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大对本市初创期及小微科技企业的扶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生态环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1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
一、征集范围
支持内容: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科技服务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技术转移、科技新媒体等专业科技服务。
申报主体要求:注册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知识产权纠纷,无不良记录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2)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3)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且截至申报之日已完成的研发经费应不低于40万元(已享受创新资金补助的研发经费不得重复计算),并提供100%已完成研发经费记账凭证清单(明细账);4)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2018年12月31日前尚未验收;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时间未超过3年;3)立项项目被终止,时间未超过5年。
经费额度:立项项目定额补助10万元/项,主要用于补贴截至申报之日前一年的研发经费,各区政府对本辖区推荐的项目按不低于其实际获得的市拨付经费额度予以配套资助。
二、申报要求
1、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2、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申报书等书面材料的同时,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每个项目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三、申报方式
1、本指南公开发布。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进入“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按系统提示在线填写、提交《上海市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和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9:00,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16:30。
3、区科技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在线初审,并择优推荐,形成《项目初审及推荐意见汇总表》。
4、获得拟立项资助的企业需将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注册地区科技行政部门,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电子文档内容一致方视为有效申请。所有书面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使用普通纸质材料作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市科委办事大厅集中接收拟立项企业的书面材料(接收时间另行通知)。
市科委办事大厅地址:徐汇区钦州路100号1号楼。
办事大厅不接收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书面材料。
5、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中国上海”网站(www.shanghai.gov.cn);
(2)一网通办—利企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
-【账户注册】转入注册页面进行单位注册,然后再进行申报账号注册(单位注册需使用“法人一证通”进行校验);
-【初次填写】使用申报账号登录系统,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
-【继续填写】登录已注册申报账号、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四、其它说明
本年度创新资金将与2019年“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对接,评审环节依托“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市赛评选环节,市科委统一组织专家,采取大赛路演、网上评审等方式进行评选。届时请申报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五、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技术支持:62129099-2257
附件: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沪科规〔2018〕10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现将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于2019年1月2日正式开始,实行放开申报、每月20日完成当月受理工作、每月审核。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工作指引》规定,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20日,截止日期之前每月受理,每月审核;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每月受理,每月审核。
二、申请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条件。
三、申请程序: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申报的方式开展。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上述认定(含入库培育)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含入库培育)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确认激活需3个工作日)。
2、2008年以来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上开展申报工作。如遇名称变更,需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市认定办受理后,可参加重新认定。
(三)提交材料
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的申请企业,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中“部门入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 Key”(USB 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可以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线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加盖公章与相关附件装订成册提交给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收件地点详见附件2。
(四)收件、受理及专家评审
各区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收件证明,每月20日前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汇总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选取专家,开展网上评价。
(五)认定报备
认定办公室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或入库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办公室应及时将评审将结果反馈企业,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听取企业意见;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符合入库培育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市区共同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培育企业推荐名单及支持经费并报市认定指导小组。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认定办公室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国家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
经入库培育报备的企业,在市科委网站(http://www.stcsm.gov.cn)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发文。
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办公室核实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为做好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申报企业不应轻信不法中介的误导,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市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高企资格。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受理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三楼307室。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邮件咨询:gqrdb@stcsm.gov.cn
各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各区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2019版)。
附件1:高企认定受理点联系方式(2019).pdf
附件2:201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