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5日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移民局)与EB-5 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区域中心)就区域中心状告移民局违反法律规定,取消其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办理投资移民资格一案达成和解协议。
状告移民局背景介绍
美国EB-5 投资移民改革和完整性法案(EB-5改革法案)2022年3月15日正式生效后, 移民局在执行该法案的过程中要求在改革法案生效之前已被其批准的区域中心必须向移民局重新注册登记,获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行, 并取消之前批准的600多个区域中心的授权资格。该要求一出笼即遭到区域中心的反对, 他们认为移民局的要求违反了改革法案的规定,错误地解释和执行改革法案关于区域中心继续运行的有关规定。 代表区域中心的投资美国专业协会 (Invest In USA(IIUSA) 给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写信, 要求移民局取消该要求, 但是移民局仍然坚持其错误决定。 在此情况下, IIUSA 和 5个名列前茅的区域中心联名于5月24日将移民局告到了加州北部联邦法院,指控移民局的要求违反了改革法案的规定。
联邦法院于6月24日做出裁定,认为移民局在解释改革法案时,取消现有的区域中心的授权资格,掐断他们的收入来源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讲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目前尚不清楚改革法案是否取消了现有区域中心的授权资格或允许他们在国会新的改革法案的框架下继续运作。 因此, 法院做出全国性的临时禁止令,禁止移民局取消现有的区域中心开展投资移民业务资格。由此, 现有的区域中心可以继续提出I-956F投资移民项目审批的申请,投资移民申请者可以用现有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提出I-526E投资移民申请。 该临时禁止令使区域中心和投资移民申请者在法院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可以继续开展投资移民的业务。
8月25日移民局与区域中心就该案达成了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定义:“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一词是指移民局在EB-5改革法案颁布之前批准的,并在改革法案颁布时具有良好资质的区域中心。
- 移民局撤销其对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取消授权的一揽子规定。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并未由于EB-5改革法案生效而丧失其授权资格。
- 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必须在 2022 年 12 月 29 日之前提交 I-956 区域中心注册申请表,并缴纳申请费,以继续保持其被批准的区域中心资格, 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和招募投资者;
- 在法院批准本和解协议生效之前,如果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已提交了I-956 申请表,则不需要在 2022 年 12 月 29 日之前提交另一份 I-956 申请表,也不需要再单独支付申请费,来履行其注册登记义务。
- 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的运作,包括他们提交任何申请表和接受对其申请表进行审理的权力,不得因 I-956 表尚未被移民局审理而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和使用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的项目办理投资移民的投资者无需等 I-956 表的批准,即可提交并接受移民局对其任何其他申请表格的审理。(笔者注,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可以即刻报送新项目的申请; 投资者可以随之即刻报送I-526E投资移民申请表;移民局必须随之接受投资者的投资移民申请)
- 在填写 I-956 申请表时,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可以在第 1 部分,申请类型中声明,它正在对其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进行修订,以符合EB-5改革法案的要求。为了证明符合 I-956 表格第 3,4 和 6 部分的规定,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可以在 报送I-956 表修订申请时,附上其初始授权通知和任何相关修定文件。针对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的修订申请,移民局在审理第 3 部分和第 4 部分的问题时将尊重其先前授权通知中的决定;并允许在审理第6部分的问题时使用过去报送申请的附件来帮助确定区域中心资格。为了确保符合新计划的要求,有关政策和程序的证据仍然需要。如果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要求投资项目的地理区域大于先前批准的地理区域,则此规定不适用于移民局对拟扩大的地理区域要求的考虑。
- 如果区域中心提交I-956F 表后在10天之内没有收到移民局的正式收据通知,投资者可以在其 I-526E 申请中使用其他证据 来证明I-956F 表已提交,例如区域中心向投资者提供的移民局收件信箱(Lockbox)收据,兑现的支票或信用卡收据等付款凭证
- 如果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未能提交 I-956 申请表或修改其申请,移民局不能仅凭该情况拒绝投资者 I-526 或 I-829 申请的依据;
- 移民局将遵照和解协议的条款的规定,更新其网站,申请表格和说明。
和解协议对投资移民申请者的影响
按照EB-5改革法案的规定, 投资移民申请者在报送I-526 申请时可以同时报送I-485在美国调整身份的申请(如果不受排期限制)。 这样他们就可以直接在美国等候拿绿卡, 同时还可以申请工卡和返美放行证(Advance Parole)。 有了工卡就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 并可凭返美放行证多次进出美国, 直到取得绿卡。和解协议的通过使先前批准的区域中心可以在现有基础上更快地开发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项目依据。目前区域中心的项目都是在高失业率或农村地区, 而这些地区的项目均不受移民排期限制。 这意味着使用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移民申请者可以即刻同步报送I-526E 投资移民和I-485在美国调整身份的申请。
在美国读书的中国学生 (F-1),或在美国持有工作签证(H-1B, L-1, O-1, P-1,等)或其他非工作签证的中国公民如果他们选用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则可同步提出I-526E 投资移民申请和I-485在美国调整身份的申请,从而可以在美国合法等候绿卡,并享受前述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