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印发的《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苏政办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扎实推进“双一流”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在全省普通本科院校实施江苏特聘教授计划。
第二条江苏特聘教授计划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专项设立的人才计划,作为江苏省“双创计划”教育类项目,旨在面向海内外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推动若干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江苏特聘教授计划聘期3年,按照高端引进、全职聘任、创新机制、营造环境的思路实施,选聘人数根据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需求动态调整,由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应服务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做到与国家和省科学研究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相结合,与高校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加强高校教育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所在学科对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一般应为国家“双一流”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相关专项(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协同创新计划),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要科研基地、重点智库,新兴交叉学科等。
第六条特聘教授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事关系原则上应正式调入聘任高校;具有外国国籍的,申请人须辞去海外工作或在海外无工作,全职全时在聘任高校工作,承诺在海外不涉及竞业禁止、保密约定和兼职取酬等情况。入职到岗后,相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七条特聘教授职责:
(一)准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进而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三)主动对接产业需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打通从科学研究到技术开发再到市场推广的创新链条。
(四)领导或参与领导学科团队建设,培养科研骨干和青年教师,促进本学科领域教学和科研水平提升。
(五)讲授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教育教学业绩突出。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选聘条件
第八条海外应聘者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2年以上海外全职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四)对已经回国人员,回国后在国内工作时间尚未超过3年。
(五)学术造诣高深,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在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国内应聘者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内外同行公认,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在成果主要完成人中排名前三;
2.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3.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且在成果主要完成人中排名前二;
4.获得高等教育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且在成果主要完成人中排名前三;
第十条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江苏省“双创计划”其他子项目入选者、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一层次人员,不列入江苏特聘教授选聘范围。
第四章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省教育厅每年下达江苏特聘教授申报指标,相关高校自主确定招聘岗位,面向海内外特别是海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二条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标准条件,把好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质量关。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档案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选聘工作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高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有条件的高校可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高校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择优确定人选,按照每年申报要求向省教育厅报送设岗方案、人选材料、高校与人选签定的聘用协议、拟支持配套措施等。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推荐人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聘任高校应与特聘教授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选聘举荐
第十七条江苏特聘教授计划面向海外应聘者实施人才举荐制,高校在海外引才过程中,对特别优秀人才,可申请举荐名额,全省举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选聘总量的30%。
第十八条人才举荐制应聘者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尚未全职回国工作,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3年以上海外全职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四)学术造诣高深,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在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为国家急需紧缺的重点领域、前沿交叉学科优秀人才,具有成为该学科领域学术或者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实施人才举荐制的岗位一般设置在世界一流建设学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
第二十条对高校举荐人选,由省教育厅不定期组织学科专家进行评议和认定,认定结果报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二十一条举荐制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会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第六章支持方式
第二十二条在3年聘期内,对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分别提供不低于200万元/人、100万元/人的科研经费,以及每人每年不低于1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同)。其中,省财政为地方高校分别提供自然科学类不低于100万元/人、人文社会科学类50万元/人的科研经费和全额奖金,高校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标准安排科研经费;省财政为中央高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和奖金为地方高校资助标准的50%,高校承担其余部分,并保证总体资助额度不低于地方高校。
对自然科学类特别优秀人才,提供不低于400万元/人的科研经费,以及每人每年不低于12万元的奖金。其中,省财政为地方高校提供不低于200万元/人的科研经费和全额奖金,为中央高校提供不低于100万元/人的科研经费和每人每年6万元的奖金,其余部分均由高校承担。
省财政支持经费一次核定,科研经费分年拨付,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
第二十三条聘任高校应在特聘教授聘期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
第二十四条聘任高校应为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聘任高校所在地政府应积极妥善解决特聘教授出入境、居留、落户、子女入学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聘任高校应根据需要为特聘教授配备若干学术骨干。省有关部门及高校支持特聘教授申请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取相关产权收益。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分为针对个人的中期考核、期满考核和针对高校的年度报告、绩效评价。要坚持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严格考核聘任双方履行合同约定情况,高校要切实落实支持条件,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应高标准履职尽责。对不认真履行培养、考核、管理职责或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聘任高校和个人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申报名额。
第二十八条中期考核由聘任高校负责,组织有关同行专家,重点考核特聘教授的岗位履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和培养建议,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期满考核由省教育厅组织,重点考核特聘教授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团队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以及聘任高校配套措施落实等情况。对于海外应聘者,期满考核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努力成为教学科研、师德师风和服务发展的典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主要包括高校岗位设置与到岗工作情况、提供的教学科研条件、团队建设支持和经费保障等,由聘任高校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作为省教育厅对高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重点考评高校的培养规划与保障、特聘教授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绩效评价依据。
第三十条特聘教授如存在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离职或触犯法律等问题,由省教育厅报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撤销其江苏特聘教授称号,并停止拨发科研经费和奖金。高校应解除与其签定的聘任合同。
第三十一条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校行政领导职务,不得调离受聘岗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相关高校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