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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燕:美国大学自治模式管窥 ——以普林斯顿大学为例
2021/12/27 14:24:07 | 浏览:1086 | 评论:0

专题目录

1

普林斯顿大学治理组织结构概况

2

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

3

普林斯顿大学治理体制的特点


前言

普林斯顿大学是由基督教教会曙光长老会于1746 年在新泽西州伊丽莎白镇创立的,原校名“新泽西学院”(College of New Jersey),1756 年新泽西学院迁到了普林斯顿镇(Town of Princeton,1696 年建镇),1896 年,为了表示对所在地的尊敬,新泽西学院正式改名为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2020)。普林斯顿大学作为一所综合性私立大学,基本保持了自治的传统。


普林斯顿大学治理组织结构概况


普林斯顿大学总体上有三套管理班子,一是普林斯顿大学董事会(The  Trustees  of Princeton University),二是以校长为首的行政领导系统(Administration),三是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Princeton University Community,CPUC)

普林斯顿大学董事会依据1746年建校特许状成立,目前由40位成员构成,通过设立执行委员会,学术事务委员会,校友事务委员会,监督与法规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校园土地和建筑委员会,荣誉学位委员会,公共事务委员会,学生生活、健康和体育委员会,大学资源委员会等10个委员会以及必要时组成的临时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来履行其义务和职责(The Trustees of Princeton University,2014)。普林斯顿大学董事会对大学的总体目标方向负责。它批准大学的运作和资金预算,督导普林斯顿大学投资公司对捐赠资金的投资,监督校园不动产和长期的体育计划。同时,董事会也要对有关教学项目和招生以及学费与雇用大学教师的费用等重大政策的修改进行前期审查和批准。

以校长为首的行政领导班子包括学术管理者和团体管理者,他们负责执行学校各项决定并监督大学治理的各个方面。学术管理者主要包括教务长、大学教师部主任、研究生院院长、本科生部主任、研究部主任。凡是涉及大学学术方面的事务,由学术管理者负责。其中,教务长的地位极为重要,该职位直接在校长领导下,对大学的重要学术和预算事务负责,甚至在校长不在的情况下代表校长。团体管理者主要包括副校长和秘书,具体有行政副校长、财政副校长和财务主管、发展副校长(负责捐赠事务)、校园生活副校长、设备副校长、信息技术副校长和信息主管、人力资源副校长、大学服务副校长、总律师、审计官员。

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是大学各类成员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于1969年5月,经小斯坦利·凯利(Stanley Kelley,Jr.)任主席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议,在普林斯顿大学体制中设立。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作为“大学的所有主要群体代表的永久协商会议”,以讨论争议的论坛形式服务于大学,对管理和影响大学团体福利的政策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在此,其成员可以提出每一个与他们有关的问题,使每个人的观点得以表达。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由校长任主席,由大学教师、职员、学生和校友等各类群体代表组成。





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


在普林斯顿大学的三套管理班子中,尤其值得展开分析的是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是一个由校内各种群体代表共同组成的自治组织,《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章程》详细规定了其目的、构成和运作程序,并明确了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各委员会的构成人数、职责、代表的选举和罢免程序以及工作方式。以下根据2010年3月、2013年5月修订的《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The Council of the Princeton University Community,2013a)对该组织略做介绍。

(一)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的成员构成

按照章程的规定,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由51位成员构成,分别由校内各类人群自主选出。各类群体的名额具体分配如下。

 管理部门6位。包括大学的校长、教务长和每年由校长从以下管理者中选出的4位代表:财政副校长、总会计师、大学的秘书长、总律师、大学教师部主任、研究生院院长、学院院长、学生生活部主任。

 大学教师15位。每个院系至少有2位代表,至少有4位非终身教职教师代表。

 本科生12位。其中必须包括本科生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另10位本科生于4月间从学生机构中由学生投票选出。

 研究生7位。其中每个院系至少1位代表。

 校友4位。由校友委员会挑选。

 职员7位。图书馆职员、管理部门职员、专业研究职员、专业技术职员、办公室职员各1位,其他群体的代表2位。其他群体包括无办公室的大学职员和以上没有提到的群体的成员。

(二)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成员的常规选举

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成员由大学的各群体自行组织选出。

1.大学教师代表的产生

大学教师代表由大学教师部会议提名,实行差额选举。在大学教师部的大学教师会议召开之前,大学教师雇用和晋升顾问委员会通过邮寄方式,两次向大学教师部介绍与团体理事会由大学教师代表担任的空置职位等额的被提名者,等额之外的其他提名者可以在2月大学教师部会议上由全体出席者选出。

2月大学教师部会议之后,大学教师部的秘书处将向大学教师部的每位成员寄送授权投票的含有被提名者名单的无记名选票,并告知10天以后的正午将无记名选票返回秘书处办公室,届时选举将结束。

为保证每个部门和大学教师部的非终身教职成员在团体理事会中都有代表,选举结果须按照成员构成条款的规定配置,当有必要改变时,选举将根据单个可转让选举制度(the system of the single transfer able vote)1进行。

当选的代表任期3年,从学年开始时算起。为保障团体理事会运作的连续性,实行新老交错的阶梯任职制度,每年有5位代表完成任期。

2.本科生代表的产生

本科生代表由本科生学生会负责提名和选举。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本科生学生会举行由本科生担任的团体理事会空置职位代表的选举,按照团体的章程管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公告。

空置职位代表的提名通过至少由25位本科生签名的正式请求做出,并在明确规定的选举时间之前提交给本科生学生会选举委员会。

当选的本科生代表任期1年或者直到他们的继任者被确认资格。

3.研究生代表的产生

研究生代表由研究生学生会负责提名和选举。每年的4月30日之前,研究生学生会举行由研究生担任的团体理事会空置职位代表的选举,按照团体的章程管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公告。

研究生学生会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谁可以参加选举,或者限定第几学期研究生才可以担任团体理事会代表。当选的研究生代表任期1年,任期开始于下一学年开学时。

4.职员代表的产生

每年4月30日之前,图书馆职员、管理部门职员、专业研究职员、专业技术职员和办公室职员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各选举1位团体理事会代表,任期1年,任期从下一学年开学时开始。投票按照差额选举规则进行。

5.校友代表的产生

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的校友代表由校友委员会按其规定的程序步骤选举。当选的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校友代表任期2年,任期开始于下一学年开学时。每年轮替选举2位校友代表。校友代表的选举按照单个可转让选举制度进行。

团体理事会职位的所有选举结果,包括当选的代表和落选者的姓名,均需按序排列,交给团体理事会的秘书长。

此外,如果存在没有代表代其在团体理事会中表达意见的群体,将由团体理事会在团体理事会成员中选出人员代表该群体。所有这类选举的提名由团体理事会的执行委员会负责,或者团体理事会可以为这些成员做出它认为是适当的其他安排。

(三)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代表的罢免与临时更替

团体理事会的任何代表都可以由将其选出的团体予以罢免。当某个团体有1/4的代表请愿罢免某位代表,可以举行罢免投票。如果该团体做出了罢免的其他规定,则按照该规定进行罢免。在任何罢免投票中,投票的大多数投罢免票时,应该罢免该代表,且其职位由此变成空置。这时由新选出的该职位代表来完成这一任期。

空置职位须按照团体制定的规则和程序,选出代表担任。如果不存在这种规则和程序,则按照团体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的程序选举。该新选出的个人应该担任空置职位代表,具有完全的投票权,直到下一次常规选举举行之时。如果空置职位为非选举产生的职位,则应该由以同样的方式被选出担任该职位代表的人完成剩余的任期。

为避免大学团体内某个群体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一方面,团体理事会规定了“第二名代替措施”,即当某位团体理事会代表可能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会议,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参加会议,而且缺席代表是某群体仅有的代表,或者有关群体的其他大多数团体理事会代表这样要求时,那么,在最近一次选举中的第二名,按照常规选举程序的规定,应该被委以全部投票权,直到缺席者返回。执行委员会对这一规定的执行负有责任,并须立即向团体理事会报告根据这一规定采取的任何措施。另一方面,团体理事会规定了“候补理事”制度,因为按规定有一些群体在团体理事会只有一位代表,所以被授权可以选派另一名成员作为候补代表。候补代表的任期与正式代表的任期相当。在正式代表不能出席团体理事会的特别会议时,候补代表可以代表其所在群体出席会议,并且可以像团体理事会的正式代表那样投票。但是,候补代表不得承担正式代表的委员会职责。

(四)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的主要职能

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主要是与权力部门就以下事项进行商议或者协商的实体。

1.参与大学决策

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可以讨论并调查大学政策的任何问题、大学管理的任何方面,以及有关大学福利的任何争议,并就这类问题向大学的决策机构或者管理者提出建议。

2.制定行为规则

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一方面有权制定有关大学团体居住成员的居住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效力;另一方面,团体理事会可授权一定部门或组织制定相关事务的规则,如将制定主要与大学团体内特别群体有关的规则的权力授予代表该群体的机构,或以该群体成员可接受的其他方式行使。

3.监督相关规则的制定与适用

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有权监督有关大学团体居住成员行为规则的制定和适用,无论这些规则是由大学团体居住者中的其他机构还是由团体理事会自身,或是由大学的管理者制定的。这类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这些规则对个人权利和大学合法利益的保护,为此,这些规则必须是明确的、公正的、可实施的,并与法律是保持一致的;同时,这类规章制度和规则对权力的行使是必要的,或者是合宜的。团体理事会不审查学术问题。

(五)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的组织结构

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的许多工作是通过其常设的委员会或者通过随时建立的特别委员会进行的。章程规定的常设委员会有6个,但有特殊情况时,可以临时建立特别委员会。

1.执行委员会(The Excutive  Committee)

执行委员会是团体理事会工作的组织运作部门。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团体理事会的会议日程,为团体理事会各委员会的年度日程提供建议,为团体理事会各委员会成员的任用提供建议,审议任何团体理事会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并作为非正式的机构为校长服务。

执行委员会在团体理事会同意的前提下,委任成员和委派团体理事会所有常设委员会的主任,管理部门依职权担任的成员或者主任以及司法委员会主任除外,后者由大学的校长和团体理事会协商后委派。

章程规定的所有委员会成员的委任需被提交给每一学年度的团体理事会首次会议批准,执行委员会在审议委任建议会议的至少一周之前将委任的预告分发给团体理事会成员。

执行委员会根据团体理事会的批准,在下一次常规议事日程上,当看来是必要的或者需要之时,委派某个特别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由14位成员构成,包括:大学的校长;6位大学教授(其中至少1位非终身教职教师);本科生学生会主席和2位其他本科生;2位研究生;1位职员代表;1位校友代表。教务长可与执行委员会举行常规会议,并且当代表大学校长时,应该有投票权。其他大学管理者可以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并就争议问题发言,但是不得参加投票。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在团体理事会选举后在当选的团体理事会代表中选举,但须保证各部门代表的均衡性,即采用单个可转让选举制度保证各部门均有代表。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由大学的校长主持,校长不在时,由教务长主持,主持者有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自主决断权。如果至少有5位成员认为有必要开会,大学的校长(校长不在时,则是教务长)须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团体理事会的秘书长须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如果秘书长不是定期选举选出的团体理事会代表,则不得投票。秘书长的职责是保留所有会议的记录并以其所指示的方式公布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记录。

2.权利和规则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Rights and Rules)

权利和规则委员会由大学教师部主任、学生生活部主任、3位大学教师、3位本科生、2位研究生和1位在团体理事会代表其他群体的成员构成。1名法律顾问和1位公共安全办公室代表在必要时参与委员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权利和规则委员会主要负责代表团体理事会审议和调查所有有关大学团体居住成员的行为规则的适宜性和制定及执行这些规则的程序的适宜性。该委员会须将其有关这些问题的调查结果,与可能对这些规则或者制定和适用这些规则的相关程序做出修改的任何建议一起,向团体理事会报告,每年至少一次,如果团体理事会或者执行委员会要求,则需要多次报告。

3.治理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Governance)

治理委员会由大学的校长、3位大学教师、2位本科生、1位研究生和1位团体理事会其他群体代表构成。

治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代表团体理事会审议和调查有关大学治理的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果团体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要求,则须召开多次会议。会上要向团体理事会报告其活动,提交任何有关大学治理问题的建议。治理委员会还有权与学校董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就有关章程规定的董事空缺职位充实和董事任期进行协商,向学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陈述其有关这些职位的提名人的资格的看法。另外,治理委员会有权与学校董事会的荣誉学位委员会开会,协商荣誉学位授予事宜。

4.优先事项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Priorities)

优先事项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构成:教务长,并由其担任主任;大学教师部主任;总会计师;行政管理副校长;6位大学教师,其中每个部门必须有1位代表和至少1位非终身教职教师;4位本科生和2位研究生,经充分考虑选择学生团体中各种不同利益团体的代表;以及1位来自团体理事会其他群体的成员。发展副校长需要参加该委员会的会议,但是不得投票。由教务长为该委员会任命执行秘书长。被委任为优先事项委员会成员的大学教师任期为3年,在这期间每年会有2位代表完成任期。优先事项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应该考虑委员会成员关系的连续性。

优先事项委员会主要发挥校长顾问的作用,需要常规地与校长开会,参与审议大学预算,审议预算准备过程中的争议,以及审议大学发展规划。优先事项委员会可以就所有这些事务向校长提出建议,并随时向团体理事会报告。

5.资源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Resources)

资源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构成:财政副校长,3位大学教师,2位本科生,1位研究生,1位来自团体理事会其他群体的成员。普林斯顿大学投资公司的1位成员应该成为该委员会的非选举成员。

资源委员会主要负责代表团体理事会审议、质疑有关大学财政资源的获取与管理的基本政策问题。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果团体理事会或者执行委员会要求,则需召开多次会议,会上向团体理事会报告其活动,提交任何修改大学获取和管理财政资源的基本政策的建议。资源委员会还要承担其自己作为股票持有人的大学义务,并审议大量的代理问题。

6.司法委员会(The Judicial  Committee)

司法委员会由3位大学教师、2位本科生、1位研究生、1位来自团体理事会其他群体的成员组成。其主任由大学校长和团体理事会协商后委任,须保证委员会成员关系的连续性。司法委员会的主任一般不投票,但如果出席会议的代表投票出现平局的情况时,则可以投票。

司法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审理和裁判初次提出或者由大学的其他司法部门转交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指控违反那些已制定且至少以实质性相同的形式对大学团体的全体居住成员适用的行为规则和法令的行为,且其违反法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认的大学团体成员的权利,严重违背大学的目标,威胁大学实现其基本运作的能力,或者实质性损害大学团体共同的合法利益。当被判违反成文规则的个人提出申诉,声称处罚他们的程序不公正或者不合理,且没有另外规定其他申诉途径时,司法委员会也可决定受理这类申诉。

司法委员会的特定职责对其成员的资质提出了要求。要考察其成员对司法委员会司法任务的认识状况,要求其做出公正地适用成文的规则和法令于个体案件的承诺。为此,要求他们在接受司法委员会委任之前,研究那些规则和法令,以保证他们能够公正地适用。当发现某个成员不能以善意适用成文的规则时,就应将其替换。这时可以在陪审团成员中选择一位成员,并由团体理事会的执行委员会经由团体理事会同意后委任。如果案件审理程序没有完成,团体理事会的执行委员会经由团体理事会同意后委任其他被选择的成员完成审理程序。

司法委员会成员须遵循回避原则,司法委员会职位不得由以下人员担任:对实施行为规则或者保持校园秩序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成员;团体理事会成员,或者团体理事会职位的候选人,本科生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本科生决策委员会候选人,大学的其他司法机构成员。司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审理自己的案件。

如果案件在提交给司法委员会审理之前,没有经过其他行使管理权力的部门的处理,大学校长可以审查司法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并可以降低强制处罚但不得加重。

司法委员会需要向团体理事会、大学教师部、本科生决策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应的机构报告案件的处置情况。

在以上各委员会中,除执行委员会和各委员会的主任外,其他各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不必是团体理事会成员。各委员会的主任任期为1年,但可以连任。

根据特殊需要,团体理事会随时可以建立特别委员会,并说明其责任和成员资格。一般而言,这类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不必是团体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多于8位,同时,如果没有团体理事会的授权恢复,不可存在2年以上。这类委员会多数在任务完成后解散。

(六)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的议事规则(程序)

团体理事会于1969年10月举行首次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5次会议,当需要时,举行特别会议(The Council of the  Princeton University Community,2013b)。团体理事会的会议一般由大学的校长主持,如果校长缺席,则由教务长主持。

团体理事会的秘书长负责保管所有的会议记录,向团体理事会成员告知在专门会议和其他任何会议上提出的对重要事务的建议,公布团体理事会及其各委员会的报告,以及不包括内部会议在内的所有会议的记录,并适当履行审议机构记录秘书的义务。秘书长由团体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在团体理事会建议和同意下委派,任期为1年。

团体理事会在学年度首次会议上对全年会议时间做出安排,并在网站上公布。

大学校长(大学校长不在时则是教务长)有权决定召开团体理事会会议。如果执行委员会要求或者任何15位团体理事会成员要求,大学校长须召开特别会议。召开特别会议须申明会议召开的目的。

所有要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须在会议前不少于5个自然日书面提交给团体理事会的秘书长,且秘书长应该将这些建议分发给团体理事会成员,并安排会议日程。如果是个人提出的建议,且没有其他成员第二次提出,则不按此处理。但这一规则可以通过团体理事会会议的大多数参会者投票来取消。

团体理事会的任何会议,包括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由团体理事会的秘书长在会议召开前2天公开会议议程。

一般情况下,团体理事会会议须向大学团体成员开放,大学团体成员可作为观察者出席会议,但如果团体理事会的主持者根据团体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投票,或者根据出席和投票的三分之一的团体理事会成员的要求召开的内部会议,可以不公开。

团体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15名(有投票权)。团体理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采用新修订的《罗伯特议事规则》1




普林斯顿大学治理体制的特点


综观普林斯顿大学治理体制,其总体上是一种自治的模式,并具有如下特点。

(一)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虽是中国的一句古训,却十分符合普林斯顿大学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的状况。该校非常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其主要的典章性文件《权利、规则、义务》1集学校学习生活制度之大成,每年根据现实需要修订后,于学年初发布。《权利、规则、义务》的内容由前言和三个实体章节构成。

在2016年之前,《权利、规则、义务》的前言只是简要说明其宗旨在于“尝试为全体普林斯顿大学团体成员提供明确的参考和指导”,包括“对最有可能适用的大学政策和大学全体居民的利益的简要阐明”。2016年版的《权利、规则、义务》在前言部分增加了“平等机会政策”和“不歧视声明”。“平等机会政策”承诺大学秉持公平和尊重所有人的原则,“不得以个人信仰或特点,诸如政治观点、宗教、国籍或民族、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或表达、年龄、婚姻状况、退伍军人或与工作或项目无关的身心障碍为依据而歧视个体”。同时,“普林斯顿作为联邦的资助接受者和合作者,具有特别的法律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发展并执行适当的肯定性行动2措施,雇用女性、有色人种、身心障碍者和受保护的退伍军人”。“不歧视声明”则指出:“依照1973年《康复法案》的第504节,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的第9章和1964年《国民权利法案》的第6章以及其他联邦、州和地方的法律,普林斯顿大学在雇用程序中的任何阶段、在申请入学和财政资助的任何阶段或教育课程和活动的其他方面不得以年龄、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宗教、国籍或民族、身心障碍或退伍军人身份为依据而有所歧视。”

第一章是“大学普遍适用的规章”,内容包括大学一般行为规范的原则,大学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大学、法律和财产权利,大学免税地位和政治活动指南,健康和安全政策,处理针对大学团体成员的投诉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还专门介绍了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的权力、成员和委员会构成,详细地说明了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司法委员会的权限、构成以及处理纠纷的程序等。2016年版的《权利、规则、义务》在“大学一般行为规范的原则”中增加了“学术表达自由声明”,首先强调“大学奉行对所有事物进行自由和公开的质疑,其保证大学团体的所有成员最大可能地选择言论、听课、怀疑以及学习的自由”,但也指出:“对不同思想的价值的辩论和讨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说任何他们想说,在任何地方说。本大学可以限制那些违反法律的言论,那些错误地诽谤特定的人的言论,那些明确构成威胁、骚扰的言论,那些不合法地侵犯实质上的隐私或者私下利益的言论,或者其他直接地与大学良好运行不符合的言论。大学可以合理地规范表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保证其不扰乱大学的常规活动。”2016年版的《权利、规则、义务》还将原来分散在其他章节中的有关“性歧视与性不端行为”的规定集中起来,放在第一章中,专列一节,详细规定了这类行为的界定范围及维权和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第二章是“学生和大学”,内容包括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学生生活特别方面的规定、本科生无监考考试制、学术规范、大学纪律惩戒、根据联邦法律确定的学生隐私权利等。

第三章是“大学与社会”,内容包括大学资源的社区使用,治理校外个人或者组织揽客、散发资料与和平集会、抗议与示威的规则,对外来人员的大学安全政策,特别对“不受欢迎的人”做出规定。

从《权利、规则、义务》的内容可以看出,普林斯顿大学在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中,从实现大学的教育目标和维护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出发,力求完善细节,保证其可理解和可执行。这使学校的全体成员,特别是学生,通过阅读该文件,不仅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促进自我约束,而且了解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求保护,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二)强调学生权利的保护和学生自主管理

从以上介绍中可以看出,普林斯顿大学十分重视学生权利的保护、学生自主精神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权利、规则、义务》首先从保护权利出发,明确行为规范和每个成员为尊重他人权利所应该履行的义务。

普林斯顿大学的自治不仅体现在作为团体的整体自治,也体现在校内各群体的自治。如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生会成员基本由其群体自主选举。一般在每年4月,每年级选举主席、副主席、财务主管、秘书和社会主席。他们的主要义务是协调社会活动和为他们所代表的年级服务。在每年10月,一年级选举由5人组成的年级委员会。又如,为了维护普林斯顿大学毕业生的“良好声望”(good standing),普林斯顿大学于1893年建立了无监考考试制。这个制度主要是由本科学生自行提出并执行的,也获得了学校的支持。根据无监考考试制,学生具有两方面的义务:作为个人,他们不得违反规则,而作为团体成员,他们有义务监督并报告可疑的违规行为。本科生信誉委员会(Honor  Committee)负责处理所有违反无监考考试制的行为。这些举措培养了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主能力,为他们未来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保障校内各群体的广泛参与

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是一个群众性组织,有点类似于中国高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不同的是,它还吸收了学生加入。从章程所做的制度设计来看,团体理事会成员在校内各类群体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且力求保障各类群体意见的表达。如任何本科生都可以通过本科生学生会联系团体理事会成员,提出他们对有关大学政策的疑问,并联系他们的年级管理者,提出他们对课堂活动和课程的想法。同时,团体理事会成员除大学教师外,其他校内成员任期通常为1年,更换频繁使参与人员也具有了广泛性。

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由于被赋予了参与大学重大问题决策、制定有关大学团体成员的居住行为规则和监督有关大学团体成员居住行为规则的制定及适用的职能,其实际上成为学校所有成员参与民主治理的有效途径。

(四)加强监督体系的建设和对权力的制约

普林斯顿大学在治理体系的构建中,重视监督体系的建设,以对各种管理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如赋予团体理事会的治理委员会审议和调查有关大学治理的问题的权力,并规定其有权参与评议学校董事会的人选和决定董事的任期,以及与学校董事会协商有关荣誉学位授予事宜。这无疑对董事会的工作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又如确定权利和规则委员会具有审查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则的权力,使其校内管理规章不得仅仅反映管理者的意志。此外,通过赋予团体理事会的司法委员会法律救济的功能,实现对管理权力的校内司法监督。这虽然与我国力图建设的学校内部申诉制度有点类似,但是,其更加强调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的法定程序,也具有一定的法治教育意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普林斯顿大学团体理事会虽然管的事情很多,也重视大学教师的参与,却一般不处理学术方面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留给大学教师部的学术管理部门处理,体现了对教授治学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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