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11月12日发布了L-1跨国公司高管的配偶(L-2), E身份持有者的配偶(E-1/E-2)和H-1B身份持有者的配偶(H-4)在美国工作的新政策。该新政策是在美国国土安全部 (DHS)与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及其诉讼伙伴Wasden Banias and Steven Brown起诉DHS拖延工卡申请审批的群体官司达成和解的基础上做出的。
按照现行的移民条例, L-2配偶, E-1/E-2 配偶, 某些H-4 配偶可以在美国工作, 但他们必须向移民局报送I-765表申请工作许可证(工卡)。 目前移民局审理工卡申请的时间史无前例的缓慢长达1~2年, 这严重的影响了这类人士的起始工作或继续工作的权力。 由于无法尽快取得工卡, 他们有的有工作机会时无法马上开始工作, 或已有工作的由于工卡延期未能尽快批准, 被迫辞职或暂停工作。 移民局的拖延审批给这些人士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由于移民局严重地拖延审理这类人士的工卡申请,这实际上使得许多人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工作或继续工作。在2021年3月起诉DHS的群体诉讼中,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和其诉讼伙伴要求DHS 修改其现行的申请工卡的政策,以免使许多人失去工作机会。
DHS最后与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和其诉讼伙伴达成和解协议, 对L-2配偶, E-1/E-2 配偶, 某些H-4 配偶在美国工作政策做出新的修改。
L-2配偶, E-1/E-2 配偶的工作资格
新政策规定L-2配偶, E-1/E-2 配偶身份本身即赋予这类身份持有者在美自动工作的权力。 从发布新政策之日起120天后,L-2配偶, E-1/E-2 配偶根据其本身的L-2, E-1/E-2身份即可自动工作, 不必再单独申请工卡。
H-4 配偶的工作资格
与 L-2 和 E-1/E-2不同,H-4 配偶身份不赋于该类身份持有者自动工作的权力,他们必须向移民局申请工卡方可工作。 H-4 配偶只有符合以下情况才可以工作: H-1B身份持有者是1)批准的 I-140 外国工作者移民申请的主受益人,或 2)已持有的 H-1B身份是根据 21 世纪司法部拨款授权法案(AC21)修订的 2000 年美国二十一世纪竞争法案第 106(a)和(b)条款取得的。 但新政策给予符合工作条件的H-4配偶下述的自动授权工作的待遇。
自动授权工作措施
在这120天的过渡期内, 如果L-2配偶, E-1/E-2 配偶要开始工作或延期工卡,则还必须提出工卡申请。但是移民局采取了以下自动授权工作措施以减轻审理延迟造成的损害。L-2配偶, E-1/E-2 配偶和符合条件的H-4 配偶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继续工作:
- 他们必须持有未过期的证明他们非移民身份的I-94 表,
- 他们必须在工卡过期之前及时向移民局提出延期工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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