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一批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全球治理人才,提升我国高校研究生国际化人才培养能力,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
第二条 2021年选派计划为200人。选派类别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以留学单位学制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
第四条 项目下设两个渠道,即: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渠道、所在单位合作渠道(以下简称单位合作渠道)。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渠道选派类别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选派办法单独另行公布。单位合作渠道选派类别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单位合作渠道采取“先立项,后选人”的办法,单位先行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条件推荐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录取。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六条 单位合作渠道面向国内已开设国际组织相关课程的高校及机构实施,选派有志于到国际组织工作的在读硕士研究生赴国外合作单位进行联合培养。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正式公函,申请加入本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聚焦全球治理及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充分体现本单位优势、特色学科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及发挥作用方面的思路、举措,强调精准选派和结果导向;应设有国际组织相关内容的必修课,并纳入学分管理;应形成自主、连贯、规模化的定向选拔、派出和向国际组织输送的全链条模式,建立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重点支持有关高校及机构的国际组织基地班或教改试点项目、针对国际组织急需和紧缺专业精准培养的项目、以及与国际组织人才培养优势院校合作开展联合培养的项目。
第九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机构或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的院校。中外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人员的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具体内容。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本项目资助为前提。
第十条 如申报项目获中外双硕士学位,应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类别,可申请学费资助。项目单位应另行提交(或包含在协议中)含有费用分担办法、课程互认、学位及学分互认等细节的协议(或条款)。
项目单位应积极争取外方免除部分或全部学费,亦或多方筹集配套经费支付学费,请详细说明并提供国内外经费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全额或部分免除(支付)学费的项目。
第十一条 如申报项目仅获项目单位硕士学位(不取得国外合作单位硕士学位),应申请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无学费资助。项目单位应另行提交(或包含在协议中)含有免除或不收取学费、课程互认、学分互认等细节的协议(或条款)。
第十二条 每单位可申报1个项目。2021年9月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决定2021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2021年项目申报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2021年9月1-10日期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项目申报(https://sa.csc.edu.cn/)。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1年10月公布获批项目。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项目,专家评审时将重点把关。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主要依托项目单位做好项目执行和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获批项目的选派名额、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涉及学费资助的项目,学费实际资助额度不超过立项通知中明确的学费额度。
第十六条 对于执行中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终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1年为9月1-10日)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的项目,将终止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1年为9月1-10日)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项目总结应包括三年来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等。
留学人员毕业后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情况和比例将作为效益评估的决定性指标。
第十八条 对于执行满三年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须在线提交项目继续执行申请,同时上传项目总结,申请流程及时间与新申报项目相同(具体参见本办法第二章)。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
第四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获批项目及申请条件,结合本单位申报项目中制定的具体选派办法,包括申请条件、评审标准与办法、工作流程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人员选拔。选派办法及选拔结果均须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被推荐人员经公示后方可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条 2021年5月10-31日,往年获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被推荐人员申请。新项目获批后,项目单位组织被推荐人员于次年申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应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被推荐人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项目单位应于6月10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书面材料由各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后确定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于6月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公布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该平台查询,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第二十四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工作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并具有到国际组织工作任职的强烈意愿。
第二十六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28岁(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二十七条 申请时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信。
第二十八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https://www.csc.edu.cn/article/1937)。
第二十九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渠道的人员还应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其他要求,具体按另行公布的选派办法执行。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录取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次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三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派出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对其进行行前集训,加强道德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在留学人员出国后,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留学人员的跟踪、指导,保持定期联系,确保完成既定目标及计划;在留学人员回国后,督促并协助其到国际组织实习或任职,及时对项目成果、效益及问题进行总结。
对获得中外双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项目单位应做好统筹,采取措施,督促并保证其在国内硕士在读期间派出,完成国外学业后回国参加毕业答辩并获得国内学位。如派出前或留学期间参加并通过国内毕业答辩,应及时办理终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等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三十七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八条 留学人员完成国外学业一年以内应主动联系到国际组织实习或任职3个月以上(含)。符合国际组织实习项目申请条件者,可继续申请国际组织实习项目资助,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具体可参阅国际组织实习项目选派管理办法)。赴国际组织实习或任职时间将计入回国服务期。
顺利完成国外学业并成功到国际组织实习或任职3个月以上(含)的留学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的限制。如被录取,服务期顺延。
第三十九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