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起草小组:
一,《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立意是好的,初衷也是好的,但草案目前很不成熟,尤其是缺乏操作性。通篇讲的是管理,没讲服务保障,偏离主题,这是硬伤。
二,应组织专班修改。至少各战区、各军种、各省军区,分别由退役軍人组成三五人小组,逐条推敲,进行修改,上报退役部。
三,应分类作出规定。现在将各类人员混为一谈,无法执行,应分章阐述。
①退休,明确包括团以上各级军官,包括上将。
②转业,强调退役厅局综合部门职能,年度下达指令性计划;安置上强调平级对待,不能从理论上规定军人职务可比地方低二至三级。
③自主择业,满60岁退休时应纳入军休所管理,这30万人不能边缘化。
④军士,对转业安置作出硬性规定。
⑤义务兵,制订切实可行复员政策。
四,参战补助应包括全部人员。如退休军官、转业干部、城镇士兵、自主择业干部,不能只是农村兵有参战补助,这样显失公平。
五,教育培训、学历教育、就业创业等,合为一条即可。本法应重点讲清在这些方面,退役后的政策倾斜,要实打实,摸得着,要干货。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厅局)内设编制机关改革。一开始沒有经验,现经几年实践,显见有些部门人浮于事,故应重新编制。可设:
①办公厅
②政策法规司
③离休退休保障司
④军官转业保障司
⑤军士转业保障司
⑥义务兵复员保障司
⑦政治工作局
⑧财务司
⑨机关事务管理局
⑩军人公墓管理司。直属单位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中心(国省市县四级)。教育培训、学历教育、就业创业等等,纳入政策法规司即可。
七,成立国省市县四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委员会,主任由省长、市长、县长兼任,统一领导退役軍人事务,办公室设在退役军人部(厅局)。
八,载入地方志地方史。凡立三等功以上,或参战人员,或团以上干部,载入地方志地方史地方名录。亦可在地方志地方史中,单独设立军事人物卷(章、节)。
九,凡军队涨工资时,退役军人(离休、退休、自主)应同时调整,再不能再像过去拖后半年、一年、两年了。同时调也是调,拖后调也是调,为啥非得拖后调?现在都是计算机管理,同时调工资已没有任何障碍。
十,只要是退役军人,百年之后均可免费葬于军人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