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富豪第二代公子间,似乎正流行未婚生子,包括《联合报》系“小王子”王文杉与未透露姓名女子已有小孩;香港“股神”李兆基的长子李家杰,找代理孕母生下三名男丁;李嘉诚次子李泽楷也与女星梁洛施未婚生子。这股豪门新风气的背后,蕴含着财富玄机。
王文杉、李家杰、李泽楷这些港台富豪公子,传出未婚生子时,整个家族对于后继有人,都是欢天喜地,似乎只要子嗣不断,有没有结婚变成不是顶要紧的事。另一方面,不久前八卦杂志则报道中信辜家长子辜仲谅与女秘书外遇,生下大家长辜濂松最想要的孙女,也被家族视为喜事一桩。
对于这种现象,律师业人士透露,女方替男方生孩子,若没有结婚,则在法律上女方没有任何保障;一旦双方结婚,女方成为配偶,情况就会完全改观了。
在华人圈中,两岸三地的法律对配偶保障程度都相当高,但现代社会变化快速,离婚率不断上升,万一未来出现离婚或继承状况,涉及财产分配时,豪门必须付出相当高的代价,形成爱情虽然无价,但婚姻代价却太高的风险。这或许也是一些富豪家族可以容忍第二代子弟只要孩子不要婚姻的原因之一。
香港配偶 可优先分配土地实物
先就继承的规定来看,大陆和台湾对于夫妻若采类似共同财产制(大陆称夫妻共有财产、台湾为夫妻联合财产),则在分配遗产时,妻子都有优先分一半的权利,而香港法律对于未立遗嘱者的遗产分配,妻子有优先继承全部土地财产的权利。这些配偶优先分配权,都使得妻子可分到最大份的遗产。
在台湾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台塑集团前董事长王永庆过世,申报的遗产约六百亿元(新台币,下同),王永庆的“大房”配偶郭月兰依“民法”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半数请求权,就先分掉一半遗产三百亿元,而剩下的半数遗产,郭月兰还可再与王永庆各房子女一起平分。
香港法律对配偶更优厚,资深律师业者指出,香港《遗嘱条例》规定有立遗嘱者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但华人因为对死亡有很深的忌讳,真正在生前立遗嘱的并不多见,若未立遗嘱,则按照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规定。
香港这个条例规定相当奇特,将妻、妾及后嗣(即子女)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中妾的定义是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前与夫即有关系,且被妻及家人普遍承认者(七一年以后香港法律不再接纳妾的地位),而法例中规定,配偶(及妾)在继承有相当高的优先权。例如妾可先分到全部的土地遗产再加上五十万港元,剩下的财产还可由妻先分五成,再剩下的五成遗产才由后嗣均分。
豪门巨室或名人另一个结婚的风险,就是离婚的代价太高,这不单只是在华人圈如此,欧美不少名人变穷,也是因为离婚付了大笔赡养费所致。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高球名将老虎伍兹因外遇与老婆离婚,可能须付出高达七点五亿美元创天价的分手费,而美国篮球名将乔丹在二○○七年离婚时,也付了一点五亿美元的赡养费。
名人离婚代价高 台湾用分别财产制解套
香港离婚的代价不仅高且不确定,法院判决时会考虑男女双方的赚钱能力、财产、各自经济需要等因素,由于豪门财产多、经济能力强,在离婚时,要支付的代价也相当高。
另外,海外为避免离婚支付高额赡养费,不少名人在婚前选择与对方签订协议,约定未来离婚后,对方最多可分到多少财产。这种婚前协议在台湾行得通吗?
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赵梅君与纪天昌指出,这种婚前协议在美国除非显失公平,否则法院通常会加以承认,但在台湾可就行不通了。因为台湾的“民法”对此类协议并未规范,而双方本来就是想共同生活才会结婚,如果在婚前就以离婚为前提,签订财产分配协议,可能会被认为违反公序良俗而失去法律效力。
在台湾若为了避免离婚付出太高代价,通常是在结婚后,双方先约定采夫妻分别财产制,各保有名下财产所有权,则离婚时,对方就不能要求行使剩余财产半数请求权。例如郭台铭再婚后,就和年轻新妻曾馨莹到法院办理分别财产制登记。
从这些法律可以看出,虽然谈恋爱只是两个人的事,但一旦结婚而感情破裂,或发生继承情况,涉及财产分配,就是整个家族的事了,而法律规定的离婚代价愈高,继承时对配偶的保障愈多,豪门婚姻的“财产风险”也愈高,也无怪乎港台间的富豪公子们,会出现只要小孩不要婚姻的现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