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有一个称谓。比如说,服务于政府的工作人员,我们以前叫“干部”,后来称之为“公务员”了。在我看来,“公务员”这个称呼,比“干部”可就亲民多了。但同样是服务于政府,在美国就叫“政府雇员”——与企业雇员、公司雇员一样的称谓,不能不说,外语的词汇还是贫乏,缺乏尊重政府雇员的足够的尊重。难怪有调查说,美国的大学生,绝大多数的不愿应聘政府雇员呢。
美国的大学生愿应聘政府雇员,当然不仅是称谓上的“面子”问题,主要的还是“里子”有些薄:在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政府雇员的工资以私企为参照,他们的工资必须跟着老百姓的工资上涨,且还是要老百姓涨了以后他们才能涨,且雇员的工资涨幅必须要低于老百姓。于是这就造成了大多数雇员领取的薪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私企落后1到2年。因为法律程序决定了他们的工资低于私企,“只有在美国某一地区雇员工资低于私企职工工资5%以上的情况下,雇员的工资才可得到补偿。”且雇员工资补偿后的标准仍低于私企。
这样的工资制度,在我看来,那是相当的落后。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这样低的工资,怎么能够“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呢?要知道,“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干部们要是没有了积极性,社会还怎么发展呢?这是十分可怕的事情。
中国人为啥愿意当公务员?
比如我们这里,我的同学们,即使那些学习成绩和智商被我耻笑过的,由于他后来成了公务员而我进了企业,他的工资现在就是我的3倍还多呢。我的理解,这样更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带领我们完成“共同富裕”的大业。
所以,在我们这里,考取公务员,一直是所有学生最大的愿望。每年的招考,都是千军万马来挤着一条独木桥。这当然有助于选拔最优秀的人才来为人民服务——即使他的目的是冲高工资来的,也得是人才不是。
美国政府雇员的种种不公,主要是美国的《联邦雇员可比性工资法案》造成的。该法案规定:
在同一地区,一定要不打折扣地体现同工同酬。
在同一地区,工资等级差别取决于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
联邦政府公务员必须与同一地区私营企业同等工作性质的职工工资标准一致。
必须彻底消除任何联邦政府公务员与私营企业职工工资不平等的现象。
按说,这事儿也好办。要放到俺这里,很容易就能解决:“同工同酬”没问题,公务员与你本来就不同工;工作表现本来就是干部评价别人,他人不能评价干部的;干部与企业职工的性质怎么可能“同等”呢…如此解释,再加上公务员涨工资从来都是“悄悄的进村,打枪的不要”,你还能限制的了么?比如,俺们的垄断国企的老总的工资,比你美国总统的工资还要高。怎么样,眼红了吧?
美国人太坏了,居然还有办法让他们的雇员不能要求提高工资——美国的法律说了,雇员的工资由议会根据法律(代表选民)制定出来,然后去市场上招聘公务员。你要是应聘了政府雇员,就代表你同意这个标准。你做了政府雇员以后,可以提议涨工资。
但这有两个前提:第一,是你所服务的地区其他人的工资收入都提高了,你当然也水涨船高;第二,即使你是议员,你们通过了给政府雇员涨工资的议案,也要等下一届才能兑现——自己不能给自己涨工资!而美国的“干部”没有终身制,下一届?你能不能当选还不一定呢。
这样的规定,是逼着政府雇员们要做好服务,因为只有大家的工资提高了,他自己的工资才能提高。