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默默的“阻击战”,从最高人民法院到省高院,到中院,到基层法院,不约而同,全部参与。没有刀光血影,没有鞭炮齐鸣,没有宣传,没人表彰,默默无闻,一些判决书在我看到之前,当事人之外的阅读量是0。但是,我在这里看到的,是荡气回肠,是侠肝义胆,是坚守法律的真谛,也是高超的司法艺术。
7月3日凌晨2点左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小李庄项目指挥部组织工作人员50余人进村,目标是强拆王恩忠的房屋。拆除中,王恩忠儿子王某,一个当地建设系统工作人员,开着自家丰田车向指挥部工作人员聚集方向撞去,指挥部的胡华东,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躲闪不及,当场身亡。
一年之前,当地市委书记曾经到这里现场调研,对郾城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净地出让、律师参与”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各地纷纷来学习取经。这一极端事件,让我们得以揭开幕后:这个项目中,多次出现黑恶暴力事件,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以下,多级法院均判定该项目的强拆行为违法。(参见呦呦鹿鸣《“撞击之夜”前传》)
那么,法律去哪了?这个项目中,被放在战略位置的“律师参与”,为什么没有起到作用,以至于步入今天几无转圜余地的境地?
我很好奇。
北京法律界,有两位大咖分别告诉我说:漯河市郾城区,专门从北京邀请了一个律师前去负责策划,操盘法律策略和诉讼行动。这个项目是如此显目和众人周知,以至于我打开电话通讯录圈内随机选人询问,就获得了答案。
首都的大律师,来到了漯河,当然是要大干一番。而且,他也确实出手不凡,比如,这两招:
第一、以村民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为理由,认定村民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强拆;第二、让村委会开一个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将不配合拆迁户的土地收回,不收回就强拆。被起诉后,就说是村委会干的。
既稳准狠,又如狐狸般滑溜,妥妥的套路。特别是第一招,因为原来集体土地上的房子是农民自己建的,之前的基层政府,本来就对农民房很少发《规划许可证》,所以,它几乎就是农民的“七寸”,一打一个准。
手握这两个诸葛锦囊,强拆往往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什么叫做策划?这就叫做策划,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
即便作为吃瓜群众,我初看到基于这个思路的各种通知时,也不禁心生寒意:有杀气。这个项目中活跃的“口罩男”群体,攻击成性,相比之下,也不过小儿科的匹夫之勇:
万万没想到,2017年11月27日,一份来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2017)豫行终2450号),斜刺里杀出。
这份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很简单:2016年11月17日,开封兰考县,有一个叫做杨付居的人,被县政府组织人强拆了房子。他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违法。
其实我非常难理解这位原告的起诉心态,在当时那种环境下,这种地方上的起诉几乎是必输无疑。先是开封中院一审判决,提供了第一个“意外”:兰考县政府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而是仅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未提供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书面催告书的相关证据,剥夺了杨付居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兰考县政府未依法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内容予以公告。综上,兰考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这个判决含着勇气。如同先锋。
县政府不服,上诉。于是,轮到了河南省高院法官,2017年11月27日,他们,写出以下这段“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系农村村民,其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兰考县政府在土地征收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因拆除一审原告的上述房屋而发生本案的行政强制争议。兰考县政府以一审原告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土地证缺乏档案等理由,认定一审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其称在下发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后,对涉案的违法建筑物进行了拆除,但一审原告持相反意见,其认为强制拆除的根本原因不是违法建设,而是由于其未与兰考县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兰考县政府因而依据非法理由、强制推行征收实施工作所致。对此,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兰考县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一审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兰考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其所称据此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本院均不予认可,也不能成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2017)豫行终2450号判决书
这是一段“人话”,也是一把庖丁解牛的剔骨刀:它清晰地点出:兰考县政府种种看似合法的行为,即便包装了各种法律文书,也是为了避开法定程序而滥用职权。
法官打了一个阻击战。
我一直相信,法律,本乎天理人情,法律的生命,既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一个好的法官,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在社会中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律显现它蓬勃的生命力。我们今天看到的这段“本院认为”,闪耀着人性和法理的光芒,它在堆积如山的判决书中,非常少见,像凤凰羽毛一样珍贵。因此,我要在呦呦鹿鸣中认真记下这三位法官的名字,并希望大家也能记住他们:
审 判 长 王 松
审 判 员 张万里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我一直相信,法律的本义,是抑暴扶弱,以助公平,定纷止争。它应该尊重习惯合乎常识,使得人们难以触犯,而不是刻意编制网络,使得人人处于“违法”状态,随时可以“被收拾”。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没有像城市开发商一样取得规划许可证就是违法,房子就可以被强拆,这就是刻意编织,可以说是一种“套路法”(这个词是我第一次用,套用了“套路贷”)
法官,是站在法治大河源头的人,法官腐朽了,整条大河就污染了;法官清澈了,整条大河也就保有了自净的机会。
到2018年,漯河郾城区仍然准备故技重施,使用了“没有规划许可证”这招,使用对象是郾城区五里庙的被拆迁户高次民等人,不过,2018年10月30日,县一级的临颍县法院,也写出了一段“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当地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村民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或者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客观现实情况,之所以存在此状况是由于社会发展和政府管理方面的综合原因造成的,不是农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原告对此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仅以原告建设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认定为违法建设五,不符合客观实际,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事实依据不足,依法应当认定违法。”
——(2018)豫1122行初27号判决书
被告郾城区城乡建设局败诉。对照这个“本院认为”和前述省高院的“本院认为”,会发现惊人的一致性。显然,省高院的判决书出来之后,在河南省范围内,出现了示范效应。中国并非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国家,而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但这并不等于判例得不到尊重,尤其是当一个勇气和说理艺术兼具的判例出现的时候。
我们可以在这里看到两批法官跨越年度的遥相致意。这是专属于司法的默契。一些人的歪主意,也就没有了用武之地。
而且,2018年8月3日强拆,法院在10月30日就作出了判决书。刨去立案、送达、排期、开庭等时间,这个行动力,同样很少见。
同样的,让我们也记住这几位法官:
审判长 杨少武
审判员 李小梁
审判员 王青民
这个案件,帮助原告胜诉的代理律师也来自北京,是振邦律师事务所的邹伙发。可见,一个真正的好律师,善于化解矛盾,而不是善于制造矛盾。有的人说,让村民接受强拆,岂不是更没有矛盾吗?当然不是。不公平的事件一旦堆积,就会积累民怨,当民众日渐失去对法律的信念,乃至于根本不愿意讨论法律和审判,那么,他们必将陆续退回森林法则,秩序将由此崩溃。而秩序一旦失去,吃亏的将是所有人,正如小李庄那辆撞向人群的丰田车,直接带来血溅五步的死亡,即便双方原本都是体制内的人。也在小李庄,即便当地黑恶势力横行,多数村民仍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一直找到最高人民法院,他们,大多没有与黑恶势力形成直接冲突,保持了温和的坚忍。(具体事实参见呦呦鹿鸣《“撞击之夜”前传》)
正如洛克所说,“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如果法律缺席,那么我们希望,它不要缺席太久。
还有更多的类似判决书,是在我视野之外的,但我相信它们就在那里。在此之外,我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文库中,发现了一批确认郾城区强拆违法的裁定书。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也出手了。
这场阻击战,从最高人民法院到省高院,到中院,到基层法院,不约而同,全部参与,没有刀光血影,也并不为公众所知,没有鞭炮齐鸣,没人表彰,默默无闻,一些判决书在我看到之前,当事人之外的阅读量是0。但是,我在这里看到的,是荡气回肠,是侠肝义胆,是坚守法律的真谛,也是高超的司法艺术。
中国一直有判牍传统,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这样的好判决出现。(欢迎朋友们在后台推荐给我。)还记得在《理想再温和,也是理想》一文中吗?我曾经说,当年,我放弃了一直以来想当一个法官的梦想,临门一脚之际转了行,因为我很担心自己当了法官后会被摁在地上反复摩擦。现实永远是粗粝的,我们当然会被反复摩擦,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一点点空间,点燃一些什么,透出一丝光亮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