擔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對家族財產進行管理。判斷這類家族信托是否屬於投資實體的關鍵是看該PTC是否屬於金融機構以及該PTC是否對家族信托進行」專業管理」。
對於PTC本身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各國對於PTC的法律規定並不相同,因此在實踐中這個問題存在較大爭議,OECD也並沒有對此進行統一的規定。但是對於是否構成「專業管理」,根據OECD《CRS實施手冊》,如果一個PTC對於家族信托提供的是與金融資產或者信托財產無關的其他行政類管理服務,那麽通常不能判定該PTC對家族信托進行了「專業管理」。也就是說即便PTC自身屬於金融機構,該家族信托也不可能被判定為投資實體,因此也就沒有CRS下的合規義務。
家族信托是全球通行的財富保護傳承頂級法律工具,高凈值及超高凈值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安排。除此之外,CRS之下,稅務籌劃的安排是十分必要的,但需要強調的是,稅務籌劃是指通過合法的方式降低稅務負擔,因此合法合規是進行有效稅務籌劃的根本前提。
特別要說的是關於CRS的稅務籌劃,現在市場上充斥著很多簡單粗暴的方式,比如認為購買島國護照就能避開CRS的合規性審查,但這種方式已經受到OECD的高度關註,在香港與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現在已有部分銀行開始不接受第三國島國的身份開戶,甚至要求原有島國護照的客戶進行關戶的動作。CRS以后,美国已然成为全球避税的天堂!!!
總體來講,家族財富的管理和傳承是一個強大復雜的工程,必須通過長遠的綜合的財富管理以及身份規劃來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