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法律成為世界各國處理內政和國際事務的主要依據和方式。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講師暨福建省台灣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游志強博士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7月號發表專文《試論法治思維在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方法論作用》。作者認為:法律不僅能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也即中國大陸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亦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我們有必要從觀念上轉換兩岸關係在非和平時期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方法論認知,從界定反分裂國家鬥爭的法律屬性、樹立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問題意識等角度切入,由此創新、創立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法治話語體系,真正發現並促進實現法治思維在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的方法論作用。文章內容如下:
一、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觀念轉換
在傳統觀念中,反分裂國家鬥爭主要以政治、經濟、文化、歷史、軍事等手段為主要方式,相應地,政治陣地、經濟陣地、文化陣地、歷史陣地、軍事陣地等陣地也就成為反分裂國家鬥爭的主要陣地。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法律成為世界各國處理內政和國際事務的主要依據和方式,通過法治方式處理各項事務而得到的結果更令人信服和遵從。尤其是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法律的主要任務不僅在於對政治立場的確認與複復,還在於為反分裂國家鬥爭提供正當性支撐。由此,我們有必要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的反分裂國家鬥爭中,轉換觀念,為多種途徑實現國家統一做好法律準備。詳言之,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由淺及深展開相關工作:
首先,明確反分裂國家鬥爭的法律屬性。一方面,法律的制定活動能夠以最明確且最權威的方式彰顯反分裂國家鬥爭的政治決斷,法律規範能夠有效凝結和反映人民群眾對國家統一與反分裂鬥爭的理性共識,並為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提供法律上的依據;另一方面,法律的實施過程能夠為上述政治決斷提供有效的制度實踐路徑,在本文的語境下,即法律的實施能夠為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提供程序上的安排,與此同時,法律規範也能夠有效降低非和平方式的敏感性,從而有效震懾分裂國家的活動。①實踐中,從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相關條文與《反分裂國家法》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規範聯繫來看,無論是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還是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反分裂國家鬥爭均涉及諸多法律問題。由此,我們有理由主張反分裂國家鬥爭具備法律屬性。
其次,樹立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問題意識。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啟動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實質性要件中,我們不難發現,“法理台獨”是觸動《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三項實質性要件發生的根本所在。不僅如此,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法理台獨”亦是通過多種途徑在島內的法律實踐活動中得到表現。面對肆意猖獗的“台獨”分裂勢力,無論是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還是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我們都應樹立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問題意識。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以法律機制反制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在法律等層面製造的分裂活動;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甚至是在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以法律機制為國家為實現統一所採取的各項行動提供合法性與正當性基礎。
最後,創立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法治話語體系。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法治話語體系應至少包含以下三個層面:一是在整體上,通過法治話語表達國家的嚴正立場,如國家必須實現統一、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民族根本利益不容侵犯的根本立場;如國家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為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現國家和平統一所作的各項安排;又如國家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為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實現國家統一所作的制度設計等。這一層面的話語體系建構已經通過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這一憲法性法律得到實現。二是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建立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條件下的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關於這一層面話語體系的建構,包含有國際法、大陸域內法、台灣地區政法資源等領域的法律機制建制。三是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亦需要建立兩岸關係非和平情境下的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這一層面的機制建制主要是從國際法層面展開,關於這一問題的討論,將在本文接下來的筆墨中予以重點關注。
二、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國際法應對
“國內法和國際法之間並無絕對的界線。”②從這一角度來說,國際法對國內事務的處理有著一定的聯繫,並發生作用。反分裂國家鬥爭雖然是我國的內政事務,但也可以適當引入國際法上的一些原理。本部分關於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國際法應對,主要是討論國家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的國際法應對。
(一)兩岸關係的內戰原理與不干涉內政原則
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是兩岸關係的內戰狀態。關於內戰的一般原理,“按照內戰的嚴格意義,當一個國家內兩個對立的團體為奪取國家的權力而訴諸武力,或者一個國家內大量居民武裝起來反對合法政府時,就發生內戰。”③或者,“如果有人想把‘國內政治’作為‘首要問題’來談論政治的話,那麼,這種衝突就不再是指有組織的民族單位(國家或帝國)間的戰爭,而是指內戰。”④兩岸關係即是如此,兩岸雙方作為對立的團體爭奪國家權力,把“國內政治”作為兩岸交往的“首要問題”來談論,衹是現階段兩岸雙方並未訴諸武力。但其實質是一場尚未終結的內戰,兩岸之間從1949年之前的內戰行動發展為現階段的內戰狀態。⑤並且,兩岸間的這一狀態在短期內結束的可能性較低。
基於兩岸關係的內戰原理,以何種方式解決台灣問題即是我國的內政事務,不受外部勢力的干涉。一般意義上,“干涉(intervention)按例是國際法所禁止的。干涉就是一國對另一國的事務的專橫干預,專橫干預指武力的使用或威脅的干預。對另一國的內外事務不加干涉的義務被認為是國際法保護各國對內和對外的獨立這一事實的結果。”⑥在這一原理的指引下,我國可以基於國家主權採取包括非和平方式在內的任何措施用於解決台灣問題,而不受外部勢力的專橫干預。並且,基於國家的“不可滲入性”⑦原理,國內法律秩序對某一領土即對狹義的國家領土,具有排他性的效力。綜上,無論是不干涉內政原則,還是國家的“不可滲入性”原理,都佐證了一個事實:我國採取何種方式解決台灣問題均不受外部勢力的干涉。
雖然在理論上,我國採取何種方式解決台灣問題均不受外部勢力的干涉,但一旦我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等實際行動解決台灣問題時,必然面臨外部勢力和國際輿論針對我國採取的有關行為是否符合國際法規則的議論、非議乃至指責。基於此,我們可以作出如下判斷:我國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如何有效遏制外部勢力以武力或者非武力方式干預,是確保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有效行使的關鍵。實踐中,我們應形成應對策略,應對外部勢力干預我國內政的可能的法律藉口,挖掘可以為我所用的國際上的政法資源,以此形成回應乃至譴責外部勢力、爭取國際支持和道義制高點的法治話語。舉例之,在具體實踐中,我們可以組織研究隊伍從理論和實踐兩個角度研究我國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是否可以借鑒適用戰爭法上的相關規定、可以適用哪一部分規定以及如何適用等問題。
事實上,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可知我國在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時,針對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這一實踐範式已經劃定了明確的制度邊界,也即戰爭法中的人道主義保護規則。戰爭法中有一部分規則在性質上屬於人道主義保護規則,其佔據著道義制高點和話語制高點,且國際法學界已經形成非國際武裝衝突適用國際人道法規則的共識。因此,從最大限度爭取國際道義支持和話語正當性的角度出發,在實踐中,我們應將一些體現人道主義精神的規則,從國際法上轉化到國內法中予以適用和遵循。由此一來,在面臨外部干涉勢力依據國際法而提出的質疑和詰問時,我們不僅可以依據台灣問題的內政屬性予以回應,還能從法技術層面,以我國《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制定和實踐活動均貫徹了人道主義保護規則給予回應。不僅如此,根據“正義戰爭”學說,按照一般國際法,戰爭在原則上是被禁止的,戰爭衹有作為對不合法行為的反應,才是被允許的,而且衹有當戰爭是針對對這種行為(即不法行為)負責的主體時,才是被允許的。⑧我國《反分裂國家法》規定的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針對的是外部勢力干涉和極少數‘台獨’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動,絕非針對台灣同胞”。⑨由此,我國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是被允許的,在國際法上亦是有著絕對的正當性基礎。
(二)世界各國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經驗
在一定程度上,世界各國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經驗也能給我國反分裂國家鬥爭帶來啟示。如美國的內戰問題、加拿大的魁北克問題、俄羅斯的車臣危機、英國的北愛爾蘭問題、西班牙的巴斯克問題、德國的巴伐利亞問題以及前南聯盟的黑山問題等,這些國家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國家勢力方面的成功或失敗的經驗和教訓都能對我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有所啟示。舉例之,如發生於19世紀60年代的美國內戰是美國歷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美國內戰起到了“以戰止戰”、“一戰定江山”的效果,其對當今國際社會的啟示有三:一是維護國家的統一是最高的原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破壞國家的統一,尤其是不能以本地區的民意為藉口分裂國家;二是儘可能尋找妥協方案,戰爭是凶事,不要輕易打響第一槍,尤其是正義的一方,更不能因自己擁有道德制高點而不維護和平;三是要以寬容為行為準則處理戰後問題。⑩又如,加拿大的魁北克問題帶來的啟示:分離主義活動不僅影響國家統一,也給國家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⑪再如,英國北愛和平的最終實現亦是歸因於人民對和平與發展的訴求,為了歷史上的恩怨無休止地廝殺,無疑是不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英、愛兩個政府為實現北愛和平進行了積極努力,處理民族矛盾應該採取靈活務實的政策、加強對話,避免矛盾激化而造成破壞性的影響。⑫將世界各國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經驗與我國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相聯繫,追求和平與發展是世界各國的宗旨,當國家主權遭受侵犯,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國家勢力也是世界各國的一貫做法,同理,我國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亦是享有國際上的話語權。上述世界各國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經驗告訴我們:在反分裂國家鬥爭中,我們必須始終以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為首要原則,任何勢力都不能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破壞中國的統一,尤其是不能以所謂的“民意”為藉口分裂國家,國家在不得已的時候可以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毋庸置疑,我國在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上述立場和做法與國際社會已然接軌。
另一方面,從比較法學的維度,世界各國在反分裂國家鬥爭過程中的立法、修法、廢法等法律上的活動也對我國反分裂國家鬥爭有著法律方面的啟發。如加拿大在解決魁北克問題時,於2000年6月結束的《明晰法案》的立法活動就有效遏制了分裂國家勢力在法律上的不法動議,此後,魁北克就退出聯邦問題進行任何形式的公民投票表決受到了嚴格的法律約束。⑬此外,東西德和平統一的條件、南北越武力統一的經驗、朝韓長期對峙的根源、南北也門統一後政局不穩的原因、南北塞浦路斯長期鬥爭的教訓,這些國際法學界公認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的經典案例也對我國反分裂國家鬥爭,甚至是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有著鏡鑒價值。總而言之,對上述世界各國反分裂國家鬥爭的經驗進行總結,分析現有的數據性成果並進行數據化,構建國際社會運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國家勢力的案例數據庫,對我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有著重要意義。
綜上,儘管從台灣問題的屬性而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國家勢力屬於中國內政,不涉及國際法問題,在本質上不必遵循國際法規則,但分析戰爭法中體現人道主義精神的規則的道義性和話語權,提取戰爭法中體現人道主義精神的規則,探索其轉化為國內法的路徑,並借鑒世界各國的反分裂國家鬥爭經驗,能夠為我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提供國際法層面的應對策略。另一方面,中國在國際法框架內運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國家勢力,也能夠形成遏制分裂國家勢力的中國經驗,向世界和平貢獻中國智慧。
三、促進法治思維在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綜合運用
同台灣問題的屬性一致,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既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對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有著必然性、必要性與可行性等屬性上的關聯。因為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進程中,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可以作為一種策略、一種資源、一種話語。詳言之,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作為一種策略,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法律上的制度設計可以為宏觀的戰略問題和微觀的操作問題提供新的分析視角和操作指引。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作為一種資源,能夠為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提供可以憑藉的規範資源和制度資源。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作為一種話語,能夠為證成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的正當性提供支撐,也為應對“民主”、“法治”、“自決”等西方話語體系和以“權利性”、“主體性”為主軸的“台獨”說辭提供應對話語,法治話語能夠理性、客觀地講好反分裂國家鬥爭的中國故事。由此可見,法學方法與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有著策略、資源和話語上的必然聯繫。並且相較於政治、經濟、文化、歷史、軍事等手段,法學方法的操作性最強,其結果被兩岸雙方接受的可能性最大。
但事實上,法學方法作為社會治理的綜合性方法和治理體系,既往對於法學方法的認識,局限於法的規範作用,導致對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法律屬性認知不足、認識不深,也由此導致法律規範、法學理論、法學方法在反分裂國家鬥爭中的作用不明顯、支撐力不夠。基於此,我們有必要更新法學方法在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的地位和作用認知,從策略、資源、話語等角度,思考法學方法的新作用、新功能,推進法律手段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中的綜合運用,使得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內涵更加豐富、全面,行為方式更加合理、有效。具體來說,在資源方面,應充分挖掘大陸和台灣地區現行法律體系中關於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國家行為的要素和資源,為我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提供充分的法律資源支持,為我國中央政府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採取的各項措施提供正義支撐。在策略方面,主要是在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時,在具體措施的選擇和操作上,以法學方法和法律所規定和允許的手段、方式為主要選擇對象,因為相較於其他措施,在法治思維指導下採取的各項措施和策略,更具科學性和實踐性,其說服力與權威性也相對更高。在話語方面,一方面,在反分裂國家鬥爭的進程中,運用法治話語發聲,不僅有助於傳遞各項措施的合法性,也有助於增強各項措施的可接納性;另一方面,在反分裂國家鬥爭結束後,如前所述,法治話語的作用即在於能夠理性、客觀地講好反分裂國家鬥爭的中國故事。
當然,上述各項措施和建議的建構也僅僅是停留在中觀層次上的搭建。總的來說,促進法治思維在兩岸關係非和平時期的綜合運用,是對我國反分裂國家鬥爭的實際工作提出的較高的要求和挑戰。在實踐中,我們要時刻注重法學方法與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有效銜接;在理論上,我們仍需加緊研究速度,研究法律和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關聯性,研究立法、執法、司法、法學研究、法學教育、法律交往等法律活動對於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的重要意義,努力為法學方法在多元化的反分裂國家鬥爭方法中奠定更扎實的基礎性地位,並最大程度地發揮作用、擴大影響空間。
基金專案:本文係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專案“《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研究”(專案編號:20YJCGAT003)的階段性成果。
註釋:
①周葉中:《論反分裂國家法律機制的問題意識與完善方向》,載《法學評論》2018年第1期。
②[奧]凱爾森著,沈宗靈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商務印書館2013年版,第455頁。
③[英]勞特派特修訂,王鐵崖、陳體強譯:《奧本海國際法(下卷 第一分冊)》,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第151頁。
④[德]卡爾·施米特著,劉宗坤、朱雁冰等譯:《政治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9頁。
⑤參見王鶴亭:《兩岸關係的內戰法理及政策邏輯》,載《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18年第5期。
⑥同②,第465頁。
⑦同②,第311頁。
⑧參見[美]漢斯·凱爾森著,王鐵崖譯:《國際法原理》,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9頁。
⑨《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 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載《人民日報》2019年01月03日第02版。
⑩參見李鋒、劉廣太、李雅君、田德文、李瀅、張敏、石音編著:《世界各國反分裂鬥爭紀實及其法律依據》,世界知識出版社2013年版,第66-67頁。
⑪同⑩,第113頁。
⑫同⑩,第196-197頁。
⑬同⑩,第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