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来台”正式上路,子法“陆生来台就学及停留办法”可望月中实施,但因无前例可循,目前仍保留许多弹性空间。
陆生招收名额太少或太多?学杂费怎么算?陆生来台需要财力证明吗?台湾八月中旬通过“陆生三法”修正草案之后,各界针对执行细节仍吵嚷不休,“教育部”随即在九月公告子法“陆生来台就学及停留办法”草案,报请“行政院”同意,“教育部”表示希望本月中就能颁布实施。不过由于该草案无前例可循,且保留许多弹性空间,预料未来仍有许多政策需要“摸着石头过河”。草案共27条条文,重要内容包括:
第3条公立招硕博 私立招学士
《办法》第3条规定:“公立大学硕博士班(不含军警校院)及私立大专校院博硕士、学士、二专可申请来台就学。”其中私立大专院校招收学士主要看大陆“高考”成绩,目前“教育部”正着手成立“陆生联招委员会”,预定12月登场;公立大学招收硕博士则倾向由各校自行甄试。
第4条每年招2000人 并未提高
《办法》第4条规定:“陆生名额以外加方式办理,最高不超过学校招生名额百分之二、全台招生总额百分之一”,换言之每年招生总额仍是2000人。先前曾有报道指每年“酌增百分之一、可达百分之五”,“教育部”严正重申这只是9月20日草案审议会的“与会者个人意见”。
第5条联合招生 但可自办笔试
《办法》第5条规定,学校应以联合招生方式招收陆生,即组成联合招生委员会,统一编印简章、受理报名、录取分发、公告发榜等;不过如有需要,学校也可自行办理笔试并单独甄审。
第7条财力证明 金额学校自订
《办法》第7条规定,陆生应备妥入学申请表、学历证明等各类文件报考,其中“财力证明”先前获得部分媒体关注。“教育部”表示这是依照外籍生作法,“教育部”不会订金额,由各校自定:“其实学校也不见得订具体金额,重点是只要证明有足够财力在台就学即可,”一位官员表示。
第10条每次发给二年停留期
《办法》第10条规定,每次发给陆生二年停留期,逾时可申请再延二年;不过博士生修满五年、硕士生修满三年、学士生修满四年、专科生满二年者,每次只可申请再延六个月。
第11条曾遭台校退学 不得申请
《办法》第11条规定,曾参加暴力或恐怖组织活动、曾涉内乱外患罪或重大犯罪,或是目前担任大陆党政军公职等陆生,不得来台就学。此外,曾来台就学并遭学校退学者,也在此列。
第13条不可降转 转学无须离境
《办法》第13条规定,陆生在台就学期间,不得申请转入低于目前就读年级之学制班次。此外,陆生参加转学考试且经录取注册入学后,不须离境,迳由转入学校向“移民署”换证即可。
另《办法》第14条规定:“陆生在台就读学校毕业后,可继续申请在台就读下一阶段学制班次,”例如大学毕业生可继续攻读硕、博士班等。应届毕业陆生若顺利考上下一阶段学制台校,也不须离境就可换发入出境许可证。
第16条学杂费不得低于私校
《办法》第16条规定:“陆生学杂费不得低于‘教育部’每年公告私立大专院校收费基准;此外“中央”机关及其所属各机关、机构不得提供陆生奖助学金,学校不得以“中央政府”补助款作为陆生奖助学金。”是否提供奖学金是最初“三限六不”版本,目前仅列入子法。
第17条需自行投保医疗险
《办法》第17条规定,获得台校录取的陆生注册时来台之前就应自行投保医疗险:“新生应检附已投保自入境当日起生效之医疗、伤害保险;”另外在校生有学校集体办理的学生团保。保险证明医疗保险可以在台湾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如属境外投保者,应经大陆地区指定的公证处公证。
第19条不得打工或专职
《办法》第19条规定:“陆生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违反前项规定者,应限期离境,逾期不离境者……强制其出境。”此项也是原本列入“三限六不”之一,目前仅列入子法。
第22条境外及离岛 招生名额不限
《办法》第4、22条规定,学校或分校设于离岛、以及设“境外专班”者,其招收陆生学制及名额,不受“总量2000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