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有关人才工作精神,充分发挥赣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作为国家级新区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人才和团队在新区创新创业,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新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为产业配套的现代服务业(含市场化运作的科研、教育、医疗机构等)的发展需要,未来5年安排30亿元人才发展经费,引进和培育200名高层次人才,吸引10万名青年人才和技能人才在新区创新创业,促进新区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开放发展。
新区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和培育措施另行制定。
第三条 人才工作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新区人才办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协调。将人才工作纳入新区目标管理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人才工作专项述职。严格规范人才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严禁一个项目重复性补贴,避免仅以材料评审定项目、项目评审走过场、人才资金不落地。每年由新区人才办会同工管办督查室等部门,对人才工程推进情况、人才资金使用情况、人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联动问责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引才类别
第四条 建立人才分类目录。凡已在新区工作,或有意来新区发展的人才,按其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分为“赣江海智”计划(A、B、C类)、“赣江创新”计划、“赣江创业”计划、“赣江杰青”计划人才。
第五条 建立人才申报的批次制度。每半年面向已落户或有意落户的人才开展一次集中申报,经认定的人才,由新区人才办重点做好跟踪服务,纳入新区人才数据库管理,并承诺人才落户后按本办法享受相应的政策。
第六条 “赣江海智”计划人才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体分为:
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含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含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相当于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等职务的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
地方领军人才(C类),含江西省“双千计划”等省级地方领军人才;江西省“双千计划”入选者若为团队的只认定其团队带头人;其他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同等次人才。
第七条 “赣江创新”计划人才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经担任国家级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及类似职务的创新人才;(2)在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取得相当于教授、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并通过创办企业、与企业合作、技术转让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创新人才;(3)在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从事科研工作,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自带科技成果来新区转移转化的创新人才;(4)拥有国内外重大发明专利或先进科技成果,对解决新区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起决定性作用的创新人才;(5)从新区最终申报江西省“双千计划”人才,但未入选者。入选者若为团队的只认定其团队带头人;(6)其他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同等次人才。
第八条 “赣江创业”计划人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人才应自带项目来新区投资创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2)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3)所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赣江杰青”计划人才须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操作技能且在新区企业工作满一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主要包括取得国家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和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
国有企业博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历人才参照执行。
第三章 “赣江海智”计划政策支持
第十条 科研启动经费。对全职引进或新培育的“赣江海智”计划A类、B类、C类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扶持。对A、B、C类人才主导的研发项目或产业化项目获中央、省科技或产业项目资助的,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资助相结合的方式,A、B、C类人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分别给予100%、80%、50%配套,最高分别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项目资助。对新区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综合资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或办公补贴。对人才建设实验室或租用办公场地的,给予全额资金补贴,其中A类、B类、C类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期限三年。
第十三条 安居保障。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或人才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企业落户新区后,对A类、B类、C类人才在新区工作满1年后,首次在新区范围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分别给予100%、50%、50%的购房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6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未购房的A类人才可享受新区提供的300㎡独立住房一套;对未购房的B类、C类人才可分别享受新区提供的150㎡、120㎡人才公寓一套。
第十四条 税收奖励。人才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企业落户新区后,或人才与新区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的,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新区本级留成部分,以奖励的形式,在下一年度等额补贴给纳税人,连续奖励三年。
第十五条 银行贷款贴息。人才创办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付息额分别给予A类80%、B类60%、C类50%的贴息,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连续补助两年。
第十六条 发放特殊津贴。对全职引进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按每月2万元、5千元、3千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方面的特殊津贴,期限两年。
第十七条 配偶随迁服务。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做好人才配偶安置、就业推荐工作,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按对口部门予以安排,其他类型的由新区人才办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子女入学。人才子女在新区范围内享有自主择校权。人才子女就读南昌市、新区国际学校的,每人每年给予教育补贴1万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主动协助人才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每年为人才免费提供1次医疗保健体检。
第四章 “赣江创新”计划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科研启动经费。对全职引进或新培育的“赣江创新”计划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扶持。人才主导的研发项目或产业化项目获中央、省科技或产业项目资助的,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资助相结合的方式,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50%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资助。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或办公补贴。对人才建设实验室或租用办公场地的,给予全额资金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三年。
第二十三条 安居保障。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或人才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企业落户新区后,在新区工作满1年后首次在新区范围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未购房的可享受新区提供的100㎡人才公寓一套。
第二十四条 税收奖励。人才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企业落户新区后,或人才与新区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的,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新区本级留成部分,以奖励的形式,在下一年度等额补贴给纳税人,连续奖励三年。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贷款贴息。人才创办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付息额给予3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助两年。
第二十六条 发放特殊津贴。对全职引进的人才,按每月2千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方面的特殊津贴,期限三年。
第二十七条 配偶随迁服务。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做好人才配偶安置、就业推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子女入学。人才子女在新区范围内享有自主择校权。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主动协助人才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五章 “赣江创业”计划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资助优秀创业项目。鼓励人才创办的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或江西省有关单位联合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新区登记注册经营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江西省级大赛第一名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鼓励各种创投基金给予扶持。
第三十一条 银行贷款贴息。人才创办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给予年度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贷款在5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年度利息额30%的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发放期限一年。
第三十二条 办公补贴。根据人才创业项目实际需要,给予两年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对人才创办的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产生的物业费、房租费、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为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税收奖励。人才创办的企业落户新区后,企业所得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按其30%以奖励的形式补贴给企业,期限三年;如新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补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社保补贴。人才创办的种子期企业和初创企业落户新区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0.5%,期限两年。
第六章 “赣江杰青”计划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 安居保障。在新区连续工作两年以上,表现优秀且家庭在新区无自有住房的杰青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和新区批准,可入住新区人才公寓,享受两年免租金政策,其中已婚的,可优先申请新区一套公租房;对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自行租房或所在组团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提供人才公寓的,按新区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给予等额补贴;对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但自行在新区范围内首次购房的杰青人才,按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6万元、“赣江工匠”6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第三十六条 指导性最低年薪标准。对与新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新区初次就业的,指导企业实行最低年薪标准:本科生、高级技工5万元,硕士研究生、技师6万元,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8万元。未实行最低年薪标准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区当年度所有人才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生活补贴。对新区范围内全职工作的人才给予生活补贴,高级技工每人每月250元,本科生或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或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期限三年。
第三十八条 人才奖励表彰。对在新区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能大赛等奖项或取得国家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获奖或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000元奖励;开展“赣江工匠”评比表彰,每年评比表彰10位在新区六大主导产业企业中技能过硬,取得突出贡献的“赣江工匠”,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突出贡献人才”评选,每次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10万元;对新引进或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个人和用人单位50万元奖励。
第三十九条 推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新区内拥有10名以上技师人才的企业设立首席技师职位,遴选在企业生产技术革新中发挥领头羊作用的优秀技师担任,对连续两年担任首席技师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条 鼓励创建技能专家工作室。新区内企业技能专家工作室获批省级以上工作室的,按所获奖励资金1:1比例配套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一条 职业规划教育培训。鼓励新区内人力资源机构每年定期为高校毕业生和入职员工做职业规划培训,经新区批准且每次培训人员达100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次的奖励。
第七章 其他人才政策
第四十二条“零门槛”落户。本办法认定的各层次人才均实行“零门槛”落户。人才一经认定,即可在新区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 人才引进奖励。鼓励个人或企业、中介机构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人才,对全职引进“赣江海智”计划A类、B类、C类人才的,且人才在新区工作满半年以上,每引进一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全国各类高等院校、高职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学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每年累计向新区内企业用人单位输送杰青人才100人以上,且人才在企业工作满半年的,按硕士研究生或技师以上人才300元/人、其余为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人才只能按培养或引进享受一次奖励。
第四十四条 扶持创新创业平台。对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全职博士后给予10万元科研资助;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按所获奖励资金1:1比例配套研发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五条 金融支持。(1)与中科院共同发起设立3亿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专项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方面建设。(2)鼓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入驻新区,主导设立5亿元赣江绿色产业基金,用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3)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人才服务银行,为人才提供精准化、专业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人才的创新创业项目最高可获得人才服务银行5000万元的信贷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免费接机服务。对“赣江海智”计划A、B类人才,自获评之日起一年内,新区免费提供昌北机场至南昌市或新区范围内任一地点的接送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与人才开展调研座谈,扎实做好新区人才政策的宣传、解读;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各项人才活动的宣传推广作用,全力打造“俯首甘为人才牛”的人才服务品牌。
第四十八条 政府奖励部分的资金,按受益原则分担。新区受益的,新区与人才落户组团按1:1比例分担的原则予以兑现。新区未受益的,原则上由人才落户组团予以兑现。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资助、补贴等均在人才发展经费中列支,“一事一议”确定的人才及项目的资助和补贴单独列支。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新区本级其他同类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新区各组团根据实际出台相应人才政策,并实行政策叠加。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由新区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