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M、H、A、T。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作为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围绕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方向,参照本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
需要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首次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海外人才居住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含工作类居留许可、入境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外永久(长期)居住证件(另需提供公安部门90日内出具的国内无户籍证明);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
(四)本市住所凭证,包括:外籍人员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五)有效健康状况凭证,包括:外籍人员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港澳台人员可以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凭证(70周岁以上人员免于提交);
(六)待履行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境外跨国公司派遣函(如系投资人,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业绩体现材料。
配偶办理随员证的,另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健康凭证。
子女办理随员证的,另需提供子女有效身份证件、子女出生证和健康凭证(18周岁以下人员免于提交)。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核验原件。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申请人不需重复提交。
第六条(首次申请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和照片,预审通过后,向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窗口应当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信息和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以数据共享方式将信息分别发送至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其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的制作。
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实体证件。
第七条(有效期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核定标准》(附件),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类别、工作资历、应聘职务等条件,核定相应的证件有效期限,且不超过有效身份证件和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主证有效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和10年。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在本市合法工作或创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请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
符合国家和本市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相关人才政策的,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核定。
第八条(信息变更及中止)
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离职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中止手续。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所在单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于30日内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信息变更不影响所持《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
根据涉及具体信息变更内容需提供相应材料,包括:
(一)单位出具的离职情况说明;
(二)聘用(劳动)合同或境外跨国公司派遣函;
(三)信息变更的身份证件等材料;
(四)新增随员的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核定后予以信息变更。需要重新制发实体证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实体证件。
第九条(证件续办)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续办手续。逾期续办的,有效期限对应逾期时间相应缩短。续办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所规定的材料;
(二)原有效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外籍人员另需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有随员的另需提供相应身份证件。
续办办理流程参照第六条首次申请办理流程。续办核定后,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实体证件。
第十条(挂失补办)
实体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受理回执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
受理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打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实体证件。
第十一条(注销)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海外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注销其证件。持证人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需由持证人本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注销申请。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原《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