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北京相继出台《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充分发挥人才的战略资源作用,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才制定了一系列引进政策。北京在各地纷纷行动之后,也终于坐不住了,开始出大招引进各类人才。
《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优秀海外人才可担任北京重大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在华永久居留证最快5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调随迁……”3月21日,北京集中发布了《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这是北京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提升人才发展环境,在人才的引进、评价、激励、流动、培养、服务保障等重要环节进行的突破和创新。
(一)加大海外人才引进使用力度
1.强化特聘岗位引才作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可按需设置特聘岗位,聘请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海外人才。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特聘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不对应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单位编制,可采用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方式。聘用后发挥作用突出的,可优先入选“海聚工程”,获聘“北京市特聘专家”,并获得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
2.支持创新主体引进使用海外人才。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均可申请引进国外技术和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对于入选的常规引智项目给予1年、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入选的重点引智项目给予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科技和文化类创新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类社团组织和科研服务机构等主体引进使用高层次海外人才,聘用“千人计划”外国专家的最高可给予其工资薪金80%的资助,聘用“海聚工程”外国专家的最高可给予其工资薪金50%的资助,聘用“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中国籍专家的可为其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财政局)
3.鼓励海外人才来京发展。对于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海外科学家、具有重大技术革新能力的海外科技领军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海外投资人、提升项目运营管理水平的海外职业经理人、海外创新创业服务团队等高层次人才,推荐办理5至10年的多次往返人才签证(R字签证)。为高层次海外人才办理最长期限的工作许可,并在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方面提供便捷服务。高层次海外人才可担任本市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探索建立高层次海外人才担任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公安局、市编办、市民政局)
4.创造性地开发使用海外人才资源。设立海外人才寻访资金,依托知名“猎头”、驻外机构、人才联络站、华人社会团体等,在全球范围内寻访人才。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动态绘制海外人才分布图,为人才供需精准对接提供支撑。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设立海外创新研究机构、海外院士工作站或科学家工作站,通过远程在线指导、离岸创新等多种方式共享全球智力资源,打造跨境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国内人才引进使用力度
1.建立高层次国内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引进高层次国内人才来京从事原始创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聘用的“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支持创新创业团队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经其推荐,团队中的科研骨干、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优秀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等,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较大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团队,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团队优秀核心成员经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力度。贡献突出的科技创新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增设以创新成果评价引进人才的方式,对于“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增设以社会贡献评价引进人才的方式,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企业聘用的人才,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聘用的人才,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
4.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任职满3年且贡献突出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作家、导演和编剧等,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5.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和核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满3年且贡献突出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服务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局)
6.破除人才引进障碍。人才引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或聘用单位所在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办理落户。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本市紧缺急需的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
(三)强化人才绿卡引才用才作用。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引进技术研发骨干、文化创意人才、法律服务顾问、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师、项目运营团队、职业经理人等优秀海内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绿卡)。持人才绿卡可在本市享受子女教育、购租房屋、小客车指标摇号等方面的市民待遇,外籍人才还可享受出入境、海关通关等方面的便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北京海关)
二、以更加有效的措施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四)创新职称评价方式。
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负责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人才,为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职称层级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或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在条件成熟的市属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新型智库、创新型领军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由创新主体自主评价人才。打破国籍、户籍、体制等制约,建立健全各类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结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需要,增设创意设计、科学传播、人工智能、技术经纪等新业态的职称专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大人才激励力度。
加大对创新创业团队奖励力度,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制定优秀人才奖励措施,建立与个人业绩贡献相衔接的奖励机制,业绩贡献突出的可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设立“青年北京学者计划”,鼓励优秀青年人才积极从事前沿科学研究和原始创新,入选人才可享受周期性经费支持。设立建言献策奖励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对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被采纳应用或形成制度性成果的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京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高层次海外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优先入选“海聚工程”,享受相应奖励资助和生活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委)
(六)支持科研人才流动。
建立科研人才在事业单位内外自由流动双向通道,本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可利用本人及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采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与企业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等方式创新创业,获得相应报酬或成果转化收益;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保待遇,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到5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七)加强知识成果保护转化。
健全知识成果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人才在专利申请、授权、保护、维权援助、运营转化等方面提供定制服务。支持知识成果转化增值,科研人才领衔开展项目研究并将相应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的,成果转化单位可将70%以上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领衔人及其创新团队、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报酬和奖励。(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三、以更加完善的服务保障人才发展
(八)加强住房保障。
坚持以区为主、全市统筹,通过租购并举的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需求。各区应结合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在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计划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进一步优化引进人才购房支持政策,制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九)加强子女教育保障。
在“三城一区”、海外人才聚集区域及其他科技创新产业聚集区域配置不同类型的优质学校,满足各类人才子女入学需求。针对就近就便入学、国际化教育等多样化需求,优化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
(十)加强医疗服务保障。
统筹建立国际化的人才医疗服务保障体系。畅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疗中心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多样化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定比例的商业医疗保险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卫生计生委)
(十一)加强其他服务保障。
搭建多元化服务平台,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项目申请、法律服务、创业辅导、投融资、办理永久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服务。加快建设国际人才社区,配套建立外国人才办事综合服务大厅,构建国际化的工作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
四、以更加积极的作为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优化人才服务作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十三)严格落实责任。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人才的认定、引进、评价和激励等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并做好各项措施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的资金保障工作。市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府外办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大力宣传本市优化人才服务的措施,加强宣传解读,扩大知晓度,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的社会氛围。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人才引进对象:
1.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
2.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
3.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人才引进条件:
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人才引进办理流程:
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人才引进好处:
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 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 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 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 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 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 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 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 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