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国防军工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首先碰到的问题是体制问题。体制问题的核心是生产关系属性问题,即我们常说的国有制单位与私有制企业转轨运行问题。在我国,国防军工、国家企事业单位是国家所有制单位。国家所有制单位的主要运行模式是改革开放下的计划经济运行模式,其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以及由此产生的剩余价值属国家所有(公有),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体现,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保护者。在国有制单位的职工属性(地位)与单位是共生关系,既平等关系,他们的个人收入基本按照绩效和等级工资标准发放(既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要把这一体制下的劳动产品直接转入完全市场经济运行下的企业中去,首先碰到的障碍就是体制性障碍,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处理其劳动成果或劳动产品。在GRE转化模式中由于有政府、管理部门等多方的参与,这样既可以解决体制障碍又可以借用企业、资本市场灵活的市场机制调动专项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另外,我国目前知识型商品市场还没有达到劳动型产品市场的成熟度,没有形成一个重信用,尊重知识、尊重专利成果的良好生态环境,因此,国家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就显得举步维艰。为此,GRE模式将研究解决职务成果转移转化中的体制机制问题、市场信用问题、利益分配问题。
GRE模式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政府、项目承担单位、成果转化企业三方成立专门机构并与项目同时开展工作,企业可设立开发基金提前与专项研制人员接触,定向开展产品应用孵化,争取在专利获批后获得优先购买权。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组织单位与任务承担单位)与企业一起确定成果的应用开发领域、产品的转化方向,梳理技术专利内容,组织研究团队或个人编写技术专利,协助企业建立产品研发、生产平台。专项办公室与地方政府成立成果转化协调服务小组,组织相关企业与项目承担单位制定专项预期应用成果目标,对接可能的新产品发展项目,制定合作协议,建立评价、激励和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