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1年6月24日)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在美国,领事认证是中国驻美使领馆对美国务院或有关州州务卿认证(Authentication)过的文书进行证明(Legalization)。经公证或认证程序办理的文书,效力相同,均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拟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如已经美国当地机构公证,并经有关州务卿或美国国务院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直接在香港、澳门使用,无需向驻美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受疫情影响,总领馆证件大厅仍不对外办公,因此暂停办理公证申请。中、外国公民如需办理文书,请按照本须知要求,按照认证方式办理。
认证常见问答,请点击这里。
一、三级认证
需经总领馆认证的文书,应事先在当地办妥公证和认证,具体如下:
(一)第一步,公证员公证:文书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如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法院、联邦政府部门)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或证书。
加州公证员,请点击这里查询。亚利桑那州,请点击这里。新墨西哥州,请点击这里。夏威夷州,请点击这里。
(二)第二步,州务卿认证:再由所在州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办公室办理认证。但个别州要求在州务卿之前,先向County Clerk申请认证。了解驻洛杉矶总领馆领区州务卿联系方式,请点击这里。经州务卿认证的文书,如送有关总领馆认证,则无需事先送美国国务院认证。
(三)第三步,使领馆认证:在完成以上手续后,在将经州务卿认证过的文件送大使馆或相关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请根据以上第二步所提的州务卿办公室所在地,按照中国驻美使领馆领区划分,向大使馆或相应的总领事馆递交认证申请。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的,将不予办理。总领馆认证要求,详见第二条。
二、总领馆认证
(一)准备申请材料
在办妥当地公证和州务卿认证后,请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1、认证申请表。用电脑打印、填写并签署《领事认证申请表》1份:
(1)需电脑打印手书签字,恕不接受手写表格。
(2)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人/代理人签名”处签名。申请表最后一页有两处需申请人签字处,请勿漏签。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文书认证的,申请表需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一方代填并代为签字。如系代理人递交申请的,代理人须同时在表格上签名。
(3)文书使用地一栏,请具体到中国XX省(直辖市)。
(4)申请死亡证明认证的,请打印、填写《死亡证明认证申请表》(无需填写上述《领事认证申请表》)。
更多注意事项,请点击浏览《填表须知》。
2、需认证文书正本。已经州务卿认证,拟送往总领馆认证的文书原件。同一内容文书如需使用多份,应分开办理认证手续,总领馆不对复印件进行认证。无需待认证文书的全套复印件。
3、州务卿认证页复印件。州务卿出具的认证书(即州务卿签字、印章页)复印件1份。如一份申请中出现数份州务卿认证,请分别复印,并装订在一起。
4、申请人护照的复印件。申请人本人有效护照带照片资料页的复印件。
(1)以公司等机构名义申请文书认证,请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有效护照的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或Statement of Information 的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同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3)办理死亡证明文书认证的,因申请人已死亡,死者过期护照的复印件可接受。
(4)未满16周岁人员申办文书认证的,如申办出生证明认证等,需提供儿童、父母双方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如出生证明上只有父母一方信息的,仅需提供儿童、父母一方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如儿童尚未获得护照的,可不提供儿童的护照复印件。
5、回邮信封。写明申请人姓名、地址并付足邮资的回邮信封,以便寄回你的文书。
6、支付方式。可任选以下一种支付方式:
(1)Money Order或Cashier's Check(不接受个人支票或现金)。抬头收款人为:Chinese Consulate General in Los Angeles。请确保金额准确。
(2)准确填写并签署的《信用卡付款授权表》。请一并寄来,并确保信用卡成功支付。
收费标准如下:
三、双向邮寄
1、请注意对照以下清单,按顺序整理,并将所有材料邮寄到总领馆:
2、来邮信封请使用USPS的Priority Mail或Priority Mail Express信封,并按以下格式书写信封:
请务必在信封上注明“文书认证”。材料不齐、信封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可能被退回。
3、办证时间取决于审查等所需时间。领事官员根据审查情况,可能联系申请人要求补充或修改部分材料,届时请根据总领馆通知办理。
总领馆制证后,将尽快将经过认证的文书原件、收据,采用申请人寄来的回邮信封,邮寄申请人。请注意保留回邮信封的查询号码, 自行查询邮寄情况。
四、注意事项
(一)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并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措施,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不被撤换。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三)用于到中国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公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用于赴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6个月有效。
(四)以下文书不予认证:
1、内容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未完成前期当地公证、认证程序的;
3、格式、装订不规范,或文件有涂改、拆换的;
4、规定有有效期而超出有效期的;
5、中国护照、居民身份证、中国驾照等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书;
6、使领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认为不予认证的其他情形。
(五)只要情况属实、材料充足,由申请人本人或未成年人监护人完全可以自行完成认证申请。任何机构或个人声称可以代为认证的,或可能涉嫌造假,建议申请人谨慎对待。因委托他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如有需要,有需要的当事人,可通过“中国领事”APP上的“领事认证查验”业务模块输入领事认证号、贴纸号和签署机关等信息,在线验证国内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领事认证书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