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35年前,我在大学给法律生开了一门《国际公法》的课程。当时的学生,现在有的成为了著名的法学家和知名律师。他们应该记得,有一次课堂讨论的话题是:既然国际政治从来都是以实力说话,为什么还需要有那么多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
讨论很热烈,观点很对立。但最后,大家还是有了基本一致的认同:这是因为关系到人类共同的安全利益,是人类对走出丛林法则这一价值理想的追求。
二
这次俄乌冲突在中国自媒体引发的争议也十分激烈。其中,有一个基本问题是:俄罗斯对乌克兰的特别军事行动,是追求有限地缘政治空间的正义之战,还是对一个主权国家的非法侵略?
实际上,讨论这个问题,可以先了解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各国的基本共识和分歧。这其中最重要的是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联大第3314号决议)。
《决议》第一条: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决议》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但安全理事会得按照宪章的规定下论断:根据其他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行为或其后果不甚严重的事实在内,没有理由可以确定已经发生了侵略行为。
《决议》第三条具体列举的侵略行为: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a)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e)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f)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g)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决议》第五条特别强调:1.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2.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引起国际责任。3.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的中国代表团认为这些标准太低,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
根据对上述条款的引用和分析,俄罗斯这次对乌克兰军事行动的性质也就非常明确了。侵略就是侵略,无论列出了多少理由,还是非法侵入。
三
中国自媒体讨论的另一个问题是:近几十年来,美国也未经联合国授权或绑架联合国对其它国家进行过侵略战争,现在有什么资格谴责和制裁俄罗斯入侵乌克兰?
毫无疑问,美国不是人类的救世主和国际关系准则的代言人。信仰门罗主义逻辑而追求世界霸权从来是美国某些政客的政治利益所在。这些年来,凭借自己和盟友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实力,践踏联合国尊严,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多有发生。然而,由于它自身的实力和其盟友的忍让甚至纵容,没有受到象这次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一样的谴责和制裁。这只能说,当前的国际关系还没有彻底走出丛林法则。文明和正义在军事实力面前表现出的无奈,是人类的悲哀,绝不是它国效仿的榜样。
但是,任何以美国也侵略过它国为俄罗斯这次侵略行径辩护的言论,都是不值得提倡的。因为,美国有过非法的侵略战争而未受到制裁,绝不能证明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是正义和合法的。
四
在人类还没有彻底走出丛林法则的今天,国际关系还是实力在主导,许多国际事务都不是完全按照国际法准则来处理的,某个国家的利益甚至国家领导人及其政治集团的利益还是重要的考量。这是不可否认的现实。但是,这绝不是说没有是非黑白。
中国要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尊重国际社会,遵守和利用国际规则,尽可能团结国际社会进步力量,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发展空间,这是应有之义。为此,中国民众也要站在正义和文明的一边,站在维护和平的一边,站在人道主义一边。这不只是口号,也有关中华民族和国家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