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上诉法院6月24日裁定现有的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仍可继续正常运行,不需移民局重新授权批准。
美国EB-5投资移民改革法案(改革法案)2022年3月15日正式生效后, 移民局在执行该法案的过程中要求在改革法案生效之前已被其批准的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区域中心)必须向移民局重新注册登记,获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行, 取消之前批准的600多个区域中心的授权资格, 并随之发布了新的区域中心申请登记表(Form I-956)。 该要求一出笼即遭到区域中心的反对, 认为移民局的要求违反了改革法案的规定, 对改革法案关于区域中心运作的解释是错误的。 代表区域中心的投资美国专业协会 (Invest In USA(IIUSA) 给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写信, 要求移民局取消该要求, 但是移民局仍然坚持要求区域中心重新注册登记。 在此情况下, IIUSA 和 5个名列前茅的区域中心联名于5月24日将移民局告到了加州北部联邦法院,指控移民局的该要求违反了改革法案的规定。
联邦法院于6月24日做出裁定,认为移民局在解释改革法案时,取消现有的区域中心的授权资格,掐断他们的收入来源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讲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目前尚不清楚改革法案是否取消了现有区域中心的授权资格或允许他们在国会新的改革法案的框架下继续运作。 因此, 法院做出临时禁令,禁止移民局将现有的区域中心视作丧失授权开展投资移民业务资格。由此, 区域中心可以继续提出项目预批的申请,投资移民申请者可以用现有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提出I-526投资移民申请。
这对于在改革法案生效之前已获批准的区域中心和投资移民申请者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区域中心现在可以报送I-956F 项目预批申请, 使用该项目的投资移民申请者可以报送他们的I-526申请而不必等项目的批准。
按照改革法案的规定, 投资移民申请者在报送I-526 申请时可以同时报送I-485在美国调整身份的申请(如果不受排期限制)。 这样他们就可以直接在美国等候拿绿卡, 同时还可以申请工卡和返美放行证(Advance Parole)。 有了工卡就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 并可凭返美放行证多次进出美国, 不需再申请签证。 目前虽然中国的投资移民有排期,但是如果用高失业率,农村地区或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则不受排期的限制。如果申请者的I-526 已报出在等候审理,或I-526已获批准, 申请者可以单独提出I-485调整身份申请。
在美国读书的中国学生 (F-1),或在美国持有工作签证(H-1B, L-1, O-1, P-1,等)或其他非工作签证的中国公民如果他们选用预留名额的高失业率或农村地区的投资项目,则可同步提出I-526 投资移民申请和I-485在美国调整身份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