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显示,继承房产、微信红包、折扣券等11项收入不缴个税。
中国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下称负责人)介绍,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负责人表示,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以一套面积100平方米,价值2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房屋为例,无偿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哪种缴纳的税费更少?如果是买卖,购买方主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印花税,买方需缴纳3.1万元;如果是赠与,受赠方要缴纳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也就是说,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负责人表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公告》还对6类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
梳理《公告》可以发现,包括房地产无偿赠与的3种情形,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以及废止的情形,一共有11类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