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美国联邦政府对大学没有行政管理权,各州可以通过法律决定本州内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一般来讲,州议会通过立法、州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制定教育政策、经费支持和评估等手段对州立大学施加影响和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教育部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数据统计、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介绍教学和办学经验、评选先进教学案例等,并按国会通过的预算向各州分配教育拨款,向学生提供助学金和贷款、医疗保险服务等。
美国的大学治理结构基本上与其资本主义制度相适应,大学在法律框架内实行自治,自治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大学的董事会,并不是所谓的“教授治校”。州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组织管理和运行结构有所不同,最大的不同体现在董事会组成上,一般州立大学的董事会成员来自政府和公共部门者多于私立大学。州立大学主要接受本级政府和董事会的管理,私立大学主要接受董事会和非政府性质的协会管理。非政府性质协会是美国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一个特点,学校要定期接受其检查和评估,符合评估要求的才能取得被认可的资格。
董事会制度是美国大学自治制度的重要特征。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学校的方针政策;组织遴选和任命校长、评估和监督校长;监督办学,批准教学计划和模式改变,批准授予各种学位;筹集资金,批准年度学校财政预算;拥有用人的决策权,批准院系的教授编制人数、批准终身教授以及其他人员的相关政策;拥有学校内部建设规划批准权,授权大宗物品的购买和出售,授权主要设施的维护和修建等。可见,大学的大部分权力和决策都在董事会内。
大学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界、政府部门或所在社区的社会贤达,而非教师、学生等内部群体,一般由30人左右组成。董事会一般是三至四年更新一届,董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董事会一般会把行政管理权交给校长,董事会不具体管理大学的日常事务。董事会对校长的权力制约,就像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的制约一样,校长是大学日常管理的中心。校长要对董事会负责,执行校董事会决议,并接受董事会的质询,校长的薪酬,甚至校长年度出国计划也要经董事会批准。
美国的大学校长遴选是基于各州宪法或基本法,以大学的办学章程作为主要依据。校长的遴选都是根据大学各自的章程赋予大学董事会的权力和义务,依据大学章程确定的人选标准和遴选程序,一般情况下,大致分以下几个步骤;讨论和制定寻找与选拨的规程、成立遴选委员会、确定本届遴选的程序和人选资格标准、广泛推荐和选择候选人、挑选候选人、面试候选人、校董事会最终决定人选并宣布任命校长。
为了保证大学各项工作有效运转,校长可根据需要向董事会建议成立各类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负责专项工作。各委员会成员都由相关人士提名或教授推荐,通过竞争产生。每个委员会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教师成员,以确保教授参与学校管理。通常的委员会有:学术评议会、行政委员会、院长议会、校长顾问委员会、职工顾问委员会等等。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干预学术权力、保证“教授治学”,各大学董事会都会批准设立一个对校长权力进行制约的学术评议会。一个教师是否选聘和晋升,一门课程是否开设,一个教授是否得到终身教授的荣誉,只要是在董事会批准的教学计划或教授编制名额内,不是校长说了算,而是校学术评议会说了算。从大学内部的运行状况来看,最典型的就是逐级报告制度,各自对自己的上级报告,管理层级清晰,层级的职责分明,一级对一级负责。无论是教师队伍,还是管理队伍,岗位职责清晰,奖惩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